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石泉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石泉县基本公共服务标准 ( 2023年版)》的通知 | ||
索引号 | xzfgzbmsqxfzhggj/2024-0064 | 公开目录: | 信息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石泉县发展和改革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石发改发〔2024〕242号 | 成文日期: | 2024年06月03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4-06-05 15:31 |
内容概述 | 根据《陕西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和《安康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我局拟定了《石泉县基本公共服务标准( 2023年版)》(以下简称《石泉标准( 2023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遵照执行。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陕西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和《安康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我局拟定了《石泉县基本公共服务标准( 2023年版)》(以下简称《石泉标准( 2023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遵照执行。
一、全面落实服务标准
《石泉标准(2023年版)》是县政府必须予以保障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范围和底线标准,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落实,对照《石泉标准(2023年版)》认真查缺补漏,进一步细化充实本地区的相关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切实承担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保障中的主体责任。确保内容无缺项、人群全覆盖、标准不攀高、财力有保障、服务可持续。
二、加强论证评估工作
各部门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要加强事前论证和风险评估,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符合人民群众的迫切需要并控制在财政可承受范围内。
三、着力强化能力保障
各部门要按照《石泉标准(2023年版)》,完善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管理等软硬件标准要素,完善促进《石泉标准(2023年版)》落地实施的保障措施。合理规划建设各类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加快补齐基本公共服务短板,不断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便利性。
四、强化标准实施监测
各部门要将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实施作为民生保障的重点任务,开展基本公共服务达标行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公共服务权益。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做好本地基本公共服务标准落实工作,加强实施监测预警,重大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石泉县发展和改革局 石泉县教育体育和科技局
石泉县民政局 石泉县财政局
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石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石泉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 石泉县卫生健康局
石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石泉县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
服务对象:符合生育政策并计划怀孕的夫妇,包括流动人口。
服务内容:为计划怀孕夫妇提供优生健康教育、病史询问、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早孕及妊娠结局随访等19项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县卫健局。
(2)孕产妇健康服务
服务对象:辖区常住的孕产妇。
服务内容:孕13周前为孕产妇建立《孕产妇健康手册》,并进行第 1次产前检查、健康教育和指导等;孕中期(孕 16-20周、21-24周各一次)健康状况评估、健康教育和指导等;孕晚期(孕 28-36周、37-40周各一次)健康状况评估、健康教育和指导等;产后访视;产后 42天健康检查等。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县卫健局。
(3)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服务
服务对象:准备怀孕及孕早期3个月的生育妇女。
服务内容:为准备怀孕的生育妇女在孕前3个月至孕早期3个月增补叶酸,并提供健康指导、追踪随访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2019年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县卫健局。
(4)基本避孕服务
服务对象:育龄夫妇。
服务内容:免费提供基本避孕药具和免费实施基本避孕手术,其中基本避孕手术包括放置宫内节育器术、取出宫内节育器术、放置皮下埋植剂术、取出皮下埋植剂术、输卵管绝育术、输卵管吻合术、输精管绝育术、输精管吻合术。
服务标准:1.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在市级集中采购环节用于购买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在县、镇各级存储和调拨环节主要用于药具运输、仓储设备购置和维护,仓储场地租用、质量抽查检测、记录等工作;在发放服务环节主要用于服务机构开展咨询指导、初诊排查、提供药具和信息登记等服务。2.免费基本避孕手术和随访服务:免费基本避孕手术结算标准按照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和定价部门等印发的现行医疗服务价目执行,结算项目内容依据《临床诊疗指南与技术操作规范:计划生育分册》(2017修订版)和《绝经后宫内节育器取出技术指南》确定。
支出责任:基本避孕药具资金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用于避孕药具政府采购、存储和调拨、初诊排查、发放等服务。手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经费以及随访服务经费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县卫健局。
(5)生育保险
服务对象: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参保职工。
服务内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服务标准: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支出责任: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牵头负责单位:县医保局。
2.儿童健康服务
(6)儿童预防接种
服务对象:0-6岁儿童。
服务内容:对适龄儿童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进行常规接种。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县卫健局及下属相关单位。
(7)儿童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的0-6岁儿童。
服务内容:为0-6岁儿童免费提供13次健康检查,分别为新生儿家庭访视(新生儿出院后1周内)、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新生儿出生后28-30天)、婴幼儿健康管理(3月龄、6月龄、8月龄、12月龄、18月龄、24月龄、30月龄、36月龄共8次)、学龄前儿童健康管理(4岁、5岁、6岁各一次),具体包括:询问发育和患病情况,体格检查、生长发育、心理行为发育评估,健康指导(包括科学喂养、合理膳食、生长发育、疾病预防、预防伤害、口腔保健等);为0-36个月儿童每年提供2次中医调养服务,向儿童家长教授儿童中医饮食调养、起居活动指导和摩腹捏脊穴位按揉方法。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县卫健局。
服务对象: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服务内容:为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服务标准:按照《陕西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实施细则》《陕西省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陕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执行。
支出责任: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中央、省、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县民政局。
(9)困境儿童保障
服务对象: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服务内容:为困境儿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保障、教育保障,落实抚养监护责任。为残疾的困境儿童提供康复救助等福利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陕西省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执行;困境儿童信息系统一季度更新一次;村(居)委会建立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并有详细走访记录。
支出责任: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县民政局。
(10)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服务对象: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未满16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
服务内容:指导落实家庭主体监护责任,提供家庭监护指导、心理关爱、行为矫治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陕西省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执行;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系统一季度更新一次;村(居)委会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并有详细走访记录。
支出责任: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县民政局。
服务对象: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
服务内容:对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给予生活补助。
服务标准:学前一年每生每年750元,其余阶段幼儿资助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支出责任:按照《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安康市教育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清单》等有关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县教体科技局。
服务对象:义务教育学生。
服务内容:免除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国家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公用经费予以保障,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公用经费给予补助。
服务标准: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为小学800元,初中1000元;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按寄宿生数年生均增加300元;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
支出责任: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安康市教育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清单》等有关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县教体科技局。
(13)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
服务对象:义务教育学生。
服务内容:免费为义务教育学生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并实行循环使用制度。免费为小学一年级学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免费提供地方课程教科书。
服务标准: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5元、初中每生每年180元;小学一年级字典每生14元。地方课程教科书由县级自主选择。
支出责任: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安康市教育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清单》等有关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县教体科技局。
(14)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服务对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服务内容:对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生活补助。
服务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为每生每年小学1250元,初中1500元;按照国家基础标准50%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
支出责任: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安康市教育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清单》等有关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县教体科技局。
(15)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
服务对象:农村义务教育学生。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也纳入实施范围。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义务教育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
服务标准:从2021年秋季学期起每生每天5元。
支出责任: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安康市教育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清单》《陕西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县教体科技局。
服务对象: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服务内容:为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
服务标准: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资助标准按贫困程度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2500元,一般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1500元。
支出责任: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安康市教育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清单》《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县教体科技局。
(17)普通高中免学杂费
服务对象: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服务内容:免除符合条件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
服务标准:免除标准按照2015年秋季学期以前原物价部门核定的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确定。对在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
支出责任: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安康市教育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清单》等有关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县教体科技局。
服务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生人数(不含集中连片地区学生数和涉农专业学生数)的20%确定。43个原国家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提供国家助学金。
服务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资助标准按照贫困程度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2500元,一般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1500元。
支出责任: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安康市教育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清单》《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县教体科技局、县人社局。
(19)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费
服务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戏曲表演专业,艺术类其他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城市学生数(不含城市涉农专业和戏曲表演专业学生数)的15%确定。
服务内容:免除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学费。
服务标准:按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支出责任: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安康市教育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清单》等有关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县教体科技局、县人社局。
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服务内容:提供就业创业和劳动用工政策法规咨询;发布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价位、职业培训、见习岗位等信息。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发展改革委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省、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县人社局。
(21)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服务内容:为有求职需求的劳动者提供求职登记、岗位推荐、招聘会等服务;对有创业需求的劳动者提供创业开业指导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职业指导服务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规范》《职业介绍服务规范》《现场招聘会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省、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县人社局。
(22)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
服务对象: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
服务内容:为实现就业的劳动者提供就业登记服务。为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提供失业登记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发展改革委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和国家标准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省、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县人社局。
(23)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服务对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辞职辞退、解除(终止)聘用(劳动)合同、取消录(聘)用、被开除等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未就业的原机关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军队文职人员;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
服务内容:提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有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等文件和国家标准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予以补助,其余由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结合中央、省就业补助资金统筹安排。
牵头负责单位:县人社局。
(24)就业见习服务
服务对象:毕业年度和毕业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及16-24岁失业青年。
服务内容:为有见习意愿并符合见习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提供见习岗位;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关于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关于实施陕西省青年见习三年计划的通知》《陕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县级人民政府结合中央、省、市就业补助资金统筹安排。
牵头负责单位:县人社局。
(25)就业援助
服务对象: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
服务内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创业且符合条件的,利用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服务标准:按照《就业援助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陕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支出责任: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市就业补助资金统筹安排。
牵头负责单位:县人社局。
(26)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培训生活和交通费补贴
服务对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的城乡各类劳动者。
服务内容: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符合政策的城乡各类劳动者,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培训生活和交通费补贴。
服务标准:按照《陕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县人社局。
(27)“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服务
服务对象:所有单位和个人。
服务内容:提供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人事制度、人才建设、工资收入分配等方面的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信息公开、业务办理和投诉举报等服务。
服务标准:人工服务为每周5×8小时,自助语音服务为每周7×24小时,综合接通率达到80%以上。
支出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按照职能进行责任分工,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县人社局。
(28)劳动关系协调
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及所有劳动者。
服务内容:提供劳动关系法规政策咨询、劳动用工、薪酬以及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化解等方面指导,提供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和企业薪酬分配指引等服务。
服务标准:提供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和薪酬分配指引。定期发布有关工资信息。免费提供企业工资指导线等信息。
支出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予以补助,其余由省、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县人社局。
(29)劳动用工保障
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服务内容: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维权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执行。
支出责任: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市财政适当补助。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经费由同级财政负责保障。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牵头负责单位:县人社局。
服务对象:依法参保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人员。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职工、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省、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在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
牵头负责单位:县人社局。
(31)工伤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人员。具体人员范围按照《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确定。
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标准:基金和用人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支付工伤医疗和康复、伤残、护理及工亡等待遇;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及护理待遇、5-6级伤残津贴待遇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支出责任: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或由用人单位支付。
牵头负责单位:县人社局。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为辖区常住居民(指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县卫健局。
(33)健康教育与健康素养促进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健康教育、健康咨询、健康科普等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县卫健局及下属相关单位。
(34)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服务对象: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健康危害暴露人员及相关人群。
服务内容:及时发现、登记、报告及处理就诊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提供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知识宣传与咨询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规范(2015版)》《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技术指南(2016版)》等执行。不得瞒报、漏报、迟报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告的传染病。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县卫健局及下属相关单位。
(35)卫生监督协管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居民提供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职业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巡查、计划生育信息报告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职业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技术规范》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县卫健局及下属相关单位。
(36)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辖区内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中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提供筛查、随访评估、分类干预、健康体检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家基层高血压防治管理指南》和《国家基层糖尿病防治管理指南》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县卫健局。
(37)地方病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现症地方病病人。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大骨节病、克山病、氟骨症、地方性砷中毒、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慢性和晚期血吸虫病患者建立健康档案,进行社区管理。
服务标准:对慢型克山病患者每3个月随访1次,对大骨节病、氟骨症、地方性砷中毒、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慢性和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每年至少随访1次。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县卫健局及下属相关单位。
(38)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常住居民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登记管理、随访评估、分类干预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县卫健局。
(39)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提供密切接触者筛查及推介转诊、入户随访、督导服药、结果评估、分类干预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中国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技术规范(2020年版)》《陕西省基本公共卫生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实施及考核方案(2020版)》《陕西省高危人群及重点人群结核杆菌潜伏感染筛查和预防性治疗指导意见》及《陕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核病防治人员工作手册》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县卫健局及下属相关单位。
(40)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
服务对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
服务内容:在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和配合下,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提供健康咨询、行为干预、配偶/固定性伴检测、随访、督导服药等服务,配合相关机构做好转介。
服务标准:按照《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随访工作指南(2016年版)》和《医务人员“一对一”关爱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全覆盖工作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承担,按照《重大传染病防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县卫健局及下属相关单位。
(41)社区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干预
服务对象: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
服务内容:为艾滋病性传播高危行为人群提供艾滋病预防、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推广使用安全套,提供艾滋病、性病咨询检测等综合干预措施。
服务标准:按照《异性性传播高危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指南(2016年版)》《男男性行为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指南(2016年版)》《预防艾滋病实施安全套免费提供全覆盖工作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承担,按照《重大传染病防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县卫健局及下属相关单位。
(42)基本药物供应保障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提高基本药物供给能力。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中央、省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县卫健局。
(43)食品药品安全保障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标准跟踪评价等服务。对食品药品实施风险分类管理。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和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分类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人员。具体人员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确定。
服务内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标准: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牵头负责单位:县医保局。
(4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具体人员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确定。
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和《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标准: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县级人民政府按规定对参保城乡居民予以缴费补助。城乡居民医保补助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中央财政按照国家规定补助标准和分档分担办法安排补助资金。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障所需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出。
牵头负责单位:县医保局、县税务局。
服务对象: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妇。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发放奖励扶助金。
服务标准:符合条件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和独女户每人每月发放100元的奖励金;为符合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及18岁以下子女每人每年发放40元的医疗保险补助金。
支出责任:省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县卫健局。
(47)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服务对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妇和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妇和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发放特别扶助金;为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发放一次性补助金,并提供一次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服务。
服务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妇每人每月发放590元,60岁以后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每人每月发放460元;一级、二级、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发放520元、390元、26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发放一次性补助金3000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提供一个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服务周期,每户约50000元。
支出责任:省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县卫健局。
五、老有所养
13.养老助老服务
(48)老年人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65岁及以上老年人。
服务内容:每年为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1次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服务;每人每年提供1次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县卫健局。
(49)老年人福利补贴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服务内容:为65岁及以上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为经济困难家庭重度和完全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为全县户籍年满70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服务标准:按照《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陕西省高龄老人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城乡低保分类施保对象及标准的通知》《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认定评估办法及补贴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明确。
支出责任: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中央、省、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县民政局、县卫健局。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退休人员。
服务内容: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适时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陕西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县级政府给予补贴。
牵头负责单位:县人社局。
(5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给予缴费补贴,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陕西省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西省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执行。
支出责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按国家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县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并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适当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出,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牵头负责单位:县人社局、县税务局。
六、住有所居
15.公租房服务
(52)公租房保障
服务对象:包括城镇中等偏下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干部职工、引进专业人才、外来务工创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创业农民工、陪读的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生、青年教师、青年医生、住房困难职工以及退休无房职工。
服务内容:提供租赁补贴或实物保障。
服务标准:单套建筑面积以60平方米以内的小户型为主,租金水平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类似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具体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支出责任: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中央、省、市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县住建局。
服务对象:棚户区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实物安置或货币补偿。
服务标准:具体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支出责任: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中央、省、市财政适当补助支持,并与企业投资、个人自筹等相结合。住房改善部分费用由棚改对象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县住建局。
(54)农村危房改造
服务对象:唯一住房鉴定为C/D级或无房户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服务内容:提供危房改造补助,帮助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低收入群体解决住房安全问题。
服务标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制定分类指导标准,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到户补助标准。
支出责任:省、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中央、省、市、县财政适当补助支持,并与个人自筹等相结合。
牵头负责单位:县住建局。
服务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服务内容:为低保对象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服务标准: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城乡低保分类施保对象及标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支出责任: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中央、省、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县民政局。
(56)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服务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
服务内容: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以减免费用或补贴方式提供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陕西省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救助供养标准由省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支出责任: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中央、省、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县民政局。
(57)医疗救助
城乡医疗救助
服务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家庭年收入扣除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后,人均不超过当地1.5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财产条件的重病患者;具有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实行救助。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属于上述救助对象的,按相应类别实行救助。
服务内容: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给予分类资助。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给予住院和门诊救助。
服务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地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救助对象健康需求以及家庭困难情况、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等因素合理设定。
支出责任:各项救助所需资金由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支出。各级财政安排资金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予以补助,并通过慈善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县医保局。
疾病应急救助
服务对象:在石泉县境内发生急重危伤、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的患者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具体人员范围按照《陕西省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确定。
服务内容:给予紧急救治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医疗服务机构诊疗规范执行。
支出责任: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省、市级人民政府分级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县级财政安排资金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予以补助,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县卫健局。
(58)临时救助
服务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服务内容:为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对有需要的救助对象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陕西省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支出责任: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中央、省、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县民政局。
(59)受灾人员救助
服务对象:因自然灾害导致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人员。
服务内容:及时组织协调为本辖区内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对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的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期生活救助;及时核定本辖区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为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服务标准: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国家启动应急响应的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救灾,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救灾,由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其他自然灾害救灾,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省、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县司法局。
服务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石泉县户籍并持有第二代、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1-3级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制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石泉县户籍并持有第二代、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1-2级的重度残疾人。
服务内容: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1-3级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提供护理补贴。
服务标准:按照《陕西省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残联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执行。两项补贴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长期护理需求统筹确定,并适时调整。
支出责任: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中央、省、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县民政局、县残联。
(62)无业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
服务对象: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服务内容:符合条件的对象,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服务标准: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支出责任: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中央、省、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县民政局、县残联。
(63)残疾人托养服务
服务对象: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护理照料、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职业康复、劳动技能培训、辅助性就业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执行。
支出责任: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中央、省、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县残联、县民政局。
(64)残疾人康复服务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有康复需求的持证残疾人;符合条件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服务内容:提供康复评估、康复训练、辅具适配、护理、心理疏导、咨询、指导和转介等基本康复服务。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提供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陕西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20年版)》及中国残联相关服务规范执行。
支出责任: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中央、省、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县残联、县民政局、县卫健局。
(65)残疾儿童及青少年教育
服务对象:残疾儿童、青少年。
服务内容: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从学前一年教育到高中阶段教育提供13年免费教育;对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儿童普惠性学前教育予以资助;对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予以补助。
服务标准:具体资助、补助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明确。
支出责任: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中央、省、市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县教体科技局、县残联。
(66)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培训需求的残疾人。
服务内容:为未就业残疾人提供就业技能培训,为在岗残疾人提供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高技能人才培训,为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创业培训,为高校残疾毕业生、残疾人高技能人才、困难残疾人、残疾人创业带头人、残疾人非遗传承人等重点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服务规范、残疾人就业培训和岗位提供服务标准及《陕西省“十四五”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实施方案》和年度省级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中央、省、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县残联、县人社局。
(67)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
服务对象:残疾人。
服务内容:在电视台提供有字幕或手语的节目,在公共图书馆提供盲文和有声读物等阅读服务;为基层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配置适宜的器材器械,完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无障碍条件。
服务标准:省市级电视台按照《国家通用手语常用词表》开设手语节目或加配字幕;县级公共图书馆建立盲人阅览区域,公共图书馆与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按照《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设计规范》等执行。
支出责任: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中央、省、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县残联、县委宣传部、县文旅广电局、县教体科技局。
(68)残疾人和老年人无障碍环境建设
服务对象:困难重度残疾人,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
服务内容:分年度逐步为困难重度残疾人,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无障碍设计规范》《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老年人家庭及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工作的通知》《关于“十四五”推进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等及相关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中央、省、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残联。
服务对象: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离退休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人员发放抚恤金、优待金、生活补助或者给予其他优待。
服务标准: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70)退役军人安置
服务对象:退役军人。
服务内容:自主择业、自主就业、自谋职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的,按规定享受扶持就业优惠政策;其他分别采取转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予以安置。
服务标准:按照《退役军人保障法》《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陕西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71)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
服务对象:退役军人。
服务内容:提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活动。组织退役军人开展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个性化培训等;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
服务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各地实际组织开展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活动。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个性化培训、创业培训等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陕西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县人社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72)特殊群体集中供养
服务对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需要常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退役军人。
服务内容: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服务标准: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光荣院管理办法》《优抚医院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中央、省、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公共博物馆(非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公共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基本服务项目健全。
服务标准:按照《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公共文化设施的开放时间,不得少于规定的最低时限。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时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公共文化设施应按规定组织开展公共文化活动。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具体按照《陕西省公共文化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县文旅广电局。
(74)送戏曲下乡
服务对象:农村居民。
服务内容:为农村乡镇每年送戏曲等文艺演出。
服务标准:按照《关于戏曲进乡村的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具体按照《陕西省公共文化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县文旅广电局、县教体科技局。
(75)收听广播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广播节目和突发事件应急广播服务。
服务标准:提供不少于15套广播节目;在直播卫星公共服务覆盖地区,提供不少于17套广播节目。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具体按照《陕西省公共文化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县文旅广电局。
(76)观看电视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电视节目服务。
服务标准:提供不少于15套电视节目;在直播卫星公共服务覆盖地区,提供不少于25套电视节目。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具体按照《陕西省公共文化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县文旅广电局。
(77)观赏电影
服务对象:中小学生、农村居民。
服务内容:为中小学生观看优秀影片提供保障服务。为农村群众提供数字电影放映服务。
服务标准:保障每名中小学生每学期至少观看2部爱国主义教育影片。每年国产新片(院线上映不超过2年)比例不少于1/3。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具体按照《陕西省公共文化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县教体科技局、县委宣传部。
(78)读书看报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和行政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农家书屋等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及时更新并免费提供借阅服务。在城镇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地点设置公共阅报栏(屏),提供时政、“三农”、科普、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文化和旅游部、中央宣传部等有关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具体按照《陕西省公共文化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县文旅广电局、县委宣传部。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有条件的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关于推进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的通知》《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大型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具体按照《陕西省公共文化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县教体科技局。
(80)全民健身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科学健身指导、群众健身活动和比赛、科学健身知识等服务,免费提供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器材。
服务标准:按照《全民健身条例》《全民健身基本公共服务标准》《陕西省全民健身条例》及体育总局等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县教体科技局、县住建局。
【公文PDF原件】石发改发〔2024〕2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