| 文件名称 |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泉县城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索引号 | xzfgzbmsqxrmzfbgs/2025-3606 | 公开目录: | 县政府(办)文件 |
| 公开责任部门 |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石政办发〔2025〕15号 | 成文日期: | 2025年09月08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5-09-08 14:24 |
| 内容概述 | 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垃圾管理的意见》《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和《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垃圾管理的实施意见》《陕西省生活垃圾分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石规〔2025〕002--县政办001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石泉县城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2025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执行。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石泉县城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垃圾管理的意见》《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和《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垃圾管理的实施意见》《陕西省生活垃圾分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石泉县城区东起六号桥,西至城关镇丝银坝村十组湘子沟桥,南以G210过境公路西扩100米(含七里社区、江南社区),北至北辰公园范围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运、处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
第四条 餐厨垃圾管理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实行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定点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现减污降碳,不影响生活垃圾处置相关工作及费用征收机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是石泉县城区餐厨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县发改局、经贸科技局、教体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广电局、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市生态环境局石泉分局、城关镇等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餐厨垃圾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县发改局负责加强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做好餐厨垃圾处置项目立项服务,推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扶持相关企业发展;负责按政策制定和完善收费标准。
县经贸科技局负责餐饮业行业管理,引导餐饮企业诚信经营,推动餐饮行业绿色发展,倡导减少餐厨垃圾产生。
县教体局负责监督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利用餐厨垃圾生产经营、收集、运输和处置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处理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保障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财政局负责将餐厨垃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对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予以适当财政补贴,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补贴办法。
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对违反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对违反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规定,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县交通局负责餐厨垃圾运输车辆运输手续及违规运输查处。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禽畜饲养场所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餐厨废弃物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县文旅广电局负责农家乐(旅游民宿)行业管理,指导涉关镇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督促城区范围内的农家乐(旅游民宿)餐饮服务企业,将产生的餐厨垃圾交由取得收运许可的企业进行处置。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督管理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回收废弃食用油、餐厨废弃物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执法工作;负责督促餐饮服务企业(含网络餐饮平台)及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由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的企业进行收运处置,做到应收尽收;负责督促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建立餐厨垃圾处置管理制度和工作台账。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依法受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的申请,并在审核批准后颁发服务许可证。
市生态环境局石泉分局负责对餐厨垃圾处置服务单位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依规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城关镇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餐厨垃圾管理工作,开展本辖区内餐厨垃圾管理宣传教育,协助相关部门开展餐厨垃圾管理执法工作,及时发现并报告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相关的违规行为。
其他行业部门依据行业职能履行相应餐厨垃圾管理职责。
第六条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设有食堂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由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餐厨垃圾处理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加工工艺、合理用膳、文明就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处置技术开发、利用,促进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利用。
第七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积极参与制定有关标准和规范,推广减少餐厨垃圾的技术和方法,将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范围,督促餐饮企业做好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第八条 将餐厨垃圾管理工作作为评价各单位城市创建工作的重要内容,由县创建办会同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牵头落实。
第三章 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管理
第九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存放,禁止与一次性餐饮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酒瓶等其他固体生活垃圾相混合;
(二)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标明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字样,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密闭及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三)以集体食堂和大中型餐饮单位为重点,推行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油水隔离池等污染防治设施,保持其正常使用并达标排放;
(四)及时将餐厨垃圾交由具备资质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企业收运,建立餐厨垃圾产生台账,做到日产日清;
(五)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河道、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等;
(六)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在经营页面公示其签约的餐厨垃圾收运企业名称或备案编号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七)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和具有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签订清运协议。
(八)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经营性处置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或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应当与取得相应服务许可证的企业签订餐厨垃圾收运或处置经营协议,约定服务标准、经营区域等内容。
第十一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餐厨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二)餐厨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运餐厨垃圾,每日至少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清运餐厨垃圾1次,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按时收运的,应及时告知产生单位并向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报告。对于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或产生量显著增大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收运频次;
(二)将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分开收集运输,收运餐厨垃圾的种类和数量记录应当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确认;将餐厨垃圾运输至已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的单位进行处理,其种类和数量记录应当与处置单位确认;
(三)配备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及相关转运设施,并保持其完好整洁,运输过程中应密闭化运输,不得遗漏、撒落,不得裸露存放;运输路线应避开交通拥挤路段,运输时间应避开交通高峰时段;
(四)收运作业完成后,对餐厨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餐厨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五)收集过程中不得仅选择性收集废弃食用油脂而遗弃食物残渣,确保餐厨垃圾统一收集、统一运输、规范处置;
(六)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企业发现交运的餐厨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告知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报告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第十三条 餐厨垃圾处置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土地、环保有关规定,并取得相关部门许可文件,项目运营前必须通过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二)企业经营管理体系健全,组织结构设置合理,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三)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具有成熟可靠的餐厨垃圾处理工程技术方案,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五)具有可行的餐厨垃圾废水、废气、废渣处理设施设备及技术能力。当处理工艺中有沼气产生时,沼气产生、储存、运输等环节及相关区域的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应防爆标准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餐厨垃圾处置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餐厨垃圾,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餐厨垃圾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管控措施;
(二)按照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垃圾,并按规定对接收的餐厨垃圾种类、数量进行确认登记。不得接收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收集运输企业或者个人收集运送的餐厨垃圾;
(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垃圾,保证处置设备、设施安全运行,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处理符合环保标准,定期对污染物排放开展自行监测,防止二次污染;出现污染治理设施突发故障或异常的,应当及时进行检修,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并向市生态环境局石泉分局和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报告;
(四)生产的产品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应当符合环保标准,防止二次污染;产生的废弃食用油脂应单独收集、贮存,并全部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业油脂处理单位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处置,建立完整的转运和处置记录台账;
(五)根据有关规定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等,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证处置设施安全运行;
(六)保证餐厨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七)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八)建立餐厨垃圾处置台账制度,并保存两年以上。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每月按时向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报送上月处置的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等情况;
(九)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石泉分局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十) 餐厨垃圾处置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向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报告,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除外。
第十五条 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和处置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建立台账制度:
(一)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记录餐厨垃圾产生种类、数量 (含从油水分离器等设施中分离出的废弃食用油脂量)、去向等情况;
(二)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记录收集运输的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
(三)餐厨垃圾处置单位记录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处置方法、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
(四)记录真实、完整并保存两年以上;
(五)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和处置单位应当实行联单制度,并按照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其报送台账,取得相应的回执。
第十六条 从事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自行或交由他人生产、加工食品;
(二)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销售或者加工食品;
(三)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畜禽;
(四)禁止随意倾倒、堆放餐厨垃圾,或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五)擅自停业、歇业;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应当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抽查、现场核定等方式,依法调取监控视频、查阅电子数据等信息,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记录档案。
第十八条 县发改局、公安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广电局、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石泉分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规行为;同时,配合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建立执法信息共享与联动执法机制,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应主动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妨碍与阻挠检查。
第十九条 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应当建立餐厨垃圾管理信息公开机制,依法向社会公布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情况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违法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并为投诉人或举报人保密。
受理投诉或举报后,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时调查处理,并按规定时限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 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县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明确紧急或特殊情况下的响应程序、替代收运处置方案、部门协作机制等,保障餐厨垃圾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第二十二条 县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石泉分局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大力普及食品安全常识和相关法律知识,引导市民科学消费,提高健康意识、食品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强化企业诚信和行业自律教育,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食品生产、服务和经营单位的法律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形成保障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环境。
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要求和规定,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做好职工的卫生保健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餐厨垃圾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核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的;
(二)未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市政公共排水、排污管道中清理出的废弃食用油脂(地沟油)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关于餐厨垃圾(特别是废弃食用油脂)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0月7日止。
【领导解读】https://www.shiquan.gov.cn/Content-2870570.html
【公文PDF原件】石政办发〔2025〕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