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严禁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区域乱悬挂、乱晾晒的温馨提示

时间:2024-05-06 11:27作者:鲍南妮源自:石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城是我们共同的家园,美好生活环境是我们共同的愿望。为守护石泉文明形象,现将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在公共场所,主次干道,沿街住房外立面,公园广场,人行道护栏,滨江大道沿线河堤防浪墙,悬挂,晾晒各类物品,共同维护市容市貌环境卫生,提升城市形象,营造环境整洁、有序的生活环境。

如有违反,将依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道路两侧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和公共场所等处禁止晾晒、吊挂杂物。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之规定“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并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石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