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zfgzbmsqxrlzyhshbzj/2024-0131 公开日期: 2024-04-22 17:31
来源 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内容概述 企业用工指导 | 养老保险篇

企业用工指导 | 养老保险篇

Q

养老保险参保有关规定?

A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Q

领取养老金需要什么条件?

A

答:领取养老金应同时满足两个关键词:“15年”和“退休年龄”。15年:是指参保累计缴费时间不少于15年。这里的15年只是最低标准,根据“长缴多得”原则,缴费时间越长,养老金就越高。

退休年龄:是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同群体的退休年龄有所不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指:随用人单位参保的男职工满60周岁,工人岗位女性满50周岁,干部岗位女性满55周岁;特殊工种的职工,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灵活就业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Q

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包含哪些?

A

答: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Q

离职跳槽,怎样处理可以不中断养老保险?

A

答:若职工离职后,很快找到新工作,应提醒新工作单位及时为自己办理参保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月起,就应依法参保缴费。若离职后暂时没有找到新的工作单位,可以在户籍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Q

参保单位申请缴费的操作规范和经办流程是什么?参保单位每月什么时间可以申报养老保险费核定,在此期间可以办理哪些业务?

A

答: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统称“参保单位”),应按照“当月申报、当月缴费,跨月重新申报”办法申报并缴纳养老保险费,即参保单位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完成缴费核定并生成征集计划后,应在当月征集计划有效期内在税务机关完成缴费。超过当月有效期限的征集计划数据,作为超期业务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机关在当月底前撤销;后期继续缴费时,重新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由税务机关征收。参保单位申报核定当月缴费的时间,在每月1日0时至当月22日24时,也就是说每个月的这个时间段内参保单位可以办理人员增减、基数申报,缴费核定和征集计划等业务。单位办理参保手续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