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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编号 |
石林罚决字【2024】第0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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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 |
陈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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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
滥伐林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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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2024年1月1日,陈某某在未获得镇、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情况下,雇请工人擅自在陈某的林朳内进行林木采伐,用于生活取暖使用。2024年1月4日经鉴定,陈某某在中池镇堰坪村一组小地名“大沟口”林地内采伐林木林地面积1亩,采伐栎类树种林木65株,采伐活立木林木蓄积1.513立方米,折合林木材积为0.756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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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56条第1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76条第2款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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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1、责令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二倍林木(130株);2、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907.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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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日期 |
202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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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
石泉县林业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