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执法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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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伪造、变造登记证明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35号 2018年修改)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石泉县医疗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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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政处罚 |
《社会保险法》 |
石泉县医疗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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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处罚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国务院第709号令修订)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物资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石泉县医疗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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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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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未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35号) 第三十六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二)未履行服务协议管理、费用监控、基金拨付、待遇审核及支付等职责;(三)未定期向社会公开医疗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 |
石泉县医疗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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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对定点医药机构分解住院、挂床住院等七类情形的行政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石泉县医疗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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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对定点医药机构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35号) |
石泉县医疗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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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对定点医药机构以诱导、协助他人冒名等四种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政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石泉县医疗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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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
对参保人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政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石泉县医疗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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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对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处罚 |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
石泉县医疗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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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拒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情况的处罚 |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 |
石泉县医疗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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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检查 |
对纳入医保目录的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 第709号令修订)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
石泉县医疗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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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检查 |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医疗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35号2018年修改)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
石泉县医疗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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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检查 |
对两定机构(定点医院和定点零售药店)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18号2019年修订)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35号) |
石泉县医疗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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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检查 |
对定点医药机构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行为的检查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35号)
第三十条 定点医药机构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在调查期间,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采取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强费用监控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定点医药机构拒不配合调查的,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暂停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经调查,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理;不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按照规定结算。 |
石泉县医疗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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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检查 |
对医疗保障基金风险评估、举报投诉线索等进行检查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35号) |
石泉县医疗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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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检查 |
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2010〕6号) 第八条价格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的价格、收费行为。 |
石泉县医疗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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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检查 |
对医疗救助基金的监督检查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2019修订)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石泉县医疗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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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检查 |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制度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主席令第38号)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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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险基金相关资料进行封存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
第三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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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奖励 |
对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奖励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35号) 第三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侵害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保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
石泉县医疗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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