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GK-2025-0000 发布日期: 2025-03-03 17:05
来源 石泉县气象局
内容概述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有效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进一步做好全县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落实各部门、各单位(企业)防雷减灾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石泉县气象局关于做好2025年度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有效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进一步做好全县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落实各部门、各单位(企业)防雷减灾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防雷安全

防雷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雷电防护装置,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以及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论证的大型论证项目,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各项措施到位

雷电防护装置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履行防御雷电灾害职责,各雷电防护装置的使用、维护和产权单位要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全面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要建立安全风险防控机制、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和应急管理机制,提升雷电防护安全管理水平;要及时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演练,配备专门人员,做好本单位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

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进行检测,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石化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检测由雷电防护装置的使用、维护和产权单位委托取得相关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有物业服务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合同约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雷电防护装置进行维护管理和委托检测。

三、加强规范管理,提升检测技术水平

在我县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书,在资质核定的范围内开展检测,并对出具的报告负责。检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技术标准,确保检测质量,对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向被检测单位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及时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取得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在我县开展检测活动前,要按照中国气象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向省气象主管机构进行信息报告,并报送检测项目清单,合法合规开展检测活动,主动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管。

在我县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开展检测的过程中,要通过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及时上传现场检测影像资料和检测报告。

四、强化合力监督,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气象部门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御雷电灾害工作,重点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和防雷安全重点单位防御雷电灾害监管,组织加强防雷科普宣传及雷电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等工作,加大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履行本行业领域防雷安全监管职责。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水利、农业农村、教育、文旅广电、医疗卫生、应急管理、民政、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切实履行防雷安全行业监管职责,及时掌握各行业管理单位、企业防雷装置检测情况,确保所辖单位防雷装置检测全覆盖,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石泉县气象局

202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