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花沟水库是石泉县城防洪工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功能是滞蓄红花沟流域的山洪,疏解县城区汉江防洪压力。该水库自2006年建成以来,尚未经受过高水位蓄水持续运行。为确保水库大坝安全和县城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蓄水淹没影响范围及下闸蓄水时间
红花沟水库坝址上游正常蓄水位389.57米高程以下范围。
下闸蓄水时间:2024年12月15日上午10时整。
二、相关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蓄水期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库淹没区、影响区内从事耕种、捕鱼、取土、采石、采砂、游泳、漂流、游玩、放牧等一切生产经营和游乐活动,或从事对水库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有影响的任何活动。淹没区耕种的作物、搭设的设施等必须于2024年11月30日前自行处理,逾期未处理的视为放弃,并自行承担一切损失和后果。
(二)蓄水期间,水库周边容易产生边坡变形、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远离陡壁、边坡、堆积体等危险地段,密切注意河道水位变化,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生命财产安全。
(三)蓄水期间,库区周边居民要切实履行监护义务,监护好家中未成年人、聋哑人、有智力障碍人、患精神疾病人员及其他需要监护的人员,管理好家养牲畜,严禁库区周边居民及家养牲畜进入水库淹没区,严禁任何人员在淹没区以下范围活动。
(四)蓄水期间,城关镇人民政府要依法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及时制定相应安全管理措施及应急预案,广泛告知区域内单位和群众提前妥善安排好生产生活,积极教育、引导群众自觉远离水库蓄水淹没区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五)县水利、交通、应急、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卫健、公安、防汛等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监测监管,按规定实施防护、隔离措施,确保蓄水期间安全稳定。
(六)蓄水影响区域有关单位和群众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红花沟水库蓄水工作。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进入水库淹没区、影响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有关责任;对破坏和阻挠下闸蓄水的违法行为,将依法打击处理。
石泉县水利局 石泉县公安局 石泉县自然资源局
石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石泉县应急管理局
石泉县交通运输局 石泉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