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zfgzbmsqxrlzyhshbzj/2024-0013 | 公开日期: | 2024-08-28 09:12 |
来源 | 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内容概述 | 石泉县2024年巩固衔接就业社保帮扶政策(五、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1.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贴对象: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农村困难群体和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
补贴标准:由政府每年为其代缴50元保费,其中为重度残疾人代缴100元保费。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待遇
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其它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补贴标准:2024年7月1日起,我县年满60—69周岁的待遇领取人员,基础养老金标准为154元/月,70—79周岁为159元/月,80—89周岁为169元/月,90—99周岁为199元/月,100周岁以上为249元/月。
个人养老金月领取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存储额(个人历年缴费总额+历年财政缴费补贴+历年个人账户利息)÷139。
注意:2010年10月年满45周岁及以上的参保群众应逐年缴费至60周岁;不满45周岁的参保群众,累计缴费年限至少达15年,到60周岁后方可申领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