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我县共享(电)单车运营服务管理水平,优化县城交通出行结构,构建绿色、低碳的出行体系,更好地满足县城人民群众城市交通出行“最后一公里”需要,结合我县实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起草了石泉县共享(电)单车运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征集时间:2025年9月5日至10月5日
联系电话:0915-6311197
邮 箱:943007380@qq.com
联系地址:石泉县政务大厅十五楼
如有意见,请及时反馈。
石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5日
《石泉县共享(电)单车运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县共享(电)单车运营服务管理,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绿色出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安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及《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关于印发〈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9〕293号)《陕西省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陕交发〔2018〕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石泉县行政区域内共享(电)单车的运营服务、使用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细则所称运营服务包括车辆投放、维护保养、停放管理、用户服务、信息安全等全流程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术语定义
本细则所称共享(电)单车,是指运营企业以经营为目的投放,基于互联网技术为用户提供分时租赁服务的电动自行车,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动力系统、定位系统和智能锁控系统,且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
第四条 管理原则
共享(电)单车运营服务管理坚持“企业主责、部门监管、多方共治、安全优先、绿色发展”原则,运营企业承担主体责任,县级职能部门依据本细则第一条所列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按职责分工实施监督管理,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综合协调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建立综合治理协调机制,履行以下职责:
(一)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重大管理问题;
(二)定期组织联合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投放总量控制、停放秩序、车辆安全等情况;
(三)推动信息共享,依托政府监管平台建立信息共享台账,定期汇总企业违规记录、用户投诉、运维数据等信息;
(四)统筹指导规范管理工作,协调各方协同推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 行政主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共享(电)单车日常监管和行业发展规划编制;
(二)指导停放点位建设,需符合《安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城市道路停放设施规划建设”要求,组织划定允许停放区域和禁止停放区域,并向社会公示;
(三)负责运营企业备案登记,签订投放运营服务管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四)结合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车资源、出行需求,建立投放总量调控机制,按照“总量控制、公平公正”原则,确定企业投放总量,每年度评估调整一次;
(五)牵头制定企业检查办法,建立投诉举报平台,公开投诉处理流程和时限;
(六)监管企业运营数据接入,参与约谈、处罚及信用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运营情况。
第七条 行业管理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
(一)制定共享(电)单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规划,提供公交线网布局、客流分布等基础数据支撑;
(二)配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实施投放总量调控,提供公共交通客流基础数据;
(三)在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提供公共交通运力调度信息,供运营企业制定预案参考。
第八条 执法监管
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负责:
(一)规范车辆通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对交通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二)配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开展停放秩序联合整治,依法查处占用机动车道、消防通道等违法停放行为;
(三)核发非机动车号牌,监督“一车一牌一ID”登记管理,建立车辆登记台账;
(四)定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曝光典型违法案例。
第九条 市场监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一)生产流通环节的车辆质量监督与认证监管,制定年度抽检计划,确保符合GB17761-2024《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等国家强制性标准,重点检测车速限值、制动性能、整车质量、防火性能等项目;
(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查处价格违法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监督企业明码标价情况,检查计费系统准确性。
第十条 配套管理
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做好配套管理:
(一)县财政局:根据管理工作实际,保障必要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二)县公安局: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监管企业信息安全,开展网络安全检查。
(三)县教育体育局:开展未满16周岁学生禁止骑行的宣传教育,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体系;
(四)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开展停放点位规划,提供城市空间规划数据;
(五)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职责依法依规做好共享(电)单车的配套管理工作;
(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运营企业注册登记,提供“一窗受理”服务。
第十一条 企业主体责任
运营企业是运营服务责任主体,需履行以下职责:
(一)车辆运营维护:建立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保障车辆安全性能;
(二)停放秩序管理:配备足够运维人员,及时规范停放秩序;
(三)用户服务质量保障:建立健全服务体系,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四)未成年人使用管控:采取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措施,防止未成年人违规注册和使用;
(五)资金安全保障:落实资金专户管理,保障用户资金安全;
(六)信息安全保护: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个人信息保护机制,依法收集、使用、处理用户信息,防止信息泄露、篡改和丢失;
(七)保险投保:为用户购买足额保险,建立快速理赔机制;
(八)应急处置: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第三章 运营服务规范
第十二条 服务责任
运营企业需履行以下服务责任:
(一)车辆维护:落实车辆全生命周期维护保养制度,对车辆建档立册,每月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修,确保运营车辆整体完好率≥98%(含安全部件),外观整洁、性能达标;
(二)停放规范:进一步优化电子围栏技术,确保车辆规范停放,并在允许停放区域内设置明显标识,引导用户规范停车;
(三)运维保障:配备与投放规模匹配的运维人员,健全值班值守制度,工作日早高峰(7:00-9:00)、晚高峰(17:00-19:00)在重点区域投放足够的运维人员,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车辆,接到通知后15分钟内到达现场处置;
(四)信用引导:建立用户信用评价体系,对规范用车的用户给予优惠,对违规用户采取限制使用措施;
(五)报废处置:按国家规定实行强制报废,使用年限不超过3年,及时回收报废车辆,建立回收台账,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处置,严禁流向市场或随意堆放;
(六)明码标价:在运营APP或车辆显著位置公开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投诉电话等信息。
第十三条 技术标准
投放的车辆需符合以下技术标准:
(一)符合GB17761-2024《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核心指标;
(二)配备具有卫星定位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支持远程监控和故障诊断;
(三)具有唯一车辆识别编码,采用耐高温永久性标识;
(四)配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头盔,及时清洁消毒,鼓励采用智能锁控头盔;
(五)具有防篡改功能,电池组、控制器、限速器等关键部件不可通过技术手段修改参数;
(六)安装前后灯光、反射器和鸣号装置,鼓励安装后视镜;
(七)具备动态安全监测功能,可实时监测蓄电池电压、电流、温度等参数,异常情况及时报警;
(八)符合本县规范管理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保护
企业需通过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防止未成年人违规使用:
(一)实行实名认证和人脸识别双重验证,注册时核验用户年龄信息;
(二)服务协议中明确禁止未满16周岁人员使用,禁止成人或家长注册开锁后向未成年人提供车辆;
(三)定期核查用户身份信息,发现未成年人使用的,立即暂停服务并提醒监护人;
(四)在APP首页显著位置提示“未满16周岁禁止骑行”的警示信息。
第十五条 投诉处理
企业需建立投诉处理机制:
(一)提供24小时热线服务和在线投诉渠道,投诉电话需在APP首页显著位置公示;
(二)接到投诉后2小时内启动处置程序,一般投诉3个工作日内办结,复杂投诉5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或APP消息(可追溯方式)反馈用户;
(三)建立投诉处理台账,每月5日前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报送上月投诉处理情况;
(四)发生紧急突发状况时,运维人员需在15分钟内到达现场处置。
第十六条 保险机制
企业需建立骑行保险理赔机制:
(一)为用户购买骑行期间的相关保险,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人身意外伤害及第三者责任,确保赔偿额度能够充分保障用户及第三方在骑行事故中的合法权益,满足行业监管对风险保障的基本要求;
(二)在运营APP显著位置公布保险投保信息、保险责任范围及理赔流程;
(三)设立保险理赔专员,协助用户办理赔偿手续,理赔案件在30日内办结;
(四)定期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报送保险投保及理赔情况。
第十七条 资金安全
企业需保障用户资金安全:
(一)原则上不收取押金和预付金;确需收取的,需在本县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及金融部门监管,不得挪作他用;
(二)公示退款流程:押金退还周期≤2个工作日,预付金退还周期≤7个工作日(自用户申请退款之日起计算);
(三)鼓励企业为预付金额较高的用户提供资金风险保障措施,如购买保险或提供第三方担保;
(四)提供安全、保密、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保障用户支付安全。
第十八条 信息管理
企业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
(一)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二级及以上防护标准,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商用密码进行数据加密;
(二)收集用户信息遵循“最小必要”原则,仅限于实现服务目的所需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经用户明示同意方可收集;
(三)明确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公开联系方式,定期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保存报告至少3年;
(四)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防止数据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可能发生信息安全事件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按规定通知监管部门和用户;
(五)用户终止服务后,及时删除或匿名化处理其个人信息;
(六)防范违法信息传播扩散,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核制度。
第十九条 数据接入
企业应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要求,将运营数据接入政府监管平台:
(一)数据范围:车辆实时位置、订单信息、运维记录、投诉数据、投放数量、分布信息、运维人员信息、车辆状态数据等;
(二)更新频率:车辆实时位置数据更新≥每30分钟1次,运营数据每日汇总上传;
(三)数据接口应符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规定的技术标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四)配合监管部门数据查询和统计分析需求,提供数据支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考核机制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牵头制定企业检查考核办法:
(一)考核周期:每半年1次,进行年度综合考评;
(二)考核内容:包括车辆安全性能(20%)、停放秩序(25%)、服务质量(20%)、信息安全(15%)、应急处置(10%)、投诉处理(10%)等指标;
(三)考核等级:优秀(85分及以上)、合格(60-84分)、不合格(60分以下),通过县政府官网向社会公布;
(四)结果应用:考核优秀的可增加投放指标5%-10%;考核不合格的核减投放指标10%-30%;连续2次不合格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第二十一条 社会监督
企业应公开服务质量承诺,在APP首页显著位置公示24小时投诉电话和监管部门联系方式;
(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牵头建立投诉举报平台,受理用户投诉举报,对属实的投诉督促企业整改,整改情况向用户反馈并向社会公开;
(二)聘请社会监督员,定期收集公众意见建议;
(三)定期公布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第二十二条 约谈机制
出现以下情形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约谈企业负责人:
(一)日常管护不到位,违规停放车辆占比超过5%;
(二)自然月用户有效投诉率>5%;
(三)考核不合格;
(四)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五)未按要求接入运营数据或数据造假。
约谈时下达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时限(一般≤15日;特殊情况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批准可延长至30日,需书面告知理由);整改不到位或连续2次被约谈的,通过县政府官网公开曝光。
第二十三条 处罚机制
企业接到清理“严重影响交通及市容秩序车辆”的指令后,未在30分钟内完成清理调度的,执法部门可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首次违规:责令企业负责人24小时内整改;
(二)二次违规:拖移、暂扣车辆(暂扣期≤60日);
(三)三次及以上违规:核减当前10%-30%投放指标。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应急响应
企业应当制定停车管理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包括:
(一)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的车辆调度预案;
(二)自然灾害(暴雨、台风等)应对预案;
(三)大规模车辆故障处置预案;
(四)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响应预案;
(五)群体性投诉事件处理预案。
节假日前72小时,企业应启动应急预案,增加重点区域车辆投放和运维力量;发生自然灾害预警时,应在预警发布后2小时内完成危险区域车辆转移;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企业负责人需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置;应急处置情况应及时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和相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备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备案管理
经营企业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按要求提供运营车辆相关材料,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签订投放运营服务管理协议。运营企业投放电动自行车应当在提供租赁服务30日前,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提供以下材料完成备案:
(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运营企业为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一并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二)提供在石泉县城辖区范围内具有固定办公场地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各一份;
(三)提供运营模式说明,服务管理、安全管理、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信息安全及用户隐私保护等制度文本各一份;
(四)提供符合规定的运营维护、管理人员相关证明材料各一份;
(五)提供与银行或具有第三方支付资质的非银行机构签订的资金支付协议各一份;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章 使用与停放管理
第二十六条 总量控制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根据县城空间承载能力、停车设施资源、公共出行需求,按照“总量控制、公平公正”原则,建立投放总量调控机制:
(一)初始投放总量需满足市民短途出行和接驳公共交通的需求,又不会过度占用城市空间资源、造成无序停放和交通拥堵,后续根据城市发展情况每年度评估调整;
(二)对新申请进入的企业实行配额管理,通过服务质量、技术能力等综合评审确定投放数量;
(三)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企业服务质量考核结果增减投放配额。
第二十七条 统一登记管理
企业备案后,需遵循“一车一牌一ID”原则,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申请核发非机动车号牌,同步标注统一身份号码(ID),实行统一登记管理:
(一)车辆登记需提交车辆出厂合格证、检验合格报告、企业身份证明等材料;
(二)号牌需安装在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可辨;
(三)未完成登记的车辆不得投放运营,违者按违规投放处理。
第二十八条 用户要求
用户使用车辆需遵守法律法规及企业服务协议,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年满16周岁,无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如癫痫、心脏病等);
(二)遵守交通信号灯,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最高车速≤25km/h;
(三)不醉酒驾驶、不载人行驶,不逆向行驶;
(四)不擅自加装或改装车辆(如加装遮阳棚、加大电机功率等);
(五)在规定地点有序停放,使用后规范整理头盔并关闭智能锁;
(六)爱护车辆设施,不得故意损坏、盗窃车辆及配件。
第二十九条 停放管理
(一)定点停放管理:
1.仅在县城区已划定的允许停放区域内投放车辆,其他区域严禁投放;
2.允许停放区域应设置明显标识,标注“共享(电)单车停放点”;
3.允许停放区域内,车辆需停放在划线范围内,车头朝向一致、摆放整齐,不得占用划线外道路空间及公共场地;
4.企业应通过APP地图清晰标注允许停放区域和禁止停放区域,引导用户正确停放。
(二)禁停区域包括:
1.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
2.消防通道、盲道、绿化带;
3.人行天桥、地下通道;
4.道路交叉口(含转弯处及其两侧10米范围内);
5.有效通行宽度不足2米的人行道;
6.医院、学校、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出入口两侧10米范围内(具体范围可由场所管理方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协商确定);
7.老城区石板街、古民居保护区等特殊区域;
其他设有禁止停放标识的区域。
(三)特殊区域管理:
1.景区周边:根据景区承载能力设置专用停放区,节假日增加运维力量;
2.学校周边:上下学时段禁止车辆进入校门两侧50米范围内,具体时间由县教育体育局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
3.交通枢纽:汽车站、公交站周边设置专用换乘停放区,保障换乘便利。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法处理及裁量标准
(一)违法处理:
1.企业未按要求备案、投放不符合标准车辆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2.用户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骑行共享(电)单车的(如逆行、闯红灯、在机动车道骑行、违规载人载物等),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3.企业未落实信息安全保护要求的,由县公安局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处理;
4.企业未按规定回收报废共享(电)单车的(包括但不限于未在使用年限届满后及时回收、未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故障车辆进行回收处理等),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5.企业未履行共享(电)单车应急处置义务的(包括但不限于节假日前未启动应急预案、自然灾害预警发布后未及时转移危险区域车辆、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后未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及企业负责人未按要求到场处置等),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二)裁量标准:
1.首次违法且情节轻微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2.限期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从重处罚;
3.多次违法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最高限额处罚;
4.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酌情减免罚款。
第三十一条 信用管理
企业和用户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纳入石泉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一)企业:有连续约谈、严重处罚、整改不力等记录的,列为失信企业,限制参与本县城市交通类公共服务项目合作,3年内不得申请新增投放指标;
(二)用户:有多次违规停放、恶意破坏车辆、醉酒驾驶等行为的,纳入个人信用记录,企业可限制其使用服务(限制期限1个月-1年);情节严重的,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从重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解释部门
本细则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会同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实施日期
本细则自 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第三十四条 过渡期安排
本细则施行前已在本县运营的企业,应当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30日内,完成下列事项:
(一)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办理备案手续;
(二)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登记;
(三)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备案。
逾期未完成前款规定事项的,不得继续从事运营服务。
第三十五条 未尽事宜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动态调整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应当根据本县实际情况和国家政策变化,适时组织对本细则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需要修订的,按照原制定程序办理。
《石泉县共享(电)单车运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解读说明
为提升我县共享(电)单车运营服务管理水平,优化县城交通出行结构,构建绿色、低碳的出行体系,更好地满足县城人民群众城市交通出行“最后一公里”需要,实现“规范有序、便民利民”的发展目标,2025年9月5日《石泉县共享(电)单车运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已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开征求意见,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共享(电)单车作为我县城市交通体系的创新组成部分,在“解决最后一公里”的出行方式和缓解县城交通拥堵、促进绿色出行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带来了部分车辆乱停放等问题,亟需进一步规范运营服务管理过程,以便兼顾民生便利与城市管理秩序。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安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及《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关于印发〈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9〕293号)、《陕西省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陕交发〔2018〕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三、目标任务
兼顾民生便利与城市秩序,以“规范准入、压实责任、科技赋能、社会共治”为主线,将共享单车纳入绿色出行体系与智慧城市框架,实现“规范有序、便民利民”的发展目标。
四、主要内容
《石泉县共享(电)单车运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共九章36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为总则,出台《石泉县共享(电)单车运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术语定义、管理原则。
第二章为各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和企业主体责任。
第三章为共享(电)单车企业运营服务规范。
第四章为通过建立考核机制、社会监督、约谈机制、处罚机制,强化对共享(电)单车企业运营服务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为应急管理。
第六章为共享(电)单车企业实施备案管理。
第七章共享(电)单车的使用与停放管理。
第八章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章为附 则。
【征集结果】https://www.shiquan.gov.cn/Content-28602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