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zfgzbmsqxzrzyj/2024-0038 公开日期: 2023-08-10 08:05
来源 石泉县不动产登记局
内容概述 石泉县不动产“带押过户”合并登记操作规范

石泉县不动产 “带押过户”合并登记操作规范

1.适用范围

1.1存量商品房买卖中,不动产上设立有抵押权的。

1.2企业不动产(厂房、商铺)买卖过程中,不动产上设立有抵押权的。

1.3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动产上设立有抵押权的。

1.4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时,不动产上设立有抵押权的。

1.5司法拍卖中,被拍卖不动上设立有抵押权的。

2.申请主体

不动产“带押过户”合并登记中抵押权归属同一抵押权人的,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双预告”登记、转移登记、一般抵押登记合并办理,应当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双方及抵押权人(共四方)共同申请。属于第1.4、1.5项情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可以单方申请。

3.办理程序

3.1卖方向原按揭贷款银行(原抵押权人)申请提前还款;
3.2买方向现按揭贷款银行(现抵押权人)申请购房贷款;

3.3原按揭贷款银行出具“关于同意二手房带押过户函”;

3.4现按揭贷款银行预审批通过后,出具“关于拟同意二手房带押过户放款函”;

3.5买卖双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将首付款打入资金监管账户,并签订“带押过户”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

3.6当事人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不动产登记中心合并受理“双预告+先款后证“模式(办理不动产买卖预告登记、办理不动产预抵押登记);

3.7现按揭贷款银行(现抵押权人)按照协议约定将房屋按揭贷款资金打入资金监管账户;

3.8原按揭贷款银行(原抵押权人)提供原按揭贷款剩余贷款本息资金划转明细,并出具“个人贷款余额证明”;

3.9不动产登记中心即注销原抵押权登记信息、完成交易产权转移、办理预抵押登记转一般抵押登记手续、缮发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

3.1申请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动产登记综合窗口提供,申请人或代理人现场签字)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涉及委托办理的提交相关委托资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存量房买卖合同(买卖双方提供);

5、关于拟同意二手房“带押过户”的函(民法典实施前设定抵押登记的或双方约定的)

6、契税凭证。(通过税务部门获取)

3.2受理

1、收集登记材料: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及抵押权变更登记”类型,按照本规程要求,收集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

2、查验:按照规定对申请人、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材料、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等进行查验,并按规定核对不动产登记簿。

3、询问:按照本规程的规定进行询问。

4、录入信息:

受理人员选择登记大类:不动产同行带押过户组合流程

A选择登记业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登记原因:依据转移材料填写;在不动产登记信息界面,依次录入相关信息并进行核对:

B选择登记业务:抵押权变更登记;登记原因:依据变更材料填写;在不动产登记信息界面,依次录入相关信息并进行核对。

5、申请书、询问记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6、选择收件材料,打印收件回执,将一份收件回执递交申请人,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7、向税务部门推送数据,并获取完税信息。

8、发送审核。

3.3 审核、登簿

1、不动产“带押过户”合并登记中,抵押权人是否分别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

2、不动产“带押过户”合并登记中,合同债权的数额、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债务的履行期限是否发生变动。

3、不动产“带押过户”合并登记中,担保方式是否发生变动。

4、不存在《陕西省不动产登记交易操作规程》中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分别记载于登记簿。

5、审核、登簿后,由抵押权人提供资金划转明细,受理窗口依据资金划转明细将资金划入抵押权人帐户,剩余款项划入卖方帐户。

3.4 缮发证、归档

按照关于缮发证及归档的规定办理。

4.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1个工作日办结



石泉县不动产登记局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