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石泉县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环卫所起草了《石泉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征集时间:7月10日至8月9日
联系电话:0915-6321767
邮 箱:488764494@qq.com
联系地址:石泉县杨柳大道中段
石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9日
石泉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加强城市垃圾处理费的收缴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陕西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推行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陕政发〔2002〕57号)及《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后,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应单独收集,不得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按规定由专用车辆运送到相应地点进行处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前段投放至运往终端处理所产生的收集、中转、运输和处置费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政府、单位、个人共同承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按照补偿运输和处理成本,保证垃圾处理正常运行的原则制定。
第四条 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石泉县城区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执行。收费标准由县发改局会同财政局、住建局根据运输和处理成本制定,并向社会公开成本构成。县发改局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成本变化,报经县政府同意,适时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标准。
第五条 凡在本县建成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包括交通运输工具)、驻地部队、城中村村民、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流动人口等均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流动人口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房屋实际使用人或纳入物业服务费统一收取。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主管部门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年征收,确有困难无法一次性交清的,可以分为两次缴清,但第二次缴费最迟不得超过当年11月30日。
第七条 垃圾处理费收费单位应当公开垃圾收费类别、项目、标准和收费程序等事项,建立健全缴费者信息档案,按照规定标准收费,不能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第八条 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持有关部门发放的证件,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定,可减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可由收费主体委托有服务或者管理职能的部门(市场主体)代为征收,并签订委托征收协议书,收费额的3%作为征收单位的征收费用。委托征收单位应与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委托征收经费由县财政预算保障,不得从收费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 垃圾处理收费使用省税务局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收费单位不开具收费专用票据的,缴费者有权拒缴,可以向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税务等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 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并对被委托单位的征收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全部上缴同级财政,纳入预算内管理。具体使用由县财政局按季度或按月,拨付业务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
第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监督,对违反规定乱收费、乱使用的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的行政处罚,被处罚人要求举行听证的,从其规定。
单位和个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县发改局、县住建局按照各级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有关要求,做好县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协调指导和具体实施,逐步探索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
第二十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止。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由县发改局、住建局评估实施效果并提请修订。
《石泉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解读说明
一、出台背景
2025年5月16日,县委常委、副县长唐直平主持召开城区生活垃圾收转运处置工作专项会议,明确提出健全收费管理机制是提升垃圾处理效能的关键举措。会议部署两项核心任务:一是由县发改局牵头,县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协同配合,科学制定《县城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收费标准》;二是由县住建局主导,联合县财政局、税务局、城关镇等单位,制定《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强调要严格落实 “应收尽收” 原则,对恶意拖欠费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在此背景下,结合石泉县城市化进程加快导致生活垃圾量逐年增长以及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的《陕西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对建立分类收费制度的法定要求,亟需通过本办法构建政府、单位、个人共同承担的费用保障机制,为县城区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持续运转提供制度支撑。
二、制定依据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陕西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推行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陕政发〔2002〕57 号)等政策文件制定。
三、目标任务
规范收费管理:建立政府、单位、个人共同承担的费用分担机制,明确收费标准由县发改局会同财政、住建部门根据成本制定并公开,避免乱收费现象。
促进分类处理:落实《陕西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要求,推动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单独收集运输,逐步探索分类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引导居民参与分类。
优化收运体系:通过收费资金专项用于收集、运输和处置,
保障资金使用:收费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确保资金专项用于垃圾处理。
四、主要内容
1.收费范围与主体:
覆盖县城建成区所有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流动人口,由房屋实际使用人或物业代收。收费主管部门为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可委托第三方征收,征收费用按3%比例由财政保障。
2.收费标准与减免:
标准按《石泉县城区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执行,参考省级目录中机关单位按人数、餐饮按面积等分类计费方式,由县发改局根据成本动态调整。本县低保户、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凭有效证件免收,其他困难群体由县政府另行制定细则。
3.分类管理与监督:
要求分类垃圾单独运输,禁止混合收运,违反者最高罚款5万元;鼓励探索分类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收费使用省税务局专用票据,未开票可拒缴并举报,资金接受财政、审计等多部门监督。
4.法律责任:
未缴费者最高罚款3万元(单位)或1000元(个人);运输企业沿途丢弃垃圾最高罚款5万元。国家工作人员违规将依法追责。
五、实施意义
本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完善石泉县生活垃圾治理体系,通过经济杠杆推动垃圾分类,保障垃圾处理设施的持续运营,助力 “秦巴水乡・石泉十美”生态品牌建设。同时,与《陕西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同步实施,体现了地方对省级法规的快速响应,为全省县域垃圾治理提供示范。
【征集结果】https://www.shiquan.gov.cn/Content-28461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