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决定】石应急管案【2024】3号

时间:2024-06-08 10:30作者:佚名源自:石泉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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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编号

石应急管案【2024】3号

被处罚人

李某坤

处罚事由

安全生产建设工程项目类违法

主要违法事实

该公司在我县辖区内实施的管道改建项目,李某坤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长输管道的主管人员,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在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2万元

处罚日期

2024年6月5日

承办单位

石泉县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