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石泉县规范推进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xzfgzbmsqxfzhggj/2024-0044 公开目录: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发展和改革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石发改发〔2024〕172号 成文日期: 2024年04月16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4-04-16 11:23
内容概述 为深入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积极有序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推动农村能源转型发展,引导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大力推动农村绿色能源开发利用,鼓励培育壮大农村绿色能源产业,推动构建清洁低碳、多能融合的现代农村能源体系,根据市发改委《关于规范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工作的提示函》,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石泉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石泉县规范推进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石规〔2024〕002-发改局001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单位:

按照市发改委《关于规范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工作的提示函》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我县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我局结合县情实际,制定了《石泉县规范推进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实施意见(试行)》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石泉县规范推进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积极有序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推动农村能源转型发展,引导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大力推动农村绿色能源开发利用,鼓励培育壮大农村绿色能源产业,推动构建清洁低碳、多能融合的现代农村能源体系,根据市发改委《关于规范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工作的提示函》,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分布式光伏定义

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安装,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

分布式光伏发电分为(一)户用光伏(自然人):自然人在自有住宅屋顶(含外立面)及宅基地区域范围内建设,原则上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50千瓦;(二)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非自然人):非自然人利用固定建筑物屋顶(含外立面)及附属场所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项目单点并网装机容量小于6兆瓦、且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所发电量在并网点变电台区消纳。

二、规范项目建设管理

(一)严格项目选址。分布式光伏项目一般应选址在县规划区、旅游景区和古村落外,如确需选址在以上区域内,应取得县自然资源部门、文化旅游部门、县林业部门出具的同意选址意见。分布式光伏设施需与周边建筑物风貌相协调,禁止以建设光伏为由在屋顶或建筑平台违法搭建采光房,钢棚等建筑;禁止违规用地建设地面分布式光伏项目,项目选址、施工布置不得占用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天然林地、基本草原等法律法规禁止占用的区域;严禁利用危险性鉴定等级为C级、D级的建筑物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禁止在古建筑屋顶上安装光伏发电项目。按照就近消纳原则,在具备接入容量的区域开发建设,应与开发区域内电网建设、用电负荷相协调,避免远距离、跨区域送电。

(二)规范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管理。分布式光伏项目按照“谁负责投资、谁承担责任、谁申请备案”的原则。

1、户用光伏(自然人)。居民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房屋自有证明、项目自投承诺等材料后到电网企业备案。鼓励户用光伏申报人在知悉申报程序等事宜前提下依法合规自主申报,避免出现第三方在本人不知情情况下,诱导居民办理“光伏贷”。

2、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非自然人)。由投资企业通过陕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https://tzxm.shaanxi.gov.cn/)申请备案。租赁模式下,严禁投资企业以自然人名义备案。

(三)审慎确定开发主体。在我县开展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非自然人)项目的开发主体,原则上应符合以下要求。

1、合法合规性。开发主体应具备相应的工商注册登记,经营范围包含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和运营等相关内容。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技术实力与经验。开发主体应具备专业的技术和施工团队,能够提供从项目规划、设计、建设到运维全流程的技术服务。具备一定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发经验和成功案例。

3、财务状况与信用记录。开发主体应有良好社会信用记录的财务状况,确保项目有足够的资金投入,并能承受一定周期内的投资回报压力。

4、合作模式与权益保障。开发主体应与屋顶产权所有者建立公平合理的合作关系,签署清晰的合同协议,明确双方权责利,尊重并保障屋顶业主的权益。

5、安全与质量把控。开发主体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规,确保分布式光伏项目的设计、安装、运维等各阶段安全管理到位。

(四)严格设计规范。分布式光伏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符合《建筑光伏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T 51368-2019)等相关规范要求。使用的光伏产品应满足工信部《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21年本)》相关规定。

(五)严格施工许可。在我县境内从事屋顶光伏发电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县住建局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由建设单位切实履行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加强对工程建设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督促设计、施工等责任主体履行质量安全主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

(六)加强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建设管理。分布式光伏建设项目投资主体是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备案内容及规模建设,认真落实建筑荷载、抗风能力、防水工艺、规范施工、安全管理等相关要求,合理确定建设方式,相关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和监理等参建单位应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屋顶光伏安装人员应当具有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使用的光伏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不能满足相关技术规范的项目不得并网。分布式光伏投资主体应在项目建成后提出并网申请,经电网企业开展涉网设备验收合格、并网调试完成后并网运行,由电网企业依规统一调度。

三、规范有序接入

(七)开展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试点实施方案》和《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导则》(DL/T2041)要求,每季度末月20日前完成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分析,明确分布式光伏开发红、黄、绿色区域,测算辖区内变电站、线路、台区可接入容量,每季度末报县发改局。

(八)做好分布式光伏项目电网接入服务。电网企业要加强与发改局沟通对接,结合新能源项目发展需要,及时优化电网规划建设方案和投资计划安排。电网企业应明确办理并网手续的申请条件、工作流程、办理时限,在电网可接入容量范围内,按照申报接入时间顺序出具分布式光伏项目电网接入意见,严禁超容量接入。电网企业未出具接入意见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及未经备案的项目不得擅自开工建设,未取得接入意见自行建设的,电网企业不受理并网申请。

(九)提升接入消纳分布式光伏能力。电网企业要针对分布式光伏接入受限区域,统筹区域负荷水平和分布式光伏需求等因素,进一步加快电网升级改造,优化电网调度方式,提高电网接纳高比例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能力。鼓励分布式光伏“自发自用,余量上网”,减小公共电网运行压力,优先支持分布式光伏项目就近低压接入,不具备低压接入条件的地区,分布式光伏投资主体可探索汇集送出。

四、明确工作职责

为切实履行户用屋顶光伏项目管理的相关责任,确保户用屋顶光伏开发平稳有序发展,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县发改局:负责统筹协调做好全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工作;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单位宣传国家《户用光伏建设运行指南(2022年版)》《户用光伏建设运行百问百答(2022年版)》等有关政策措施。

县应急管理局:对在分布式光伏发电领域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予以督促治理,必要时报请县政府实行挂牌督办。对于有关分布式光伏发电领域涉及安全的举报,依据《陕西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对涉及分布式光伏发电安全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在分布式光伏发电领域发生事故的,按照相关规定要求,依法依规组织开展事故调查。

县公安局:负责对提供资料时伪造属地政府证明、印章等行为,在农户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之签订贷款合同骗取贷款、异地贷款、异地融资诈骗等行为严厉打击。针对相关案件线索,第一时间立案查处,切实保护屋顶产权人尤其农户合法利益。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排查县域内流通领域的光伏组件、逆变器、并网开关(断路器)、汇流箱、连接线、接插件等部件是否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21年本)》要求,定期对质量进行抽检。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各镇做好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涉及自建房的安全鉴定工作。指导建设单位督促设计、施工等责任主体履行质量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与县自然资源局一道共同做好城镇规划区内违法违规建筑判定和违法违规建筑屋顶光伏清理拆除工作。

文广旅游局:负责旅游景点、景区范围内的分布式光伏项目选址和风貌把关。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县城规划区内的分布式光伏项目选址把关,指导各镇人民政府把好规划及房屋产权关,推动农村宅基证办理发放工作。与县住建局一道共同做好城镇规划区内违法违规建筑判定和违法违规建筑屋顶光伏清理拆除工作。

县金融办:做好光伏发电金融协调服务工作;鼓励和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光伏发电项目的需求,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县司法局:负责指导各镇做好光伏企业与农户合同签订的审核工作,为利益相关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为符合法律援助法定条件的群众提供法律援助。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配合相关单位开展联合监管,依法打击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违规、违法行为,共同推进农村地区户用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县域内涉及使用林地的分布式光伏项目选址把关,指导建设单位依法办理分布式光伏项目使用林地批复手续。

县税务局:负责查处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中存在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

各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本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清单,纳入本地项目库统一管理,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施工建设承担属地监管责任。负责对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工前的规划及开发合同等进行审核,及时协调解决群众有关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中遇到的问题难题,发现安全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要严肃查处,及时督促整改。根据需要。

国网石泉县供电公司:负责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主体审核,确保并网主体的真实性,严禁未入网报装先建;按照分布式光伏的发展需求,有序做好配变改造等接入工作,每月底前需将本月并网的户用屋顶光伏项目信息抄报县发改局;负责开展涉网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分布式光伏项目有无保护装置和保护装置是否投运、是否私自调整逆变器参数、电能质量是否合格、涉网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对存在问题的应依规向用户和相关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的应依规解网,并按规定及时向县发改局报送情况。

房屋屋顶产权单位(自然人、非自然人):在分布式屋顶光伏项目的开发建设中,房屋屋顶产权单位作为重要参与方,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是提供必要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签订屋顶使用权租赁协议或合作协议,明确允许开发企业在屋顶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并自觉履行合同条款。二是屋顶产权单位要配合投资主体进行前期的屋顶勘查、评估工作,提供屋顶的结构图纸、荷载数据、建筑设计资料等,以便投资主体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和设计。在光伏电站运营期间,要配合投资主体进行设备维修、更换等工作。三是房屋屋顶产权单位要按照房屋屋顶租赁协议和相关管理规定,认真核查投资主体出具的施工图设计和论证既有建筑结构性安全等资料,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监督投资主体规范施工,确保房屋屋顶在安装光伏系统后能满足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五、相关工作要求

(十)加大宣传力度。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分布式光伏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力度,营造分布式光伏发电行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积极宣传《户用光伏建设运行指南(2022年版)》等国家和省发布的有关宣传资料及分布式光伏合同的常见陷阱、欺诈案例等,向广大居民普及相关知识,切实提高居民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支持采用风险告知书等形式,加大对分布式光伏开发收益和风险的宣传提醒,切实维护好群众知情权。

(十一)提高服务意识。各镇、各有关单位要提高服务意识,对项目申报、建设等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确保项目规范建设、有序推进,尽早发挥效益。同时确保居民自行出资建设的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收益由供电公司直接兑现至居民个人社保卡账户,切实保障居民合法收益。企业租用居民屋顶建设光伏发电项目,收益由供电公司兑现至企业账户,企业要优先兑现租用居民屋顶的租金。

(十二)压实主体责任。各部门要压实主体责任,强化责任担当,根据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发展规划、行业监测、备案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督促指导项目相关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分布式光伏项目安全稳定运行。

(十三)加强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项目未备先建、违章建筑屋顶建设屋顶光伏、光伏骗贷、非法融资、偷税漏税、光伏欠薪、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等违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限期整改并追缴违法所得,相关部门将暂停办理并网手续,同时向信用中国网站上传不良信用记录,并视情况限制在我县从事光伏开发事宜。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与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由石泉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石泉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4月16日

【公文PDF原件】:石发改发〔2024〕172号

【领导解读】:https://www.shiquan.gov.cn/Content-27027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