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泉县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索引号 | xzfgzbmsqxrmzfbgs/2025-0206 | 公开目录: | 县政府(办)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石政办发〔2024〕26号 | 成文日期: | 2024年12月30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5-01-01 08:36 |
内容概述 | 按照《陕西省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安康市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石泉县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3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石泉县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陕西省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安康市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严格实施《石泉县城镇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2—2035)》(石政发〔2023〕16号),抓好各项任务落实。深入开展建筑垃圾“三大方面6大环节”违法违规问题集中排查整治,坚持边查边改、立行立改,严格执法处罚,有序推进建筑垃圾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五大类分类处置。到2024年底,基本建立协同监管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违法违规行为多发频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2025年起常态化开展整治行动,适时开展“回头看”,建立健全全过程管理制度,推动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到2025年底,基本完善部门协作、条块联动的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处置核准和处理方案备案,加快补齐填埋、资源化利用等设施短板,实现产消能力基本平衡。搭建运行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并逐步纳入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实施运输企业、资源化利用企业和填埋场名录管理制度。到2027年底,综合利用成为主要处置方式,基本建立建筑垃圾全方位、多层次、信息化监管体系,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重点内容
(一)产生、收集环节
1. 强化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落实。各类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施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向县行政审批局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经核准后报县住建局备案。县住建局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拆除、城市更新改造等项目施工单位未编制处理方案并备案的,依法查处;对处理方案内容不齐全、数据不真实的,督促立即整改重新核准备案。(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行政审批局分工负责,各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等项目建设主管单位组织落实)
2. 强化产生核准监管。对已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备案的建设施工单位,县住建局应当现场核实。对未办理产生核准,或者产生类别、时限超出核准范围,办理核准时故意少报、漏报或实际产生量明显高于核准量的,依法从严查处。(县住建局、县行政审批局分工负责)
3. 强化施工现场管理。各类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分类收集措施,实行分类处置。对未分类收集或混入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的,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清理或整改,并依法查处;对工程建设项目擅自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未按规定利用或处置建筑垃圾的,依法从严查处。排查建筑垃圾减量化落实情况,落实施工单位首要责任并纳入文明施工。(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分工负责)
4. 强化装修垃圾源头排放管理。因装饰装修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堆放至物业企业或社区(村)指点位置,并交由具备资质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车辆)进行运输。对居民小区物业企业或管理单位未约束业主和装修施工单位规范投放、放任违法违规运输小区装修垃圾、将装修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依法从严查处。(各镇人民政府、县住建局分工负责)
5. 强化非法委托运输行为处罚。对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运输核准的单位运输的,以及对运输合同违法分包、转包的,依法从严查处,并纳入信用管理。(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分工负责)
(二)运输环节
1. 严格运输核准审批监管。落实运输核准制度,严格审批程序,加强规范管理。对个人或未经运输核准的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依法从严查处;对取得运输核准的单位,违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核准文件的,责令整改并依法从重查处。(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行政审批局分工负责)
2. 严格违规运输行为处罚。持续推进工程运输交通安全“三三联动”机制,组建公安、交通、城管联合执法队伍,每周开展2次联合执法行动。对无证运营、假牌套牌、未密闭运输、超载超限、沿途抛撒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从严从快查处。重点严查跨区域运输,对跨省跨市非法运输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追溯源头产生点和末端倾倒点,做好线索通报和案件移送。(县住建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分工负责)
3. 严格运输车辆监管。科学制定运输线路和运输时段,落实“定点、定线、定时、定车、定责”五定管理。运输车辆应随车携带运输核准证件,保持车辆整洁、密闭装载。对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行驶及装卸记录等装置未保持正常使用的,或关闭、屏蔽信号、删除记录信息的,立即整改。对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的,核实后依法查处。(县住建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分工负责)
(三)贮存、利用和处置环节
1.加强处置核准审批监管。落实处置(场所)核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严格准入条件。对未达到核准条件违规许可的,严肃查处整改;对超核准范围处置或擅自变更处理内容、经营范围、企业信息等行为,依法依规查处。(县行政审批局、县住建局分工负责)
2.加强贮存场所监管。对转运调配、临时堆放等贮存场所,要建立堆存底数台账,对未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督促限期补办;对地基处理、地表水导排、安全监测、污染防治等配套措施缺失,存在滑坡、坍塌隐患的,督促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分工负责)
3. 加强利用、处置设施监督检查。规范建筑垃圾利用、处置设施管理,严格执行《安康市建筑垃圾处理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开展监测。对手续不齐全,未按规定受纳、非作业区堆存、超负荷接收,未落实污染防治、安全生产措施,未建立管理台账,未设置冲洗、计量称重和监控等设备设施的,责令限期整改,依法查处、关停或拆除。(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分工负责)
4. 加强非法倾倒转移处罚、治理存量建筑垃圾。对擅自倾倒、堆放的建筑垃圾,要及时清理,采取填埋、覆盖和复绿补植等方式,恢复土地原状,并追溯源头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网格化监管机制,落实属地责任,持续开展排查整治,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时限和具体措施,实施销号管理,重点查处违规设立的临时贮存场所、处置场所和资源化设施。加强跨行政区域转移监管,对跨行政区域转移进行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对跨行政区域转移进行利用未报备案的,依法查处。(县住建局牵头,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分工负责,各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等属地单位组织落实)
5. 加强设施建设管理。加强现有设施运行监管,紧盯政策导向,围绕政策支持范围,推动建筑垃圾运输、资源化利用、填埋设施设备纳入大规模设备更新和循环利用政策支持范围,培育资源化利用产业基地和骨干企业。(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分工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住建局局长任副组长,县级各有关单位、各镇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石泉县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原石泉县建筑垃圾乱堆乱倒排查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自行撤销),定期对工作滞后、整治不力的责任部门进行督办约谈。专班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负责专班日常工作。
(二)夯实工作责任。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管三必须”要求,强化工作保障,聚焦重点环节,密切协作配合,常态开展排查整治,推动形成联合监管、联合治理、联合惩戒工作合力。
(三)积极宣传引导。各相关单位要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增强群众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引导群众及时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早发现早制止的管理效应。
【领导解读】https://www.shiquan.gov.cn/Content-2786960.html
【政策图解】https://www.shiquan.gov.cn/Content-2810900.html
【公文PDF原件】石政办发〔2024〕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