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石泉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决定书送达公告 | ||
索引号 | xzfgzbmsqxmzj/2024-0017 | 公开目录: | 信息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石泉县民政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4年09月18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4-09-18 18:44 |
内容概述 | 根据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公安局调查结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高检发办字﹝2021﹞109号)文件精神,经研究,作出撤销2012年8月20日胡吉保与罗娜莫结婚登记的决定(结婚证字号: J610922-2012-001012)。 |
李石妹:
本局根据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公安局调查结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高检发办字﹝2021﹞109号)文件精神,经研究,作出撤销2012年8月20日胡吉保与罗娜莫结婚登记的决定(结婚证字号: J610922-2012-001012)。
因无法查找到你的下落,现依法公告送达《石泉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决定书》(石民撤字〔2024〕第1号),你见公告后应及时到石泉县民政局领取石泉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决定书,如未领取,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泉县民政局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