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zfgzbmakssthjjsqfj/2022-0084 公开日期: 2022-04-25 15:01
来源 中共石泉县委办公室
内容概述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中共安康市委办公室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安办字〔2021〕4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责任清单。

中共石泉县委办公室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泉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的通知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驻石各单位:

《石泉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石泉县委办公室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5日

石泉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中共安康市委办公室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安办字〔2021〕4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责任清单。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安排部署,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全面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切实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生态安全。按照“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行业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谁决策,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污染,谁负责”等原则,建立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各镇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其他领导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县人大、县政协以及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要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工作职责清单

(一)县委

1.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认真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切实加强领导,支持政府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2.配合中央和省市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督查督办重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追究在工作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

3.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定期听取工作汇报。

4.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落实省市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

5.支持审判机关依法审判生态环境保护案件,支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6.加强生态环境部门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

7.协调推进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县人大常委会

1.研究、审议、拟定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议案。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调查研究,提出推进的措施建议。

2.加强对本级政府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监督,听取和审议政府年度环境质量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报告。

3.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4.组织人大代表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

(三)县政府

1.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全过程,依法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2.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本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等,组织实施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噪声、核与辐射等环境污染防治,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和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领域、重点时段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整治,督促辖区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网格化生态环境监管责任,及时发现和消除生态环境隐患。

3.采取措施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完成总量减排任务。组织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有效保障生态保护红线安全,严格管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环境敏感区、脆弱区及其他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4.加强农业环境保护力度。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推广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土地贫瘠化、水土流失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提高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5.加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资金投入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行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财税、价格、政府采购、金融、保险等政策。建立健全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6.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等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组织对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7.配置与生态环境保护相适应的监督性监测和预警能力。

8.健全环境污染应急救援体系,保障环境污染应急处置物资,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和损失。防范化解生态环境领域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风险,依法妥善处置因生态环境保护、环境污染及侵害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引发的聚集维权、群体性事件。

9.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严格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准入关,依法取缔或者责令停业、关闭严重生态环境违法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组织开展打击生产、经营、建设等领域的各种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活动。

10.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的协调机制,在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建立健全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协调机制和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11.健全完善以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为核心,包含激励约束、督促检查、行政问责等制度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保障体系。依法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奖惩制度。鼓励和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激励;对工作不力、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和污染、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依法严格责任追究。

12.依法接受本级人大监督。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环境质量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13.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宣传贯彻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信息传播,依法公开生态环境信息,引导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和公益性活动,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尚。

14.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县政协

1.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调研视察,通过提案、调研报告、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向县委、县政府提出意见建议。

2.充分发挥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广大政协委员的监督作用,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建言献策,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

3.发挥专题议政性常委会议、提案协商办理、对口协商、专项民主监督、重点课题调研等平台载体作用,助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重大民生问题的解决。

三、工作要求

(一)县级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部门除履行本清单规定的工作责任外,还要认真做好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各镇党委和政府要参照本责任清单,结合当地机构设置和相关工作分工,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做出相应规定,并向社会公开。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参照本责任清单执行。

(三)对未能正确履行本责任清单所列责任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陕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追究责任。法律法规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石泉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石办发〔2020〕37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县委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一、县纪委监委

1.加强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有关工作要求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

2.加强对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工作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相关部门按程序移交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党政领导干部及其他公职人员失职失责问题线索进行核查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进行调查处置。

4.加强对派驻纪检监察组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的指导。

二、县委办公室(县委深改办)

1.推动各镇各部门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对省委、市委、县委领导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指示批示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2.负责全县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作任务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

3.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提请县委常委会听取工作汇报,及时研究部署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4.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党内法规的审核和备案审查。

5.参与市委、市政府交办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原则、重大政策、重大战略和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工作,做好县委交办的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的落实,协调推动全县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落实。

6.负责做好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配合保障工作。

三、县委组织部

1.完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考核情况、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结果、领导干部自然资源离任审计结果等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评价体系,并作为综合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2.按职责落实《陕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3.根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需要,及时会同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整考核指标任务,并将县委、县政府决策的生态环境保护日常考核要求和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4.负责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要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等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主体班次计划。

四、县委宣传部

1.组织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重大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有关工作要求,会同县生态环境分局等有关部门指导、统筹、协调、部署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2.组织主流媒体、网络媒体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统筹协调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协调做好生态环境质量和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及时发布准确、权威信息,科学合理引导社会舆论。

3.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作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严格测评。

五、县委政法委

1.协调推动预防、化解生态环境领域影响稳定的社会矛盾和风险。

2.支持和监督政法单位依法办理涉生态环境案件,推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

六、县委编办

按照中央决策和省委、市委、县委有关部署,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研究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涉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等重大问题。

附件2

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城环工委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一、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

负责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由城镇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初审后再交法制工作委员会处理。

二、县人大常委会城镇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

1.对涉及全县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事项和特定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掌握有关社情民意,撰写调查报告,提出相应的建议。

2.调查全县贯彻实施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执行全国和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组织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地方性法规或者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

3.按照省、市、县人大常委会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改进工作,解决突出问题,促进依法行政。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环保咨询专家,对相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调研,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附件3

县政府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一、县政府办公室

1.推动各镇各部门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行督办;对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指示批示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2.加强对全县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作任务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

3.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县政府常务会听取工作汇报,及时研究部署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确保至少每季度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4.探索开展绿色金融改革试点,引导各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

5.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工作,推行绿色办公,创建节约型机关。

6.做好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配合保障及整改督查工作。

二、县发展改革局

1.拟订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负责优化重大生产力布局,培育壮大新动能。

2.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和优化,承担发展清洁能源责任,稳步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有序发展水能等可再生能源,推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增加清洁能源使用。

3.落实国家最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负责中央和省市关于循环经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有关政策的落实,配合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重大问题。

4.负责督促协调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5.指导、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提出能源消费控制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严格项目准入,严控新增燃煤项目,深入推进散煤治理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

6.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供应保障,加快重点输电通道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冬季清洁取暖工作。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调度。

7.按照中央和省市要求,落实环保电价和差别化电价政策,推动资源型产品价格改革,推进调整污水处理费用,根据中央和省市垃圾分类收费价格改革要求,推动调整与垃圾分类挂钩的收费政策。

8.牵头负责塑料污染治理,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配合县生态环境分局制定和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9.推动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发展壮大节能环保产业。

10.配合县生态环境分局健全生态环境信用体系,将生态环境信用信息纳入市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11.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有关政策措施。

12.按职责分工,推广、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

13.负责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中央和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检查反馈问题中涉及本行业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整改工作。

三、县教育体育和科技局

1.负责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科普教育和志愿者服务活动,培养学生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2.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幼儿园、中小学校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应急措施。

3.统筹开展绿色学校创建活动,指导学校做好教学、科研、生活用房和设施设备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4.通过省、市科技计划项目重点支持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大气污染成因与治理、土壤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和防控、生态修复技术攻关、气候变化、生物安全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噪声污染防治、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的研究,推动绿色技术创新。

5.促进产学研合作,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联合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重大科研攻关,推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重大科技成果的引进、转化应用和示范应用。

6.负责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中央和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检查反馈问题中涉及本行业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整改工作。

四、县经贸局

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级有关工业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促进政策、规划、标准,制定实施方案。落实中央和省市工业污染控制政策,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2.建立绿色制造体系,以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动产业优化升级,促进工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3.指导和督促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严控高污染高耗能行业产能。依据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重点工业行业落后产能退出。落实省市下达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并将淘汰计划和完成情况向社会公告。

4.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规范化建设。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和相关工作。

5.负责加油站监督管理,强化“黑加油站点”治理,协调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按职责分工对成品油流通领域进行监督管理。

6.负责发展环保装备制造业,促进商品零售场所绿色发展。

7.负责推进城市人口密集区、重点流域危险化学品企业和高排放、高污染企业腾退和搬迁改造。

8.督促工业企业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执法检查工作。

9.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组织推广应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

10.负责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中央和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检查反馈问题中涉及本行业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整改工作。

五、县公安局

1.负责依法侦办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依法查处涉嫌生态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以及阻碍生态环境领域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挂牌督办生态环境重大案件。

2.依法打击非法猎捕、杀害、运输、收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犯罪行为。

3.负责高排放、老旧车辆淘汰工作,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4.严格查处逾期未检验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5.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管理,指导、监督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落实过境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入境检查、重点护送、出境通报”机制。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6.配合县生态环境分局妥善处置因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7.优化交通管控措施,减少道路拥堵,通过对高排放车辆实施必要的绕行限行等措施,减少区域内机动车污染排放。适时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方案。

8.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道路行驶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对生态环境部门取证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9.严查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开展渣土车“跑冒滴漏”监督管理工作。

10.牵头负责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严肃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11.负责县区机动车交通噪声和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夜市、摊点,室内装修等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

12.负责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中央和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检查反馈问题中涉及本行业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整改工作。

六、县民政局

1.依法做好业务范围内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类社会组织的管理工作。

2.参与涉及自然灾害引发的生态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环境公害事件的灾害救助工作。

3.负责全县殡仪馆、公墓等地的文明、绿色祭祀工作,配合参与全县陵园、寺、庙、祠、观、殿、宫、庵等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4.负责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中央和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检查反馈问题中涉及本行业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整改工作。

七、县司法局

1.指导、实施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普法活动及依法治理工作。

2.负责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服务工作,对因生态环境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纠纷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3.负责审查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4.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执法人员培训和执法队伍执证管理。

5.负责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中央和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检查反馈问题中涉及本行业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整改工作。

八、县审计局

1.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措施,以及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把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使用纳入各镇各部门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2.根据上级审计机关统一安排,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项目建设运营等情况审计。

3.负责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中央和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检查反馈问题中涉及本行业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整改工作。

九、县财政局

1.负责将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统筹支持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和能力建设。

2.会同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级对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要求,积极争取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中央和省级关于生态环境保护补偿办法和制度,将生态环境保护指标完成情况作为有关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切实用好相关资金,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3.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落实中央和省生态环保督察、重污染天应对、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资金配套以及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保障资金。

4.落实和完善资源及环境保护税费制度,强化税收对节能减排的调控功能。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5.落实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并组织实施。

6.按职责分工,推广、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依法依规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

7.负责督促县属国有企业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开展大气、水、土壤、核与辐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工作。

8.负责督促县属国有企业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组织管理、统计监测、考核奖惩体系,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评价体系。

9.负责组织开展对县属国有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培训与交流。

10.负责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中央和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检查反馈问题中涉及本行业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整改工作。

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指导全县生态环境保护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针对生态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才特点,在政策范围内按照需求,配合县生态环境分局制订环境保护人才引进计划,为提高环境保护队伍业务技术水平创造条件。

2.负责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中央和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检查反馈问题中涉及本行业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整改工作。

十一、县自然资源局

1.落实国家主体功能区建设试点示范相关工作。

2.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统一确权登记、开发利用和保护,指导节约集约利用,建立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3.负责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4.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全县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落实,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的相关专项规划,开展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动态监测、评估预警和实施监管机制。

5.牵头负责全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和勘界定标工作,组织划定全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

6.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落实中省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负责因采矿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损害等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和修复工作。

7.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修改、土地收储和供应等环节的审查指导,落实土壤环境管理要求,强化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严格用地准入,基于土壤污染状况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对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不得供给新增建设用地。

8.建立健全耕地保护、修复、治理和补偿机制。

9.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越界采矿和破坏性采矿等活动,严禁在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等区域新批采矿权和探矿权。负责加快推动绿色矿山建设。

10.严格砂石料物料堆场用地审批,负责河道规划范围外用地以纯砂石等物料堆放为目的以及采石采矿企业扬尘污染整治工作。

11.指导各镇严禁在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等区域进行各类房地产项目开发,按照职责职能分工,着力解决乱搭乱建问题。

12.负责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中央和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检查反馈问题中涉及本行业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整改工作。

十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指导城市“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工作实施,负责中心城区生态环境设施建设。

2.负责指导监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和污水收集系统规划的实施,组织实施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和排水、污水等相关规划的建设和维护工作,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承担中心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工作。

3.负责统筹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监测和污泥规范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等工作;负责因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及其城市建设活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等工作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工作。

4.负责牵头组织规划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组织开展生活垃圾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负责规划区内建筑垃圾和餐厨垃圾的管理,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指导规划区以外的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推进规划区以外城镇建筑垃圾和餐厨垃圾处置,负责指导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作。

5.负责规划区内露天烧烤污染、抛洒和焚烧冥币污染、渣土车运输污染以及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污染的监督管理。

6.负责市政工地、老旧城、棚户区改造和市直项目的建筑工地(含房屋拆除)产生扬尘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废水、噪声、废气、扬尘、恶臭等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建筑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要求。

7.负责规划区内道路扬尘污染的监督管理,实行机械化清扫、精细化保洁、地毯式吸尘、定时段清洗、全方位洒水的“五位一体”作业模式,严格执行道路每日机械化清扫2次,每天洒水不少于5次,每周冲洗不少于2次(冲洒水车在气温3℃以下或下雨天不得上路作业)及洒水同时喷雾防霾车全天候巡回作业要求。夏季、秋冬季洒水保洁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督促、指导各镇制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建筑工地扬尘控制方案,组织落实扬尘控制措施。加强秋冬季施工扬尘监管。

9.指导绿色社区建设、城市节水、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组织实施建筑节能工程技术标准。发展装配式建筑。

10.负责城镇燃气推广利用工程项目,督促特许经营企业加大天然气入户安装力度,推动城镇燃气推广利用工程向有条件的镇村延伸,指导城镇清洁取暖工作。

11.指导做好疫情期间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和县城规划区以外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

12.严肃查处全县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和市政工地、老旧城、棚户区改造和建筑工地(含房屋拆除)等城乡建设领域产生扬尘污染的行为。

13.负责规划区内公共场所食品摊点随意摆放、占道经营的监督管理。

14.指导省级重点示范镇、文化旅游名镇和村庄人居环境改善工作。

15.配合县生态环境分局防范和应对地震灾害次生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

16.负责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中央和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检查反馈问题中涉及本行业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整改工作。

十三、县交通运输局

1.依法对交通运输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公路、水路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等工作。

2.优化全县公路网建设,合理规划建设各类交通建设项目,积极落实绿色交通制度体系,加强交通运输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加快推进货物运输结构优化调整。

3.组织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优化调整公交线路,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发展水平,倡导推动绿色出行;配合有关部门在城市公交、出租等领域加快推广和普及新能源车;指导各镇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应急预案。

4.负责全县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的监督管理,推进高污染船舶的淘汰工作。

5.指导各镇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职责,加强对危险货物(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道路、水路运输企业的监管,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公路、水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生态环境污染事件。

6.配合做好医疗废物、医疗废水运输保障工作,依法指导运输经营者禁止为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提供运输服务。

7.牵头负责全县汽修行业有机废气、危险废物等污染的监督管理,督促汽修行业(含4S店)严格落实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每日10:00至19:00喷漆房禁止喷漆作业要求。

8.督促、指导各镇做好机动车维修市场和尾气排放不合格机动车维护站(M站)的建设和监管工作。

9.加强地方道路扬尘管控,交通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环评和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交通建设项目完成后的生态恢复工作;会同生态环境分局开展路检及汽车运输行业的尾气排放工作。

10.负责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中央和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检查反馈问题中涉及本行业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整改工作。

十四、县水利局

1.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县水资源保护规划,强化水资源节约保护,指导计划用水管理,统筹生态环境用水。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配合做好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

2.深入推进河长制、湖长制,细化落实河湖管理责任。促进水资源空间均衡,切实提高水资源承载能力。加强规划对河湖管理的指导和约束作用,指导重要江河、水库、湖泊及河口的水生态保护与修复。

3.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

4.负责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监督管理和监测评价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全县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规划实施考核评估工作;督促指导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实施;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审批生产建设项目及活动的水土保持方案,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事中事后监管。负责组织全县水土流失调查、动态监测、预报并公告。

5.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倾倒废弃物和垃圾以及掩埋物体、违法建筑物、河道采砂场的监督管理;严查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非法采砂、取石、取土、开垦等行为。规范河道采砂管理。

6.开展“垃圾围堰”整治,组织开展灌溉水水质定期监测和评价,加强土壤污染源头管控。

7.负责因河道采挖、水土流失等工作职能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工作,配合县生态环境分局做好河道排污口的监督管理。

8.负责防洪、堤防工程及河道规划范围内沙石料堆场扬尘污染的监督管理。

9.在生态保护优先的前提下,有序发展水电,在秦岭和巴山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内不得新建水电站;加强全县水电站生态整治,推动全县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测监控能力建设,加强生态流量下泄监督。

10.负责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中央和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检查反馈问题中涉及本行业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整改工作。

十五、县农业农村局

1.牵头组织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2.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牵头管理外来物种,指导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主管农业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动物防疫以及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4.负责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组织落实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类管理制度,对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采取分类管理措施。

5.指导农业清洁生产工作,牵头负责农业投入品的质量监督管理,指导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负责组织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6.负责指导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

7.指导和服务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以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配合县生态环境分局做好畜禽养殖区域选址和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工作。依法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坚决取缔私屠乱宰行为。

8.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

9.配合县生态环境分局对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水生野生植物、动物和农业环境损害等工作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工作。

10.负责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工作,加快淘汰老旧农业机械。

11.负责各类农业园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12.负责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中央和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检查反馈问题中涉及本行业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整改工作。

十六、县统计局

1.根据省市要求,开展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

2.负责将绿色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依法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的统计,做好相关统计咨询服务工作。

3.依据生态环境部门定期提供的统计指标数据,负责将生态环境保护有关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并定期公布。

4.负责提供生态环境保护指标体系中所需要的能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为考核提供依据。

5.按照县政府统一安排,开展公众生态环境满意度调查。

6.负责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中央和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检查反馈问题中涉及本行业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整改工作。

十七、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

1.推动旅游发展规划与生态保护红线相关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有效衔接,科学合理利用旅游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负责指导全县各类景区景点、旅游住宿业和文化娱乐场所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完善生态旅游基础设施,强化文化娱乐场所、旅游企业经营者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对已建成环境保护基础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

3.牵头监督指导农家乐建设和运营管理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4.组织和指导在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中宣传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

5.指导广播电视、网络视听等媒体做好生态环境文化类节目制作。

6.负责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中央和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检查反馈问题中涉及本行业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整改工作。

十八、县卫生健康局

1.指导和监督全县医疗废物在医疗机构内的分类、收集、运送、暂存、交接和处置工作。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废水收集、处理、消毒和达标排放。

2.负责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3.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对生活饮用水开展卫生执法检查,按职责对城乡集中供水单位供水进行卫生监测,指导各镇定期发布饮用水水龙头水质监测信息。

4.加强医用核与辐射设施设备管理,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监督管理。参与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负责事故医疗应急。

5.制定环境污染事件公共健康卫生预案,加强卫生应急演练,组织医疗救治。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核与辐射技术应用应急演练。

6.负责指导开展环境污染对人群健康环境影响评价。开展环境与健康宣传教育,普及科学健康和防护知识,推动环境与健康工作。

7.负责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中央和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检查反馈问题中涉及本行业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整改工作。

十九、县市场监管局

1.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车用尿素和假冒铅蓄电池等行为。按职责组织开展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点”清理工作。加强机动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环保标准落实,严把市场准入关。

2.依据申请开展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负责强制检定类环境监测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机动车检测机构执法检查工作。负责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管和执法查处。

3.严格落实国家节能、低碳、节水、节地、节材、节矿标准体系以及化肥农药、燃煤、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烟花爆竹以及锅炉等产品的质量标准。

4.开展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县生态环境分局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打击为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提供商品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以及发布广告的行为。

6.按照职责对生产、销售的煤炭、石油产品依法进行监督抽查及风险监测。强化散煤质量监管,按规定和要求组织开展散煤煤质专项监督抽查检查,依法依规查处销售劣质散煤行为,建立定期通报制度。负责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散煤或型煤销售的整治工作。

7.加强餐饮行业(含农家乐、机关食堂等)油烟治理的监督管理。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餐饮油烟治理工作。

8.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停业、关闭的各类市场主体,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9.负责促进电子商务平台绿色发展,推进外卖等行业绿色包装和再生资源回收工作。

10.负责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中央和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检查反馈问题中涉及本行业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整改工作。

二十、县应急管理局

1.负责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配合县生态环境分局开展应急处置,依法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2.依法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3.按职责分工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

4.会同县发展改革局等部门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5.负责非煤矿山、尾矿库等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安全风险防范水平。

6.负责全县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行为。

7.负责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中央和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检查反馈问题中涉及本行业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整改工作。

二十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1.按照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改革要求,负责划转的生态环境类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工作,健全完善协调联络和审管联动工作机制,确保审批和监管无缝对接。

2.负责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中央和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检查反馈问题中涉及本行业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整改工作。

二十二、县信访局

1.引导群众理性表达生态环境领域信访诉求,对生态环境方面的信访问题及时转送交办相关职责部门,对涉及生态环境领域信访的缠访闹访问题,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依法处置。

2.负责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中央和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检查反馈涉及相关县区和部门信访投诉问题的转办工作。

二十三、县林业局

1.负责全县林业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查处侵占林地、毁林毁草、破坏植被、乱挖野生植物等违法行为,规范木材及其制品运输经营活动。

2.开展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生态修复工程,指导通过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以及植树种草、封山育林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组织实施天然林保护、重点防护林、将上一轮退耕还林纳入森林抚育、重点区域绿化等林业重点项目,加大生态建设力度,持续巩固提升“国家森林城市”创建成果。

3.负责森林、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管理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负责湿地生态修复保护工作,市级湿地规划印发后编制石泉县湿地保护规划,加强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

4.科学预防松线虫等病虫害,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强化林草地管理。

5.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保护和恢复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和生长环境,对非食用性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活动实行严格审批,指导监督陆生野生动物猎捕、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负责陆生野生植物、动物等生物要素损害和林业资源、林业环境损害等工作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工作。

6.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开展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依法指导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建设和管理。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7.负责推进林业改革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工作,探索碳汇补偿机制。

8.负责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中央和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检查反馈问题中涉及本行业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整改工作。

二十四、县招商服务中心

1.坚持“绿色崛起,环保优先”,依法依规严把招商引资生态环境保护准入关口。

2.负责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中央和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检查反馈问题中涉及本行业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整改工作。

附件4

县政协社会法制与资源环境委员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1.组织县政协委员对涉及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通过调研报告、提案、政协信息等形式,向县委、县政府提供决策参考意见和建议。

2.联系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对全县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和协商。组织有关报告会、情况通报会、研讨会和专题座谈会,帮助委员了解情况,建言资政。

附件5

县法院、县检察院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一、县法院

依法审理环境污染民事案件,严格落实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及环境权益。

二、县检察院

1.负责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依法进行法律监督。

2.负责对生态环境保护诉讼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依法立案侦查。

3.负责办理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案件。

附件6

县级群团组织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一、县总工会

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教育引导广大职工开展清洁生产、节能减排和绿色生活。

二、团县委

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在青少年中开展生态文明教育,组织动员参与生态环境治理和绿色实践志愿服务活动。

三、县妇联

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提高家庭节能环保意识。引导广大妇女、家庭成员践行绿色生活、绿色出行。

附件7

驻石有关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一、县生态环境分局

1.负责建立健全县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执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市域内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2.联系协调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织对中央、省生态环保督察及“回头看”反馈问题开展督查督办和现场核查等工作,并视情节依规移交有关部门问责。

3.负责全县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对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全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县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4.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减排目标的落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减排工作要求,组织制定全县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负责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监督实施。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5.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县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6.负责全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督促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核与辐射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全县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全县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全县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7.协调监督全县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全县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加强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工作,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检查。监督全县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8.负责全县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中央和省级核与辐射安全的政策、规划和标准,研究拟订地方性核与辐射安全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县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9.负责全县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和权限审批或审查全县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10.负责全县生态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定全县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方案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组织开展全县环境统计工作。

11.负责全县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拟订并实施全县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和政策;组织开展低碳试点城市建设和重点排放企业碳排放市场交易工作。

12.负责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查处全县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3.牵头协调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保护支持保障工作。负责环境监测尤其是饮用水水源地、空气环境应急监测。按职责规定指导督促卫生部门做好医疗废物和医疗污水收集、转运、处理、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14.负责工业企业生产噪声、建筑施工噪声、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场所产生的噪声和商业经营活动中因使用空调、冷却塔等固定设备、设施而产生的噪声监督管理。

15.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方案,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全县生态环境科技工作,推动全县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16.组织或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性建议和咨询意见。

17.参与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工作。

18.负责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中央和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检查反馈问题中涉及本行业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整改工作。

二、石泉县税务局

1.负责依法征收环境保护税和水土保持补偿费。

2.对污染物达标排放且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浓度,符合相关标准综合利用废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3.负责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中央和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检查反馈问题中涉及本行业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整改工作。

三、县公路段

1.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国道、省道及平交道口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加大公路路面洒水抑尘保洁力度,杜绝扬尘污染。对清扫后的垃圾做到规范化处理。

2.加强在建项目及道路修缮工程的环境管理工作,落实工程完成后的生态恢复工作。

3.加强县城饮用水源地内桥梁应急池的管理。

4.负责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中央和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检查反馈问题中涉及本行业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整改工作。

四、县气象局

1.负责全县气象条件探测、预报、分析,做好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2.联合生态环境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会同有关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加强大气环境监测、预报和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制作和发布空气污染扩散气象条件等级预报,按照县政府安排,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参与重大生态环境污染事件(含放射性污染事件)的应急工作。

3.负责调查研究典型重大气象灾害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指导和推进气象灾害防治。

4.负责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中央和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检查反馈问题中涉及本行业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整改工作。

【公文PDF原件】石办发〔202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