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石泉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2024〕42号 | ||
索引号 | xzfgzbmsqxrmzfbgs/2024-1453 | 公开目录: | 县政府(办)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2024〕42号 | 成文日期: | 2024年12月02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4-12-02 19:36 |
内容概述 | 《石泉县2024年度第十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已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石泉县2024年度第十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已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及文号
2024年8月16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以《关于石泉县2024年度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陕政土批〔2024〕778号)批准同意,安康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11月6日批转。
二、批准征收土地位置及面积
本次批准征收土地涉及城关镇古堰社区、杨柳社区、太阳村、后柳镇群英村等有关村(社区)组,土地总面积为1.2501公顷,其中城关镇古堰社区0.2590公顷、杨柳社区0.2588公顷、太阳村0.3233公顷、后柳镇群英村0.4090公顷。具体面积和四至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分别按照《石泉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4〕21号、〔2024〕33号、〔2024〕34号、〔2024〕35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四、补偿安置协议签订
涉及的土地已分别按上述补偿安置方案公布的补偿标准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五、其他事项
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自发布次日起计算。
本公告在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同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石泉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日
【公文PDF原件】石泉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2024〕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