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zfgzbmsqxnyncjxczxj/2024-0028 公开日期: 2024-08-14 11:47
来源 石泉县农业农村局
内容概述 按照本方案,支持不少于5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少于20家家庭农场。通过名录库管理,把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真正办成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统一的标识标牌、完善的章程制度、健全的组织机构、民主的社务管理、规范的财务管理、合理的盈余分配”的“七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切实增强农民合作社的经济实力、发展活力和带动能力,实现家庭农场管理服务数字化。

石泉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

根据安康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4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农计财〔2024〕24 号)和《关于印发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农发〔2024〕105号)要求,为进一步发挥项目引导作用,推动我县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规范健康发展,现将《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培育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石泉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12日

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培育项目实施方案

按照安康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农发〔2024〕10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目标

按照本方案,支持不少于5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少于20家家庭农场。通过名录库管理,把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真正办成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统一的标识标牌、完善的章程制度、健全的组织机构、民主的社务管理、规范的财务管理、合理的盈余分配”的“七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切实增强农民合作社的经济实力、发展活力和带动能力,实现家庭农场管理服务数字化。

二、支持对象

(一)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接受农业农村部门指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必备条件包括:

1. 经营规模适度。经营规模与资源禀赋、技术装备、生产能力等条件相匹配,不片面追求土地等生产资料过度集中或超大规模经营。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有准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信息;流转土地生产经营的要有规范的流转合同,并在乡镇备案,流转期限不少于5年。

2. 财务管理规范。农民合作社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委托代理记账机构(财务公司、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等)代理记账、核算,会计账簿齐全,财务报表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要求,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3. 制度健全有效。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规范运营。农民合作社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制定了符合实际的章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运行有效,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等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 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依法落实一人一票制。

4. 生产服务优质。采用先进实用新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开展标准化生产或服务,采集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经营信息,农业生产和托管服务质量可监管、可追溯(例如:粮食生产或服务组织运用车载终端统计耕作面积和作业质量)。依规实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在科技运用、农业装备、生产技能、经营模式、管理水平等方面对周边农户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辐射带动当地农民增收致富能力强。

5. 联农带农紧密。农民合作社实有成员名册与成员账户的成员范围一致,实有成员数高于本县域平均水平;成员账户准确记录每个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可分配盈余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比例不低于60%。

6. 社会声誉良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未发生过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未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异后需移除一周年以上)、失信名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二)家庭农场。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已成功申领“一码通”的家庭农场。必备条件包括:

1. 经营规模适度。土地生产经营规模,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有准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信息;流转土地生产经营的要有规范的流转合同,并在乡镇备案,流转期限不少于5 年。

2. 生产财务规范。实行标准化生产,生产记录齐全,质量符合安全要求,全程可追溯。使用相应的财务记账工具(“随手记”记账软件、专业财务软件),或委托代理记账、核算,收支、库存等记录规范。

3. 制度健全有效。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落实到位。建立生产日志档案,按照家庭农场各项制度和生产标准严格农业投入品使用;有规范的生产(初加工)、销售、农产品质量安全和财会制度,能真实反映农场生产经营状况。家庭农场使用一码通赋码增信,在产品包装、主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亮码。

4. 应用先进技术。家庭农场经营者具有从事商品化农产品生产相应的知识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采用先进实用新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开展标准化生产或服务,采集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经营信息,农业生产和托管服务质量可监管、可追溯(例如:粮食生产或服务组织运用车载终端统计耕作面积和作业质量)。依规实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在科技运用、农业装备、生产技能、经营模式、管理水平等方面对周边农户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辐射带动当地农民增收致富能力强。符合绿色生态发展方向。

5. 声誉效益良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土地、劳力、资本要素配置合理,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高于当地平均水平。有相对稳定的销售渠道,可持续发展能力强。

三、支持内容

此次遴选的主体为达到农业农村部门以下要求的规范经营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由经营主体自主申报后纳入名录库。

(一)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夯实组织基础。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用信息化工具提升组织运行规范化水平。支持农民合作社应用符合制度要求的财务管理软件,聘请专业财务会计人员或使用委托代理记账服务,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要求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支持家庭农场使用信息化记账工具实现生产经营独立核算。

(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运营质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标准化生产,规范生产记录档案,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自律性检验检测制度。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注册商标,发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和达标合格农产品,开展品牌化经营。鼓励以家庭农场为主要成员组建农民合作社,开展统一生产经营服务。鼓励农民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办企业,延长产业链条。

(三)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强化服务带动能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技术集成组装方案筛选、熟化,提高大田生产技术到位率。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应用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模式,带动小农户提升综合生产能力和发展水平。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强化成员管理,通过盈余返还、订单带动、吸纳就业等方式与小农户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关系。

四、支持方式和标准

(一)支持方式。采取奖补方式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给予支持。

(二)支持标准。农民专业合作社每个补助5-10 万元(根据合作社成员账户中的成员数量、产业发展和投资规模确定补助标准;采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农业生产和托管服务质量可监管、可追溯的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家庭农场每个补助3-5万元,其中省级家庭农场支持总数不少于任务数量的30%。

(三)优先和限制。优先支持联农带农助残作用显著、最新一批次评定的各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牵头领办的合作社、联合社和家庭农场,在同等情况下对农机、粮油类或由退役军人、残疾人、农二代(返乡大学生)领办的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按照相关政策优先扶持。同一主体申请补助资金不与其他中省同类或设施装备提升等支持内容高度相关的资金叠加享受,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等非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和扶贫合作社等不以农业生产为目的但注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项目年度内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三个项目年度内已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社补助资金支持的不予支持。

五、工作要求

(一)细化实施方案。依据本方案“支持对象”中的“必备条件”制定申报材料清单,结合实际细化入库对象、支持内容、目标任务、监督管理机制等具体方案,由项目主体自主申报,县农业农村局逐个审核资料,确认符合规范管理要求后择优推荐农民合作社8个(重点县根据细化的实施方案不少于10个),家庭农场10个入库。

(二)抓好组织实施。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主体申报资料、实地核查记录、镇级公示等资料,组织县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审核资料,通过后纳入省级农民合作社名录库或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相关镇务必做好主体申报、奖补发放、信息公开等工作,动态掌握项目实施进展,实现项目精细化管理要创新工作方式,市、县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名录建设,对获得奖补支持的规范主体实行名录管理,县级在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记录获得奖补支持的家庭农场信息。经营主体项目入库资料由各镇汇总后,于8月15日前以PDF 格式报送备案,过期概不受理。

(三)规范资金使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将严格审核县级核查的补助主体名单及申报资料,规范资金分配和使用,严禁以拨代支、挤占挪用、虚报冒领。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无关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