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石泉县财政局关于石泉县2024年纳入财政惠民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项目政策清单 | ||
索引号 | xzfgzbmsqxczj-GK-2024-0060 | 公开目录: | 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
公开责任部门 | 石泉县财政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4年03月22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4-03-22 14:53 |
内容概述 | 石泉县2024年纳入财政惠民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项目政策清单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补贴对象范围 | 补贴执行标准 | 主管业务部门 | |||
1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以确权面积为基准,优先粮食种植、优先耕地保护,已改变用途的、实施退耕还林的、未耕种或种植苗木等的、撂荒的等耕地不得纳入补贴范畴。 | 60元/亩/年 | 农业农村局 | |||
2 | 农机购置补贴 | 县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补贴范围内的所有种类的农机具,按照购买数量和补贴标准予以奖补。 | 定额补贴(陕西省农业农村厅测算补贴额、农业农村部农机化司审核) | ||||
3 |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 | 对实际种植粮食的农民和经营主体,依据实际粮食作物播种面积,结合上级下达的资金规模,按照全县统一的补贴标准,全部一次性兑付到农户和主体。 | 根据下达补贴资金及农户种植粮食面积核算确定 (2021年为19.7元/亩/年,2022年为25.7元/亩/年) | ||||
4 | 产业补助 | 发展农业产业的监测户 | 当年种植、养殖实际收入的10% | ||||
5 | 大中型水库移民直补资金 | 大中型水库安置区移民 | 600元/人/年 | 水利局 | |||
6 | 村干部补贴 |
符合政策的村(社区)干部:
一、村(社区)干部补贴:(1)大村(社区):按7名干部发放补贴,原则上为1名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会主任“一肩挑”干部,1名副书记,2名副主任,1名文书,1名村(社区)监委会主任,1名妇联主席。(2)小村:按5名干部发放补贴,原则上为1名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一肩挑”干部,1名副书记兼监委会主任,1名副主任,1名文书,1名妇联主席。
二、离任村(社区)干部:正常离任的村党支部书记、社区党总支书记或不设党总支部的社区党支部书记、村(居)委会主任、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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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一肩挑”干部每人每月 3470元,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每人每月2770元,副书记兼监委会主任、文书每人每月2440 元,副书记、副主任每人每月2340元,监委会主任每人每月1100元,妇联主席每人每月1060元;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一肩挑”干部每人每3750元,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每人每月3000元,文书每人每月2580元,副书记、副主任每人每月2480元,监委会主任每人每月1620元,妇联主席每人每月1580元;年满60周岁正常离任村(社区)干部生活补贴按每任满一年发放5元生活补助。 | 组织部 | |||
7 | 冬春受灾困难群众生活补助 | 因灾生活困难群众 | 人均不低于140元。 | 应急管理局 | |||
8 | 新一轮退耕还林补贴 | 2020年度退耕还林农户 | 400元/亩 | 林业局 | |||
9 | 新一轮退耕还林延长期补贴 | 2015-2019年度退耕还林延长期农户 | 100元/亩 | ||||
10 | 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 | 享受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是城关、池河、两河、饶峰、后柳、喜河、迎丰、中池、曾溪、云雾山、熨斗共11个乡镇的农户。 | 16元/亩 | ||||
11 | 地方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 | 享受地方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是饶峰、城关、池河、熨斗、云雾山共5个镇的农户 | 5元/亩 | ||||
12 | 脱贫人口护林员工资 | 2023年聘用的233名生态护林员,2023年聘用的119名森林管护护林员。 | 7000元/人/年,3000元/人/年 | ||||
13 | 天然商品林停伐补助 | 享受天然商品林停伐补助的池河、饶峰、两河、云雾山、迎丰、中池、喜河、熨斗镇的农户 | 16元/亩 | ||||
14 | 上一轮退耕还林纳入森林质量提升补助 | 享受上一轮退耕还林纳入森林质量提升补助各镇农户 | 20元/亩 | ||||
15 | 残疾人专职委员补贴 | 镇(办)残联、村(社区)残协专职委员 | 300元∕人∕月 | 残联 | |||
16 | 贫困残疾人阳光增收补贴 | 以低保、低保边缘、重残、一户多残、易返贫致贫户等困难家庭中的农村残疾人为主。用于农村残疾人发展种植养殖、林业果业、中药、农副产品加工、电子商务等多种产业项目。 | 3000元/户/年 | ||||
17 | 盲人按摩直补点 | 具有安康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视力残疾人,在当地县(市、区)残联备案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且通过年检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盲人医疗按摩机构。 | 经营一年以上,面积 30 平米(含)以上,按每名视力残疾从业人员 10000 元的标准给予扶持,年度最高不超过100000元。 | ||||
18 | 精神病服药补贴 | 县户籍的低收入家庭、低保户中持证精神类残疾人,特困供养户中的精神残疾患者不在补贴范畴。 | 360元每人。 | ||||
19 | 残疾人自主创业 |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处于就业年龄段、已经创业且需要帮助的残疾人。 |
1.残疾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取得法定证件、依法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创业人员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2.对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并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一年以上,从事种养殖及农产品加工业(村镇级证明运营一年以上)的自主创业残疾人,给予一次性扶持创业补贴5000元。
3.符合以下四种任意一条,给予一次性扶持创业补贴5000元。(1)在国际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奖牌的残疾人选手。(2)在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前两名的残疾人选手。(3)在全省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第一名的残疾人选手。(4)获得省级以上“自强模范”称号的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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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贫困残疾学生入学项目补贴 |
当年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被普通高等院校、特殊教育学院录取并报到就读的残疾大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子女大学生(当年录取就读的全日制高等职业学院大
学生及硕士、博士生可纳入资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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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标准为一次性5000元 | ||||
21 | 残疾人临时救助金 | 各级各部门在走访调研中发现和媒体报道的;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等方式向各级残联提出救助申请的;因遭遇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突发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残疾人。 | 救助标准原则上按县区1至6个月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最高不超过10000元。原则上一个缘由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救助。 | ||||
22 |
城镇居民保障性
住房租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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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中等偏下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干部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以及进城务工创业农民工、陪读的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生、青年教师、青年医生等。 |
最低收入及低收入家庭补贴标准16m2×3.00元/人/月;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补贴标准16m2×2.5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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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 |||
23 | 农村危改补贴 | 主要针对唯一住房经鉴定为C、D级或无房户且农户自愿申请改造的农村低收入群体(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对已实施过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 | C级修缮加固2万元/户;D级拆除重建3万元/户。(未超过按实际金额补助) | ||||
24 | 院房环境提升补贴 | 上报验收合格户数 | 户均2000元标准 | ||||
25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 符合政策范围的义务兵家属 | 陕西退役军人事务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陕西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工作的通知》(陕退役军人厅发〔2020〕40号)文件精神,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拨付标准为:本科以上(不含本科)42000 元/年,本科 36000 元/年,大专、高职30000元/年、高中24000元/年,初中18000元/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高于全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县(市、区),按照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发放。“高原条件兵”在发给其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基础上,每人再给予一次性奖励金2万元。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
26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补助 | 符合政策范围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 义务兵补助标准为当年公布的基础标准,再根据士官服役年限,每一年按照退役当年义务兵经济补助金10%给予增发。上述人员服役期间获得中央军委、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分别按照实际领取的自主就业经济补助金的15%、10%、5%予以增发。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多次荣获同一奖励等级的,不累计计算增发金额。对于服役时间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军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军龄按6个月计算。 | ||||
27 | 优抚补助资金 | 一、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 | 一级 | 因战 |
124410元
(2023年8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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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年/人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因公 |
118250元
(2023年8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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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 |
112250元
(2023年8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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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因战 |
112590元
(2023年8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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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 |
104700元
(2023年8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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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 |
98900元
(2023年8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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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因战 |
98780元
(2023年8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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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 |
91130元
(2023年8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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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 |
83760元
(2023年8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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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 因战 |
80970元
(2023年8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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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 |
71740元
(2023年8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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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 |
64700元
(2023年8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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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 | 因战 |
63240元
(2023年8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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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 |
54270元
(2023年8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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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 |
49470元
(2023年8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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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 因战 |
49400元
(2023年8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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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 |
45890元
(2023年8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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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因病 |
38040元
(2023年8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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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事务局 | ||||
优抚补助资金 | 一、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 | 七级 | 因战 |
36870元
(2023年8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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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 |
32380元
(2023年8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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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 因战 |
23280元
(2023年8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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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 |
20910元
(2023年8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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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 | 因战 |
19330元
(2023年8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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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 |
15240元
(2023年8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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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 | 因战 |
13580元
(2023年8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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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 |
11390元
(2023年8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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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属定期抚恤金 | 烈属 |
39490元
(2023年8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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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
33290元
(2023年8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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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故军人遗属 |
30740元
(2023年8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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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红生活补助 |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
87940元
(2023年8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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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军失散人员 |
40600元
(2023年8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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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 |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 |
2090元
(2023年8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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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月/人 | ||||
其他时期入伍 |
2030元
(2023年8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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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优抚补助资金 | 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
787.5元
(2023年8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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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事务局 | |||
六、两参人员生活补助 |
840元
(2023年8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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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老年烈士子女生活补助 |
1380元
(2023年8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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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 |
90.38元
(2023年8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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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月/每服役一年 | |||||
30 | 优抚对象医疗救助 | 符合政策的各类重点优抚对象 | 补贴标准依据省市最新政策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
31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技能和技术培训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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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当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复学以外退役士兵参加
技能和技术培训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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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学费补助最高不超过6000元/人 | ||||
32 |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取暖费 |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取暖费 | 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冬季供热采暖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安财综〔2018〕3号) | ||||
33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第一类)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第二类)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 生活困难家庭中的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1400元/人月,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900元/人月 | 民政局 | |||
34 | 孤儿生活补助 | 分散供养的孤儿 | 福利机构供养孤儿1800元/人月,社会散居孤儿1400元/人月 | ||||
35 | 孤儿大学生生活补助 | 孤儿认定时属陕西户籍,考取了教育部门核准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且录取时是孤儿的。 | 1400元/月 | ||||
36 | 孤儿大学生学费 | 全日制本科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分散供养的孤儿。 | 每人每学年不超过10000元,以实际缴费票据为准。 | ||||
37 | 残疾人生活补贴 | 具有石泉县户籍并持有第二代、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生活困难的贫困残疾人,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确定为补贴对象:(1)已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2)低收入家庭的一、二、三级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建档立卡四级残疾人。 | 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残疾人每人每月120元;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残疾人每人每月80元。 | ||||
38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具有石泉县户籍并持有第二代、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残疾人。 | 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20元; 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80元。 | ||||
39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 户口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镇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45元/人月,城市低保对象实行差额补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370元/人·年(一档:448元/人月;二档:297元/人月;三档:156元/人月)。 | ||||
40 | 城乡特困人员供养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申请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840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6984元/人·年。 | ||||
41 | 城乡低保边缘家庭补助 | 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 按省市相关文件执行 | ||||
42 | 襄渝铁路民兵伤残补助 |
用于为六、七十年代参加铁路建设的一、二类伤残民兵和参加襄渝铁路建设的一、二、三类伤残学生 |
一类906.3元/人月,二类725元/人月,三类543.7元人月 | ||||
43 | 城乡临时救助金 | 急难型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支出型对象。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 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按不超过12个月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 ||||
44 | 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 | 具有本辖区户籍,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 70-79岁:55元/人/月。80岁-89岁:100元/人/月。90-99岁:200元/人/月 100岁以上:300元/人/月。按季度发放 | 卫健局 | |||
45 | 独生子女保健费补助 | 农村及城镇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家庭(子女年龄0—18岁) | 每户每月30元。 | ||||
46 | 计生家庭合疗补助 | 农村独生子女户(领取独生子女证)、双女户计生家庭父母及0-18岁子女 | 每人每年40元。 | ||||
47 | 小额贷款贴息 | 主要针对脱贫户、监测帮扶对象因发展生产承贷的小额贷款所产生的贷款利息进行补贴。 | 按照市场报价利率(LPR)进行全额贴息 | 乡村振兴局 | |||
48 | 互助资金占用费补贴 | 主要针对脱贫户、监测帮扶对象因发展生产向互助协会借款所产生的占用费进行补贴。 | 按照一年期基准利率进行贴息 | ||||
49 | 财政扶贫“雨露计划”补助 | 主要针对脱贫户、监测帮扶对象家庭中有子女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的进行补贴。 | 按每人每学年3000元的标准补助 | ||||
50 | 地质灾害避险搬迁 | 主要针对地质灾害威胁户需实施搬迁 | 每户补助标准15万元 | 自然资源局 | |||
51 | 跨县转移就业一次性交通补助 | 16—60周岁脱贫劳动力和监测劳动力自行跨县转移就业满6个月的 | 每人每年可“定额补贴”交通费,其中跨省转移就业的补贴500元/人,跨县省内转移就业的补贴300元/人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举报电话: 0915—6325105 0915—63256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