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个人)、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医保智能审核大数据筛查发现,当前仍然存在极少部分死亡人员家属使用已死亡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到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的情况。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等相关规定,属于欺诈骗保的违法违规行为。为防范此类情况发生,确保医保基金合理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应及时携带身份证、死亡证明等材料前往各镇医保服务站、县医保经办窗口办理终止参保手续,不应超过20个工作日(县医保窗口业务咨询电话:0915-6313345)。
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参保单位应及时在“陕西医保公共服务”网厅系统做参保暂停,灵活就业职工医保家属应当在参保人员死亡后及时携带身份证、死亡证明等材料到各镇医保服务站、县医保经办窗口办理终止参保手续,不应超过20个工作日。如参保人医保个人账户还有余额,其账户继承人可持参保人死亡证明和继承人身份证件及银行卡到医保经办窗口办理个人账户清退业务(县医保窗口业务咨询电话:0915-6312942)。
(二)参保人员去世后,家属应认真遵纪守法,医保账户注销前,禁止使用已去世人员的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就医购药并享受医保待遇,勿因心存侥幸而实施欺诈骗保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各定点医药机构工作人员,要强化对医保政策法规的学习、运用,接诊患者时要严格落实实名就医核验规定,认真核实就诊人员身份信息,严格落实诊疗报销实名制全过程。勿因疏忽而造成冒名就医情况的发生,更不得参与上述欺诈骗保行为。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单位和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险待遇为目的并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下列行为属欺诈骗保行为: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
(三)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定点医药机构有以上情形之一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参保人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及定点医药机构,保护医保基金安全人人有责任,日常如有发现各种欺诈骗保行为,请第一时间拨打电话举报,举报电话:0915-6312962。
石泉县医疗保障局
202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