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zfgzbmsqxrlzyhshbzj/2025-0119 | 公开日期: | 2025-05-28 16:12 |
来源 | 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内容概述 | 本机关受理的关于你公司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案,因你公司拒收我局寄送的法律文书邮件,且我局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石人社监令字〔2025〕12号),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 日内来本机关(地址: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城关镇北环路延伸段9号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05办公室)领取上述文书,逾期未领的,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
陕西韩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机关受理的关于你公司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案,因你公司拒收我局寄送的法律文书邮件,且我局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石人社监令字〔2025〕12号),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 日内来本机关(地址: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城关镇北环路延伸段9号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05办公室)领取上述文书,逾期未领的,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28日
石人社监令字〔2025〕12号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
陕西韩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2024年4月至7月,卢家波在你公司承建的石泉县乡镇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池河镇新棉村委会光伏项目、云雾山镇丁家坝村委会光伏项目)从事现场协调、监督光伏设备安装等工作,其工资与你公司安康片区负责人杨杰口头约定为首月工资3000元,后期每月工资6000元。截至目前你公司已支付了8000元工资,至今仍拖欠卢家波13000元工资。
因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到我局配合调查,你公司将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一)项,《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责令陕西韩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支付卢家波工资13000元。
拒不履行本责令改正决定的,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联系地址:安康市石泉县城关镇北环路延伸段9号
邮编:725200 电话:0915-6310800
联系人:王曙光 赵娟
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