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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石泉县共享(电)单车运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2025-06-05 至 2025-07-05源自:石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提升我县共享(电)单车运营服务管理水平,优化县城交通出行结构,构建绿色、低碳的出行体系,更好地满足县城人民群众城市交通出行“最后一公里”需要,结合我县实际,县住建局起草了石泉县共享(电)单车运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征集时间:2025年6月5日至7月5日 

联系电话:0915-6311197

邮  箱:943007380@qq.com 

联系地址:石泉县政务大厅十五楼

如有意见,请及时反馈。

石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5日

石泉县共享(电)单车运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提升我县共享(电)单车运营服务管理水平,优化县城交通出行结构,构建绿色、低碳的出行体系,更好地满足县城人民群众城市交通出行“最后一公里”需要,根据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陕西省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管理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规范共享(电)单车发展,积极构建多元化交通出行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石泉县县城范围内的共享(电)单车运营服务管理,所指共享(电)单车是指运营企业用以经营目的投放的互联网租赁电动车,共享(电)单车须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技术要求,并遵守石泉县共享(电)单车规范管理有关要求。

三、管理原则及分工

共享(电)单车运营服务管理坚持“企业主责、部门监管、多方共治”的管理原则,运营企业承担主体责任,县级职能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加快信息共享,促进共享(电)单车健康有序发展。

县创建办负责牵头指导县城共享(电)单车联合执法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为共享(电)单车的准入和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共享(电)单车日常监管工作。指导共享(电)单车停放点位建设。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共享(电)单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工作。

县交警大队负责规范共享单车的通行,联合城管部门开展停放秩序管理,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为进行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共享(电)单车质量监督,指导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受理用户消费投诉,对形成公平市场竞争秩序进行监管。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对共享(电)单车运营企业进行企业注册登记。

县财政局负责根据我县共享(电)单车管理工作实际情况,保障必需的管理工作经费。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负责对未满16周岁学生禁止驾驶共享(电)单车的宣传教育工作。

县发改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做好共享(电)单车的配套管理工作。

四、文明使用共享(电)单车

1.市民使用共享(电)单车时不得载人,不得擅自加装或改装单车,做到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

2.市民在使用共享(电)单车时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运营企业服务协议等规定。

3.禁止成人或家长通过手机注册开锁后向不符合骑行年龄人提供共享(电)单车。

五、运营企业准入、退出

(一)准入方式与要求

1.坚持生态文明发展理念,结合“美好石泉”建设,运营企业投放的共享(电)单车须符合生态环保、绿色出行有关要求。

2.运营企业应当在县城辖区内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匹配运维和管理人员,根据核定量投放共享(电)单车总量;接受管理部门监管,并根据车辆潮汐流向合理制定调度方案,及时做好车辆停放秩序和调度管理,清理违规停放共享单车。

3.由县住建局对符合条件的共享(电)单车运营企业,择优引进技术实力强、管理规范、经营信誉好的共享单车运营企业。

4.准入经营企业及其他报备的共享(电)单车经营企业必须符合共享(电)单车管理办法所有条件,取得运营资格,并与县住建局签订投放运营协议,按要求提供运营车辆相关材料。运营企业投放共享(电)单车应当在提供租赁服务30日前,向县住建局提供材料完成备案。未经允许,不得在我县城区投放运营共享单车。

(二)退出经营

1.已进入我县的运营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继续运营,自行退出本县市场。

(一)已经投入运营但不符合相关准入投放运营要求的;

(二)虽符合相关准入投放运营要求但逾期未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签订投放运营协议的;

(三)不服从政府部门监管,多次违法、屡教不改的,或是拒不执行相关部门处罚决定的;

(四)因运营管理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运营企业退出本县市场经营的,应当自觉履行债权债务清理等相关责任,妥善处理相关事宜,确保维护使用人合法权益,完成投放车辆的回收等工作。

六、投放运营要求

(一)运营企业具备的资质和经营条件

1.为规范管理,切实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运营企业为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一并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经营范围和经营行为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并自觉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3.在石泉县城辖区范围内具有固定办公场地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

4.运营模式说明,服务管理、安全管理、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信息安全及用户隐私保护等制度文本;

5.符合规定的运营维护、管理人员相关证明材料;

6.与银行或具有第三方支付资质的非银行机构签订的资金支付协议;

7.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企业规范运营、服务相关要求

1.严格控制车辆总量。根据县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车设施资源、公共旅游需求等实际情况,按照“总量控制、公平公正”原则,确定企业投放车辆总量。企业必须严格按配额投放车辆,不得超额投放,投放车辆须向县住建局报备,同时须经市场监管部门认证。

2.实行统一登记管理。在县住建局备案登记后,共享电(单)车企业应遵循一车一牌原则,在共享电(单)车上安装统一号码的专用标签,对未办理注册登记的共享单车,不得在石泉县城投入运营。

3.实行车辆定点停放。城区除已划定允许停放区域以外,其余位置不能投放共享单车。在允许停放区域,共享电(单)车应停放在线内,车头一致向外,摆放整齐有序,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得停放超过车位30%。消防通道、盲道、绿化带、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天桥、道路交叉口(转弯处及其两侧10米范围内)以及有效通行宽度不足2米的人行道禁止停放共享单车。

4.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共享电(单)车企业必须承担运营服务管理主体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保障使用人合法权益,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行用户实名制注册和使用,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用户骑行、停放等方面的要求。

(二)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费方式和费用,实行明码标价;公开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三)按照不低于投入车辆总数8‰的比例,配备车辆维护、维修和调度人员,配备能够满足车辆调度转运的车辆,建立运维人员管理、考核制度,根据不同岗位定期开展培训,提高运维人员的管理服务水平。工作期间必须统一着装、持证上岗,保持仪容端庄整洁,接受监督和考核。

(四)在县城区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共享单车停放仓库和维修点(可多处设置,仅限于用于共享单车停放和维修),具备完善的消防等安全设施,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向县住建局备案。

(五)建立共享(电)单车全生命周期维护保养制度,对投放车辆建档立册,及时检修维护,保证运营车辆整体完好率达到98%以上,车辆外观整洁、性能达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共享单车强制报废制度。

(六)提供全天24小时热线服务。在接到投诉的2小时内,处置投诉和相关问题。发生紧急突发状况时,运维人员应当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

(七)建立健全骑行保险理赔机制。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综合险,并将保险内容和理赔事项向用户公布,配合用户办理赔偿手续。

(八)保障承租人资金安全。为使用人提供安全、保密和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强化系统数据安全保护,杜绝个人信息外泄,防范违法信息传播扩散,按照有关规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和预付金。

(九)规范运营车辆秩序管理。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技术强制标准,性能安全,质量可靠,必须具有国家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检验合格报告。车辆必须带有车辆卫星定位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必须配备头盔,购买保险。车辆性能必须完好,及时回收故障、破损、废弃车辆。

七、监督考核机制

(一)议事机制。由县创建办牵头,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共享单车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监督管理,协调推进共享单车管理工作。

(二)考核机制。按照投放总量不变、运营管理奖优罚劣的原则,县住建局牵头制定共享(电)单车检查考核办法,建立“周抽查、月检查、季通报”考核机制,强化运营企业监管。

(三)约谈机制。对履行日常管护不到位、问题较多的运营企业,由县住建局进行约谈并视情况公开曝光。

(四)处罚机制。运营企业接到及时清理严重影响交通及市容秩序车辆的指令后,在规定时间内不清理调度的,执法部门可实行警告、拖移、暂扣、核减的投放指标、行政处罚等惩戒性措施。

八、实施日期

本细则从印发之日起实施,相关条文内容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石泉县共享(电)单车运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解读说明

为提升我县共享(电)单车运营服务管理水平,优化县城交通出行结构,构建绿色、低碳的出行体系,更好地满足县城人民群众城市交通出行“最后一公里”需要,实现“规范有序、便民利民”的发展目标,2025年6月5日《石泉县共享(电)单车运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已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开征求意见,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共享(电)单车作为我县城市交通体系的创新组成部分,在“解决最后一公里”的出行方式和缓解县城交通拥堵、促进绿色出行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带来了部分车辆乱停放等问题,亟需进一步规范运营服务管理过程,以便兼顾民生便利与城市管理秩序。

二、制定依据

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陕西省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

三、目标任务

兼顾民生便利与城市秩序,以“规范准入、压实责任、科技赋能、社会共治”为主线,将共享单车纳入绿色出行体系与智慧城市框架,实现“规范有序、便民利民”的发展目标。

四、主要内容

《石泉县共享(电)单车运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共八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二、三部分“指导思想、适用范围、管理原则及分工”主要明确了实施依据、适用范围和相关部门及企业职责。

第四部分“文明使用共享(电)单车”对市民文明规范使用共享(电)单车进行了明确。

第五部分“运营企业准入、退出”对共享(电)单车企业准入方式与要求及退出条件进行了阐述。

第六部分“投放运营要求”对共享(电)单车企业具备的资质、经营条件及规范运营服务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七、八部分“监督考核机制、实施日期”明确了对运营企业管理的考核、约谈、处罚、议事四种机制及《细则》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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