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发展和改革局 石泉县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石泉县支行关于修订印发《石泉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xzfgzbmsqxrmzfbgs/2025-0436 公开目录: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发展和改革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石发改发〔2021〕402号 成文日期: 2021年09月22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1-09-23 08:29
内容概述 为加强县级储备粮油管理,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油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参照《安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石泉县发展和改革局 石泉县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石泉县支行关于修订印发《石泉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规〔2021〕009-发改局 002

各县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

现将《石泉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予以修订,随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泉县发展和改革局 石泉县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石泉县支行

2021年9月22日

石泉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级储备粮油管理,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油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参照《安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油,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县内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县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县级储备粮油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降低成本、节约费用。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油。

第五条  县发改局负责县级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对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会同县财政局负责拟定县级储备粮油规模总量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

第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油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县级储备粮油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农发行石泉县支行负责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政府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油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油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八条  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县级储备粮油的收购、销售和轮换及相关业务的实施,并对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依据有关政策、法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油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县发改局备案。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油贷款和贷款利息、储存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粮油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举报。县发改局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

第二章 县级储备粮的计划

第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县级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收购(包括调入)、销售(包括调出)计划,由县发改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油储存规模和品种,会同县财政局和农发行石泉县支行共同下达承储企业,由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油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中级以上(含中级)粮油质量标准。县级储备成品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成品粮质量标准。县级储备粮的质量和品质检验检测,由具有资质的粮油质检机构承担,并建立县级储备粮油质量检验、检测档案。

第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储存年限和品质控制指标参照国家《谷物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和《陕西省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执行。对达到规定存储年限或经质量检验已接近品质控制指标的县级储备粮油,由承储企业提出轮换申请意见,报县发改局。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和农发行石泉县支行审核批准后,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县级储备粮油的轮换。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得将县级储备粮油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第十五条  县级成品粮承储企业应按照储备计划规定的品种、数量与质量要求储存县级成品储备粮,如需储存部分原粮形态的县级成品储备粮,应向县发改局提出申请。县发改局依据承储企业的申请,在承储企业实际储存县级成品粮数量,加工企业大米、面粉不低于 30%、经营企业大米、面粉不低于 40%内,可按照以下原则批准储存同品质原粮形态的县级成品储备粮。

(一)具备县级成品储备粮加工能力的承储企业,所储存原粮形态县级成品储备粮的数量,按规定折率计算后的成品粮,其面粉不得超过 3 日的有效加工量,大米不得超过 3 日的有效加工量。

(二)加工能力不足或不具备加工条件的承储企业,须委托当地具备加工能力的粮食加工企业承担县级成品粮的加工,所储存原粮形态县级成品储备粮的数量,按规定折率计算后的成品粮,其面粉不得超过 3 日的有效加工量,大米不得超过 3 日的有效加工量。

(三)需委托加工县级成品储备粮的承储企业,必须与委托企业签订县级成品储备粮委托加工合同,明确县级成品储备粮数量、质量等级标准、完成加工时限要求和有关保障措施。

(四)需储存原粮形态县级成品储备粮的承储企业须向县发改局提出书面报告或承诺,保证在规定的应急时限内(面粉 3日、大米 3 日)提供下达入库计划所规定的县级成品储备粮数量、品种和质量等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收购、销售、轮换,原则上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将县级储备粮油的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相关业务的具体执行情况,于计划执行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及农发行石泉县支行报告。

第三章 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存

第十八条  承储县级储备粮油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库区具有有效仓容 2000 吨(含)以上质量良好的仓房以及配套设施或者具有容量 500 吨(含)以上质量良好的油罐、油库;

(三)库区交通便利,不处于行洪水患、低洼易涝地区;储存条件良好,安全设施齐全,仓房条件应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中对粮仓及油罐(库)的要求。

(四)具有专职的粮油保管、防治、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且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五)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粮油质量等级必需的基本仪器设备和场所;具备检测粮油储存期间粮食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条件;具有粮情测控系统、机械通风系统和适合当地气候环境条件的科学保粮手段。

(六)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严重违纪经营记录,没有发生储粮安全和质量事故;

(七)审核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具备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承储条件的企业,需承储县级储备粮油的,经向县发改局提出申请,并审核批准,取得承储县级储备粮的资格。

第二十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布局定点方案,由县发改局和县财政局按照有利于县级储备粮油的宏观调控,有利于县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和监督,有利于县级储备粮油降低成本、节约费用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坚持“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和“安全、经济、有效、卫生”的原则,严格执行粮食行业“一规定两守则”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建立相关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做好粮油储存管理,确保县级储备粮油储存安全和安全生产。

第二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应当实行专仓存放、专人管理、专账记账。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相关技术规范。依据有关统计、财务和保管制度规定,建立健全管理账薄、台账,定期核查,做到账目齐全,装订规范,内容真实,保证县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县级成品储备粮油达不到专仓存放的,应在仓内设置专门标识明确存放区域,强化台账、垛卡管理。分垛存放的县级成品粮油储备粮应加挂“县级成品粮油储备粮”垛卡,不得在同一专区存放不同性质的成品粮油。

第二十三条  储存县级储备粮的仓库应当悬挂《储备粮油仓卡》,仓内分垛储存的县级储备粮应当在粮垛醒目位置设置《储备粮油垛卡》。不得使用禁止的化学药剂对空仓或县级储备粮进行消杀处理。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县级储备粮油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不得在县级储备粮油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油,不得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粮油的品种、变更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存地点,不得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油的品质下降。

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县级储备粮油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县级储备粮油由县发改局负责提出调出另储意见,经与县财政局和农发行石泉县支行共同商议确定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 县级储备粮油的轮换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实行报批制,储备粮达到轮换周期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进行轮换的,承储企业应当提前 30 天以上向县发改局上报轮换方案,并抄送县财政局、农发行,待批准后由承储企业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承储企业轮换方案要科学合理,明确轮出(入)品种、数量、储存仓号等具体内容。在储备规模、品种不变的前提下,原则上采取边销边购的方式,也可采取先购后销等方式,确保储备粮油常储常新。

第二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轮入粮食必须为当年度生产的新粮,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粮食达到国家规定的中级(含中级)以上质量标准,须有销售方或者第三方质检机构提供的质量和卫生检测报告,轮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轮空期的,承储企业需报县发改局批准。

第三十条  县级储备粮的储存最长年限和品质控制指标参照《国家谷物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和《陕西省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规定执行。承储企业因未及时轮换而导致储备粮油陈化变质,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  县级成品粮油储备轮换实行动态管理。县级成品储备粮每年轮换次数不少于9次,县级储备油每年轮换不少于一次,其中夏季(7月-9月)成品粮每30天轮换1次,其他季节45天轮换1次。在轮换周期内,按照保持规模、保证质量、先入后出、降低费用的原则,由承储企业自行确定轮换时间,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得因轮换或其他原因造成县级成品储备粮油库存架空、空库和亏库。

第三十二条  粮食轮换不得将下列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

1、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2、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

3、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

4、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5、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

第三十三条  原粮的销售必须与购买方签订粮食交易合同书。销售粮食出库实行一车一单货运票据和销方、货运、买方(或委托人)签字记录。对出库销售质量抽样和搬运、装车、检斤过磅等各环节进行影响资料留存备档。粮食销售台账和有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得低于3年。

第三十四条  轮换销售和购入资金实行封闭运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  轮换验收。轮换入库的库存粮食质量由县发改局组织抽样并送第三方质检机构检验后作为依据进行管理,轮换入库结束后,由承储企业书面申请,经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检查验收后出据轮换入库粮食验收结果报告或通知。

第五章 县级储备粮油的动用

第三十六条  县发改局根据粮食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及《石泉县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加强对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油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建议。

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油:

(一)全县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油;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油;

(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品种、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  县发改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油动用方案下达出库计划,承储企业凭县发改局的计划(通知)出库,并具体组织实施。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油并下达动用命令。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油动用命令。

第六章 财务与信贷管理

第四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油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承储企业须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帐户,并接受农发行信贷监管。县级储备粮油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入库成本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和农发行石泉县支行负责核定。县级储备粮油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油入库成本。

第四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存费用、轮换费用和利息补贴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县级储备粮储存费用补贴每年每吨100元;县级储备油储存费用补贴按每年每吨 400 元;

(二)县级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原粮每次每吨 40 元、成品粮每年每吨 100 元;县级储备油轮换费用补贴每年每吨 160 元;

(三)县级储备粮油利息补贴按储备粮油占用贷款额和银行同期利率标准计算,实行据实补贴;

(四)县级储备成品粮储存费用、轮换费用按小麦折“特制一等”面粉 65%,稻谷折“大米二等”大米 60%推算执行原粮补贴标准。

第四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存费用和贷款利息补贴实行按每半年拨付一次,经县发改局审核后,由县财政局通过农发行石泉县支行开设的补贴专户,足额拨付到县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油费用补贴。

第四十五条  承储企业轮换县级储备粮油达到轮换周期的轮出(出库)价格,轮出时由承储企业综合询价后形成书面报告,并上报县发改局、财政局、农发行,经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共同商议后形成报告,形成的盈利上交财政,形成的亏损报县政府批准解决。在轮换周期内鼓励承储企业通过网上交易进行轮换,保证储存品质轮换形成的盈利 70%用于企业发展,30%上交县财政,形成的亏损由承储企业自负。

第四十六条  在特殊时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需动用县级储备粮油出库形成的价差亏损,承储企业应当单独列帐,专户管理,经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共同核定后,由县财政专项解决。因承储企业经营管理不善而造成县级储备粮油霉变、酸败、降等损失的由承储企业自行负担。

第四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油在保管期间发生的损耗由承储企业在费用补贴中解决。对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应及时报告县发改局。经发改局组织县财政局、农发行石泉支行核实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负担。

第四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存管理和财务情况,并将统计、会计汇总报表报送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农发行石泉县支行。

第四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油有关计划、统计和财务报表以及文件资料应妥善保管,除按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外,不得随意提供和泄漏。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检查了解县级储备粮油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县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一条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县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五十二条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五十三条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及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承储企业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县发改局、县财政局以及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五十四条  农发行石泉县支行应当按照信贷资金管理规定,加强对县级储备粮油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各级农发行实施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五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对县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县级储备粮油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及时报告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农发行石泉县支行。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六条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纪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县级储备粮油收购、销售及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给予不具备承储企业条件的企业承储县级储备粮油资格,或者发现县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不及时取消其承储资格的;

(三)发现承储企业存在不适于储存县级储备粮油的情况不责成其限期整改的;

(四)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五十七条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和农发行石泉县支行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八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发改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县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入库的县级储备粮油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的;

(二)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粮油的品种、变更县级储备粮储存地点的;

(三)在县级储备粮油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四)造成县级储备粮油不能食用的;

(五)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油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六)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油数量的;

(七)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

(八)以县级储备粮油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九)对县级储备粮油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县级储备粮油帐帐不符、帐实不符的;

(十)县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将县级储备粮油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的;

(十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油贷款、贷款利息或者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的;

(十二)挤占、挪用、截留县级储备粮油贷款、贷款利息或者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油入库成本的;

(十三)发现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了不及时报告的;

(十四)拒绝、阻挠、干涉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农发行以及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执行;对承储企业工作人员的处分,依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原《石泉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石粮发〔2012〕30 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