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zfgzbmsqxyjglj/2024-0044 | 公开日期: | 2024-08-01 15:23 |
来源 | 石泉县应急管理局 | ||
内容概述 | 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法律规定,为做好2024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办工作,现将相关事宜要求如下: |
各镇人民政府:
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法律规定,为做好2024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办工作,现将相关事宜要求如下:
一、严把入口关。各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安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有关要求,对所有申请经营户开展现场核查,核查条件见附件,凡是不具备核查条件的经营户一律不得申办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二、摸清底数。各镇人民政府应全面摸清辖区内需要申办《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人员底数,并于2024年8月10日之前将需要申办《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人员花名册报送县应急管理局。
石泉县应急管理局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7月30日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办现场核查条件
1、零售场所位于镇政府方圆1km以外,200米范围内不得有学校、医院、集市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建筑物。
2、零售场所不得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与居民住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3、零售场所面积不得低于10㎡,且周边50米范围内不得有其他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
4、零售场所醒目位置需设置“严禁烟火”、“易燃易爆”以及周边设置“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示。
5、烟花爆竹产品应当设置专柜销售,不得与别的商品混合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