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民政局关于集中开展补领(办)婚姻登记证的公告
索引号 xzfgzbmsqxmzj/2025-0050 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民政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年04月17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5-04-17 10:57
内容概述 婚姻登记是确立公民婚姻关系的重要行政行为,婚姻登记信息是证明公民婚姻关系的基础信息。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维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需求,有效完善婚姻登记信息数据,全面提升我县婚姻登记信息化、智能化服务水平,积极推进婚姻登记“省内通办”,夯实婚姻登记“全国通办”工作基础,着力解决婚姻当事人异地办理婚姻登记“多地跑”“多次跑”等诸多难点问题,通过开展补领(办)婚姻登记证,为一些早年历史婚姻登记档案数据缺失、信息记载不全、存在变更或差错等问题的,及一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当事人提供合法、便捷的补证服务,实现政府部门信息网络共享,推进简政便民,提高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现就补领补办结婚登记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石泉县民政局关于集中开展补领(办)婚姻登记证的公告

全县广大居民:

婚姻登记是确立公民婚姻关系的重要行政行为,婚姻登记信息是证明公民婚姻关系的基础信息。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维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需求,有效完善婚姻登记信息数据,全面提升我县婚姻登记信息化、智能化服务水平,积极推进婚姻登记“省内通办”,夯实婚姻登记“全国通办”工作基础,着力解决婚姻当事人异地办理婚姻登记“多地跑”“多次跑”等诸多难点问题,通过开展补领(办)婚姻登记证,为一些早年历史婚姻登记档案数据缺失、信息记载不全、存在变更或差错等问题的,及一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当事人提供合法、便捷的补证服务,实现政府部门信息网络共享,推进简政便民,提高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现就补领补办结婚登记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补领(办)婚姻登记证的用途

为当事人在不动产登记、户口迁移、车辆过户、房屋拆迁补偿、享受政府相关补贴、公积金提取、财产继承、银行贷款、生育登记、购买房屋、个人出国(境)、子女入托入学、工作调动等方面提供合法有效的保障。

二、对象及范围

1、2003年12月1日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成立前在各乡镇(含人民公社)办理的结婚证;

2、现役军人或转业军人以警官证、军官证、士官证办理的结婚证;

3、结婚证遗失或损毁的;

4、结婚证上信息与现在个人身份信息不符的。

三、补领(办)具备的条件,需提供的证件和资料

(一)当事人至少有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为石泉县,或结婚证是在石泉县办理的;

(二)当事人依法在石泉县登记结婚,现今仍然维持该婚姻状况;

(三)当事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户口簿》首页应当按照规定加盖省公安厅、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口专用章以及承办人签章;

(四)当事人需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彩色照片;

(五)因婚姻登记证与所持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申请补领,当事人需提交原结婚证并书面声明不一致的原因;

(六)因婚姻登记证遗失或损毁申请补领的,当事人需提交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提交原办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七)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

(一)当事人于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施行之前,按照当时当地风俗习惯结婚的;

(二)当事人申请补领结婚证,不能提供婚姻登记档案或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档案遗失证明和有关部门存档的婚姻证复印件的;

(三)当事人在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登记结婚的;

(四)当事人的婚姻关系现已发生改变,或已被宣告无效、撤销的。 

五、受理时间、地点及电话

上班时间:9:00-12:00 ,13:00-17:00

办公地点:石泉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侧婚姻登记大厅

咨询电话:0915-6327909。

石泉县民政局

202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