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zfgzbmsqxzrzyj/2024-0036 公开日期: 2024-09-10 08:05
来源 石泉县自然资源局
内容概述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 〔2023〕69号)、《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强化规划许可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的意见(试行)》(陕自然资发﹝2024﹞75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简化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我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豁免清单(见附件)予以公布。属于附件范围的建(构)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免于或不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满足消防、安全等规范要求后,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建设,其中涉及相邻关系的,以社区自治方式统筹处理。

石泉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的通知

各建设单位、各相关部门: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 〔2023〕69号)、《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强化规划许可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的意见(试行)》(陕自然资发﹝2024﹞75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简化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我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豁免清单(见附件)予以公布。属于附件范围的建(构)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免于或不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满足消防、安全等规范要求后,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建设,其中涉及相邻关系的,以社区自治方式统筹处理。


石泉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9月10日



附件

《石泉县建设工程规划审批豁免清单(2024 版)》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范围的建设工程因未明确纳入规划管理的范畴,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但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及相关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建设,其中涉及相邻关系的,以社区自治方式统筹处理。

一、免于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形

(一)临城市主干道、重要景观节点、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建筑物外立面改造和夜景照明工程。

(二)在自有用地范围内加装室外电梯、室外消防专用楼梯,增设大门、门房。

(三)新建城市公园绿地、城市广场、社会停车场。

(四)长输管线工程。

(五)不涉及周边安全影响的市政管线工程新建及迁改,以及配套的电力铁塔、5G信号塔、供电开关箱、箱式变压器、环网柜等。

二、无需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形

(一)不改变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涉及土地用途性质变更的建设工程,如装饰装修、内部分隔、内部增设电梯、屋顶和外立面翻新及维修等(拆除重建的除外)。

(二)经小区业主协商一致、由社区或业委会主导实施,利用小区现有架空层、闲置用房等设施在不增加建筑面积的情况下增设或改建为公共的、开放的公共服务设施。

(三)在自有用地范围内设置的垃圾分类设施、信报箱、快递柜、公共直饮水设施、景观水池、道闸、停车位、机械式停车设施、充电桩、屋顶通信基站、简易岗亭等无基础、可移动、可拆卸的建构筑物或设施设备。

(四)利用公共空间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设施,新建有顶盖、无围护设施和围护结构的独立柱、单排柱的电动自行车停车棚。

(五)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非市政道路工程、管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

(六)在工业项目内的雨(污)水池、地泵、消防水池、罐区、堆场、管架(廊)、设施设备、门房、非机动车棚。

(七)水、电、气、视、网、热等外线接入工程。

(八)相关部门在公共场所设立的用于维护城市安全、交通管理、环境卫生、垃圾收集、简易公厕等公益性设施。

(九)在公园、绿地、广场内建设非经营性的,用于休憩的亭、台、廊、榭、景观水池、小型雕塑(高度超过10米或基座设计为碑式、座式的大型城市雕塑除外)等园林小品、内部道路、步行桥(涵)、公厕、儿童游乐设施等建构筑物及设施(服务中心除外)。

(十一)由政府相关部门、社区主导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包括街巷整治、建筑外墙和屋顶改造(含平改坡)、小区综合改造、农贸市场、环境卫生治理、口袋公园等改造提升项目(历史文化保护区除外)。

(十二)不改变道路规划红线的既有路改造,不涉及新改扩建构筑物的交通市政工程,以及公交车站(亭)、交安设施、路灯、路牌、路边小品、雨污管网等道路附属设施。

(十三)在加油站、停车场等经营区域范围内设置的一体化洗车设备。

(十四)各类生态环境整治、防洪排涝工程、堤岸维修加固、乡村道路,以及小型泵站、桥梁、箱涵、闸门等水利设施。

(十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围墙、挡土墙工程。

(十六)为会议、展览等活动搭建的临时性设施。

(十七)抗疫、抢险应急临时用电、用水、用气建设工程。

三、无需和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应在用地合法、符合规划,并满足消防、安全等规范要求前提下,按照各相关职能部门的专业规范要求进行建设,不得违反道路交通、城市市容市貌、户外广告、物业管理、市政管理、房屋使用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为优化营商环境,明确纳入豁免内容的建设项目,

各相关单位直接对照清单执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再出

具书面材料,不得增设审批环节。

五、县自然资源局可以根据“放管服”改革及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对无需和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豁免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六、本《清单》即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