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zfgzbmsqxrlzyhshbzj/2024-0082 公开日期: 2024-03-19 10:11
来源 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内容概述 【企业用工指导】劳动合同篇

【企业用工指导】劳动合同篇

问:不签订劳动合同有哪些法律后果?

答:(一)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

(二)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问:是否允许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是。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分别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现行法律没有对一项长期工作任务禁止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问:试用期是否明确规定最长期限?

答:最长6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禁止企业与职工反复约定试用期,即同一企业与同一职工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如果企业只约定了试用期,没有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则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视为劳动合同期限。其中三类劳动合同不能约定试用期:(一)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包括正好3个月的);(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

问:劳动合同履行注意事项

答:(一)企业停工停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对没有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安排工作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二)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三)企业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企业继续履行。

问:劳动合同可以变更的情形?

答:(一)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二)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三)企业变更名称的,应当变更劳动合同的企业名称;

(四)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需要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问: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的;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企业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企业提出,拒不改正的;⑤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问: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答:(一)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提前通知本人?

答: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四十条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有三种情形:在劳动者存在一定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须事前通知即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非过失性原因和客观情况的需要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经济性裁员,需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