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政民互动> 民意征集>正文详情

石泉县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局关于征集《石泉县促进外贸进出口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征集时间:2025-04-20 至 2025-05-20源自:石泉县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局

县政府印发的《石泉县促进外贸进出口奖励办法(试行)》(石政办发〔2023〕25号)文件,试行期将于2025年9月6日届满。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打好“八场硬仗”总体任务安排》和市委、市政府《打好“八场硬仗”重点任务清单》部署要求,全面落实市委五届八次全会和县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更高标准打好拓展外贸硬仗,需进一步优化政策支持体系。

我局牵头修订起草了《石泉县促进外贸进出口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凝聚社会共识,进一步提升《奖励办法(试行)》的科学性和实效性,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公示时间:2025年4月20日-5月20日,共30天。

二、公示方式:县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

三、公示期间,可将意见建议通过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投递至石泉县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局(石泉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中心4楼),邮政编码:725200;电子邮箱:176220423@qq.com;联系电话:0915-6321716。

石泉县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局

2025年4月20日

石泉县促进外贸出口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打好“八场硬仗”总体任务安排》及市委、市政府《打好“八场硬仗”重点任务清单》的决策部署,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鼓励外贸企业扩大进出口规模,支持企业稳订单、拓市场、保份额,推动全县对外贸易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关于促进外贸进出口的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注册的生产型自营进出口企业(含本企业关联贸易企业)、贸易类进出口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及平台运营企业、对外投资企业。

第三条  生产型自营进出口企业(含本企业关联贸易企业)除享受申报兑现的省、市奖励资金外,我县根据年进出口总额(以海关出具的外贸进出口证明为依据),按照下列标准再给予企业相应奖励。

(一)当年进出口额达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至200万美元(不含200万美元)的,按照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10元的标准,根据海关报关单进出口数据据实奖励。

(二)当年进出口额达2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至400万美元(不含400万美元)的,按照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15元的标准,根据海关报关单进出口数据据实奖励。

(三)当年进出口额达400万美元(含4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不含1000万美元)的,按照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20元的标准,根据海关报关单进出口数据据实奖励。

(四)当年进出口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按照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25元的标准,根据海关报关单进出口数据据实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条  贸易类进出口企业,我县根据年进出口总额(以海关出具的外贸进出口证明为依据),按照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021元的标准,根据海关报关单进出口数据据实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五条  自营进出口初次实现零突破,且当年进出口额达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型自营进出口企业(含本企业关联贸易企业),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与第三条不重复享受)。

第六条  鼓励生产型自营进出口企业创立和打造优质出口品牌,凡获得“中国名牌出口商品”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获得“陕西省名牌出口商品”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   

第七条 对自费参加各级政府或部门统一组织的国内外各类商品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等展会的生产型自营进出口企业,按照交纳的展(摊)位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一)国外参展的,按照实际交纳的展(摊)位费用的50%予以补贴,每户企业全年补贴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参展的,在省外一线城市参展的给予每户企业0.8万元/次补贴;在其它省会城市参展的给予每户企业0.6万元/次补贴;在地市参展的给予每户企业0.4万元/次补贴。(与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八条 在我县注册的跨境电子商务及平台运营企业,通过商务部推荐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和知名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跨境电子商务,初次实现零突破,且当年进出口额达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与第三条不重复享受)。

第九条 在我县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并依据《境外投资管理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办理备案和核准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年对外投资额达10万美元以上的对外投资企业,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

第十条  奖励兑现程序

申请:企业向县经贸科技局提出书面奖励申请(并附海关出具的外贸进出口证明);

核实:由县经贸科技局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对企业申请情况予以核实认定,并提出具体奖励意见报请县政府审核;

兑付:经县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县财政局负责将奖励资金兑付企业。

第十一条  当年在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有不良记录或存在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企业不予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为2年。2023年9月6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石泉县促进外贸进出口奖励办法(试行)》(石政办发〔2023〕25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经贸科技局负责解释。

石泉县促进外贸进出口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解读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23年9月6日,县政府印发了《石泉县促进外贸进出口奖励办法(试行)》(石政办发〔2023〕25号),通过政策激励推动外向型经济发展。目前,该《办法》试行期将于2025年9月届满。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打好“八场硬仗”总体任务安排》和市委、市政府《打好“八场硬仗”重点任务清单》部署要求,全面落实市委五届八次全会和县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更高标准打好拓展外贸硬仗,需进一步优化政策支持体系。

本次修订结合中、省、市最新外贸政策导向及我县实际,旨在通过调整奖励范围、优化奖励标准,精准激发企业活力,支持外贸企业稳订单、拓市场、保份额,为全县外贸稳规模优结构提供有力政策支撑。

二、制定依据

《石泉县促进外贸进出口奖励办法(试行)》(石政办发〔2023〕25号)

三、主要内容

《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共13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兑现程序、奖励标准。

四、执行标准

一是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注册的生产型自营进出口企业(含本企业关联贸易企业)、贸易类进出口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及平台运营企业、对外投资企业。当年在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有不良记录或存在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企业不予奖励。

二是奖励兑现程序,企业根据奖励标准,向县经贸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海关出具的外贸进出口证明);由县经贸科技局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对企业申请情况予以核实认定,并提出具体奖励意见报请县政府审核;经县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县财政局负责将奖励资金兑付企业。

三是奖励标准,生产型自营进出口企业(含本企业关联贸易企业)除享受申报兑现的省、市奖励资金外,我县根据年进出口总额(以海关出具的外贸进出口证明为依据),按照下列标准再给予企业相应奖励。

(一)当年进出口额达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至200万美元(不含200万美元)的,按照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10元的标准,根据海关报关单进出口数据据实奖励。

(二)当年进出口额达2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至400万美元(不含400万美元)的,按照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15元的标准,根据海关报关单进出口数据据实奖励。

(三)当年进出口额达400万美元(含4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不含1000万美元)的,按照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20元的标准,根据海关报关单进出口数据据实奖励。

(四)当年进出口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按照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25元的标准,根据海关报关单进出口数据据实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同时,对在我县注册的贸易类进出口企业、企业自营进出口初次实现零突破、创立和打造优质出口品牌、参加国内外各类展会以及在我县注册的跨境电子商务及平台运营企业和在我县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予以奖励。奖励标准为:

1.贸易类进出口企业,我县根据年进出口总额(以海关出具的外贸进出口证明为依据),按照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021元的标准,根据海关报关单进出口数据据实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2.自营进出口初次实现零突破,且当年进出口额达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型自营进出口企业(含本企业关联贸易企业),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与第三条不重复享受)。

3.企业创立和打造优质出口品牌,凡获得“中国名牌出口商品”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获得“陕西省名牌出口商品”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   

4.国外参展的,按照实际交纳的展(摊)位费用的50%予以补贴,每户企业全年补贴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在国内参展的,在省外一线城市参展的给予每户企业0.8万元/次补贴;在其它省会城市参展的给予每户企业0.6万元/次补贴;在地市参展的给予每户企业0.4万元/次补贴。(与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

5.在我县注册的跨境电子商务及平台运营企业,通过商务部推荐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和知名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跨境电子商务,初次实现零突破,且当年进出口额达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与第三条不重复享受)。

6. 在我县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并依据《境外投资管理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办理备案和核准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年对外投资额达10万美元以上的对外投资企业,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

五、具备条件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注册的生产型自营进出口企业(含本企业关联贸易企业)、贸易类进出口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及平台运营企业、对外投资企业。

(二)当年在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有不良记录或存在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企业不予奖励。

(三)经县委、县政府确定需要满足的其他条件。

六、注意事项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为2年。2023年9月6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石泉县促进外贸进出口奖励办法(试行)》(石政办发〔2023〕2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县经贸科技局负责解释。

我的意见

  • 我支持
  • 我中立
  • 我反对
*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