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zfgzbmsqxtyjrswj-GK-2024-0014 发布日期: 2024-07-17 15:35
来源 石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内容概述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升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十条,《烈士褒扬条例》第二十七条和三十一条,《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经征求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政局、老区建设促进会和城关镇人民政府共 7 个部门意见建议后,现将石泉县革命纪念园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公示如下:

石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划定石泉县革命纪念园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公示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升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十条,《烈士褒扬条例》第二十七条和三十一条,《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经征求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政局、老区建设促进会和城关镇人民政府共7个部门意见建议后,现将石泉县革命纪念园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公示如下:

一、石泉县革命纪念园区

设施地址:石泉县城关镇堡子社区(北辰森林公园)

保护等级:省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革命纪念园区保护范围面积130000.00平方米,保护范围以革命纪念园区划定平面图中红线为界:东:自北向西南78.83米,再向西南45.66米,再向南20.59米,再向南29.46米,再向西南72.17米,再向西南50.61米,再向西南64.45米,再向西南37.23米以界址点连线为界;南:自东向西北178.68米,再向西294.58米,以界址点连线为界;西:自南向北99.41米以界址点连线为界;北:自西向东312.07米,再向东209.85米,再东南195.93米,以界址点连线为界。

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内容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区域为纪念英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陵园、纪念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纪念塑像等纪念设施及上述保护范围内的其他附属设施均属于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内容,今后在保护范围内修建纪念设施和其他附属设施均纳入同等保护内容。

三、相关要求

在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烈士纪念设施的完整性,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将视情节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石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