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zfgzbmsqxczj/2024-0124 公开日期: 2024-05-25 14:51
来源 石泉县财政局
内容概述 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安康市财政局印发《安康市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安财农财〔2024〕2号)文件,制定了《石泉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泉县财政局关于印发《石泉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

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安康市财政局印发《安康市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安财农财〔2024〕2号)文件,制定了《石泉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泉县财政局

2024年5月24日

石泉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陕西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陕西省财政转移支付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安康市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及开展相关工作的补助。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实施期限至2028年,届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农村综合改革情况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三条 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相关项目申报、建设、资金拨付、指导项目实施主体开展绩效自评,完成农村综合改革工作任务。各镇要加强项目和资金使用监管,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以及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四条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应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不断创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投入和使用方式,积极采用以奖代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有关事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用于补助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等工作。

第六条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用于对农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的“村内户外”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奖补,主要支持建设村内道路、村容村貌改造、村内坑塘沟渠以及村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需要兴办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第七条 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支出用于支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有关部署,按程序承担示范试点任务的区域。

第八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形式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及其他与农村综合改革无关的支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相关项目实施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新增村级债务。

第三章 资金安排和下达

第九条 县财政局结合农村综合改革年度重点任务、本地农村综合改革实际情况等,加强与中央和省市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和有关工作任务的衔接,与中央、省级和市级下达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统筹使用,保障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条 县财政局在接收到市级下达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后,30日内做好预算分解下达,各镇应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申报表及绩效目标表。

第四章 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镇要做实项目前期准备等工作,按照“村民议定、村级申报、乡镇初审、县级审批、市级审核备案”的程序,建立上报财政奖补项目库,编制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县财政局年度奖补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取,优先选择群众急需、受益面大、村级组织班子得力、群众积极性高的村组,分布实施,不断提高项目的覆盖面和受益面。

第十三条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实施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建设规模及标准要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村情村貌相适应,项目建设全过程要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民主议事、筹资酬劳、招标议标等公示制,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十四条 各镇按照资金管理办法,督促项目及时开工建设,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提高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和安全性。县财政局不定时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按照项目实施进度进行用款计划审核。

第十五条 各镇要做好项目资料审核,按照项目进度科学安排支出,做好项目账务核算和资产登记等工作,严禁“以拨代支”和违规整合。县财政局统筹安排,科学调度,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不按要求执行的,将根据省政府《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政发〔2018〕25 号),“对已下达预算3个月以上未形成实际支出的进行约谈;6个月以上仍未形成支出,取消项目计划、追减预算,收回资金统筹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建成后,各镇要及时牵头组织竣工验收和财务审计,重点对项目建设任务、项目建设质量、项目资金投入、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进行综合验收,验收合格后上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进行最终复验。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各镇对照绩效目标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于次年1月底前,根据省市县下达的绩效目标,对上一年度资金的投入、使用、项目建设、农村综合改革目标完成等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结果上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对自评结果进行审核汇总,形成整体绩效目标自评结果,于2月中旬上报市财政局,并对绩效评价结果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在资金分配、竞争立项等工作中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并切实加强资金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各镇应对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应当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建立长效机制,确保项目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条 各镇要重视项目档案管理等基础工作,确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按照一个项目一套资料,对项目编制、安排、公示、实施、支出、验收、绩效评价和资产管理等各环节的原始文件、资料汇总归档。

第二十一条 各镇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