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8日22时许,石泉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在石泉县城文化路中段某餐饮店处警过程中,接群众上交捡拾现金若干,目前尚未找到遗失物的权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请遗失物的权利人在一年内持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石泉县公安局办理认领手续。
公告后一年内无人认领的,该遗失物归国家所有。公告起止时间:2024年5月28日至2025年5月28日,联系电话:石泉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0915-6321597。
特此公告
石泉县公安局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