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县财政局根据中省市各级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形成了《石泉县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征集时间:2024年5月25日-2024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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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县财政局
2024年5月24日
石泉县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财库〔2018〕80号)、《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9〕49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7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是指在确保资金安全、正常支付需要的前提下,按照“依法合规、公正透明、安全优先、科学评估、权责统一”的原则,通过竞争性方式择优确定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及财政资金定期存放银行的财政管理活动。包括新开立财政专户和变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转出财政专户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操作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专户资金是指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的经财政部核准保留的财政专户资金,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
第四条 新开立财政专户存放资金和变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存放资金,一般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资金量较小的,指县级财政存放资金量不超过2000万元的,可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第五条 财政专户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的,一般在财政专户原开户银行办理;开展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银行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在增强资金存放透明度的同时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第二章 银行资质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石泉县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在石法人银行或在石分行。
第七条 参与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的银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石泉县县级设立机构至少满3年;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三)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第八条 符合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业务资质的银行,每期只能确定一个营业网点作为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业务的经办银行。
第三章 竞争性存放程序
第九条 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由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或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由县财政局、县金融监管机构、专家等相关部门专业人员组建评选小组,每期评选设评委5人、监督员1名。
第十条 新开立或变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以及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采取公开竞争方式、采用综合评分法,对符合基本资格要求的参与银行进行综合评分,确定资金存放银行。
第十一条 评选步骤:
(一)确定指标评分标准,按标准为参评银行评分(详见附表);
(二)根据预设指标权重,计算单个参评银行的得分;
(三)就单个参评银行的得分除以各参评银行得分总和,计算单个参评银行得分的比重;
(四)根据得分比重,确定资金存放银行及分配数额。
第十二条 在每期公开竞争前5个工作日,县财政局发布公告信息,包括资金存放事宜、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报名地点及截止时间等相关内容。每期竞争评选结束后,1个工作日之内公告竞争性存放结果。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与资金存放银行签订《石泉县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银行业务代理协议》,明确双方权责。
第四章 新开立财政专户或变更县级财政专户开户银行
第十四条 新开立或变更县级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时,按照财政部《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库〔2013〕46号)文件规定程序逐级报财政部审核。经财政部核准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流程确定开户银行。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按照人民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办理新开立或变更财政专户相关手续,及时逐级向财政部报备。
第五章 定期存款业务
第十六条 开展定期存款业务时,县财政局根据财政专户资金变动情况和支出需求确定当期(次)可用于开展竞争性存放的资金额度与存期。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流程确定各银行定期存款额度。
第十七条 县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选择结果公布无异议后,评选确定银行在县财政局领取《存款协议》,并于2个工作日内签章后送还,逾期未签订《存款协议》的,视为自动放弃,县财政局根据原评分情况择优另行确定资金存放银行。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依据存款协议开具划款凭证并向资金存放银行划拨资金。银行在收到划拨资金后,当天开具定期存款证明,载明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利率、期限等要素。存款到期时,存款银行应按时将存款本金和利息足额划回县财政局指定财政专户。在存款存期内按月与县财政局进行对账。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参与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银行按照竞争性存放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不得虚假、隐瞒,并且需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相关负责人员输送任何利益,承诺不得将资金存放与相关负责人员在本行亲属的业绩、收入挂钩。
第二十条 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需提前全部或部分支取定期存款,资金存放银行应积极予以办理。提前支取部分,银行按支取时国家有关利率政策规定计付利息,未支取部分仍需按原存款协议规定的起息日、期限、存款利率、到期日还本付息。
第二十一条 发生以下情形,县财政局有权中止存放业务、收回中标银行的存放资金,并取消该银行3年内参加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以及其他财政业务代理资格,并按财政部《财政专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撤销在该行设立的财政专户:
1、提供虚假资料(虚报、瞒报)参与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的;
2、中标银行在资金存放期间出现资金安全事故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3、资金存放过程中发现并经核实中标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
4、监管评级降低,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
5、没有按照业务协议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6、其他妨碍财政资金安全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在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干预、插手资金存放业务。对资金存放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及时纠正;涉嫌违法违纪的,按规定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和问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资金存放管理参照本办法规定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从其规定。
《石泉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现就《石泉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说明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9〕49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7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拟定《石泉县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目标任务
保证财政专户资金按政策依法合规保值增值。
三、主要内容
针对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业务承接银行的资质、竞争性存放程序、监督与管理进行详细说明。
四、涉及范围
石泉县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在石法人银行或在石分行。
五、关键词诠释
财政专户资金:是指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的经财政部核准保留的财政专户资金,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
【征集结果】https://www.shiquan.gov.cn/Content-27191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