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zfgzbmsqxrmzfbgs/2024-1095 | 公开日期: | 2024-02-05 19:10 |
来源 |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内容概述 | 《石泉县地震应急预案》《石泉县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石泉县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石泉县地震应急预案》《石泉县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石泉县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5日
(信息公开形式:部分公开)
石泉县地震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坚持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开展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地震灾害带来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条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安康市地震应急预案》《石泉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编制本预案。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发生地震灾害的应对工作,以及县外地震灾害对我县造成影响的应对工作。
第四条 工作原则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一条 县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和实施全县抗震救灾工作。
总指挥长:石泉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总指挥长:石泉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石泉县人武部部长
指 挥 长:县发改局局长
县住建局局长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县武警中队中队长
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成 员: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委统战部、县人武部、县发改局、教体科技局、经贸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广电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医保局、经开区管委会、交警大队、融媒体中心、团县委、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生态环境分局、供电分公司、公路段、气象局、武警中队、消防救援大队、火车站、电信分公司、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广电网络公司、人寿保险公司、人保财险公司负责同志,各镇主要负责同志。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
工作职责:领导全县抗震救灾工作;掌握震情、灾情、社情、民情及发展趋势,组织新闻发布与宣传;指挥协调抢险救援行动和受灾人员紧急救援、维稳工作;组织对伤员救治、转运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理;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各类生活物资供应,指导灾后恢复与重建;执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指导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体系建设。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政府办:协调各级、各部门在全县抗震救灾中的各项工作,确保高速、高效、有序推进。
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媒体及时发布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相关信息;做好网络舆情监测、分析、研判,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和谣言,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加强相关网络舆情的监测、预警及通报工作;指导涉事部门及地方做好网上舆论引导和应对处置工作;协调处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重大突发事件。
县委统战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管理全县抗震救灾中,涉及民族、宗教、港澳台等相关工作。
县人武部:根据震灾情况,组织指挥民兵预备役参与抗震救灾行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重要工程、生命线工程的抢险处置等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应急储备粮食、食用油和煤、电、气等应急物资的协调调运;落实有关扶持资金、物资,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恢复生产工作;加强灾后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监测预警,必要时报经县政府同意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人防工程、设备设施及防空警报器的维护、管理工作,按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命令,随时做好防空防灾警报信号鸣放工作,保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发出应急避震指令的正常实施。
县教体科技局:指导灾区学校做好灾情信息的收集、上报;组织力量配合救援队伍在学校开展救援,视情组织转移和安置灾区师生;指导灾区学校恢复教学秩序,联合住建部门对校舍进行安全鉴定、加固,组织做好校舍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将防震减灾救灾知识纳入学校教学内容,指导学校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疏散演练;组织鼓励和支持抗震救灾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抗震救灾先进科学技术成果。
县经贸局:负责灾区部分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的协调工作;做好大型商场、超市的重要商品储备供应和安全检查,及时恢复正常营业,保障市场商品供应;组织协调工业应急物资的生产;协调通信企业开展通信抢修工作;指导制定工业恢复生产方案和工业生产自救。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参与组织对灾区指挥场所、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对地震引发的火灾、毒气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救援;做好交通疏导,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抗震救灾工作有序进行;对接网信部门做好灾情期间网络舆情管控和舆情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开展社会救助;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调殡葬服务机构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县财政局:争取中央、省、市财政资金和接受捐赠资金,并会同县应急管理局等主管部门及时分配下达;参与指导地震应急物资储备、群众生活物资调拨、灾区恢复重建等工作;组织县内国有企业参与救灾及灾后重建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灾情应急测绘、地质灾害信息收集、上报等工作;承担次生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灾区对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开展隐患排查和评估,对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
县住建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灾区建(构)筑物抗震性能进行隐患排查;指导灾区各类建(构)筑物的抗震加固和修复工作;指导协调对城市的基础设施等进行抢险,恢复基础设施功能;实施地震灾后房屋安全状况的鉴定工作;协助应急管理局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开通与管理工作;加密地震监测,进行震情速报,快速了解灾情、启动相应级别的地震应急响应并提出意见;指导各镇、各单位开展相关防震减灾的日常工作。
县交通局、公路段:负责组织收集灾区公路、桥梁、隧道等灾情信息并迅速上报、续报;组织对被毁坏的公路、桥梁和有关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障地震物资和灾区群众的应急物资运输;协同县邮政分公司,保障寄递物流的应急运输;协同县公安局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实施交通管制措施;指导道路抢修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
县水利局:负责较大水利工程和设施抢险加固及恢复重建;检查指导和巡查灾区饮用水源、水库、主要河流重要堤防、大坝设施安全;做好灾区重要水利设施抢险加固及恢复重建;处置可能发生的次生水患灾害及灾区的其他险情。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指导开展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会同应急管理部门查核、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指导灾区做好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
县文旅广电局:及时掌握灾区游客受灾情况,配合做好灾区游客临时安置等工作,协同处理相关涉外、涉港澳台游客事务;对景区景点震后受灾受损情况进行排查,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协调保障广播电视信号传输及应急广播系统运行,参与组织有关抗震救灾宣传报道等工作。
县卫健局:负责组织开展地震灾害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组织医学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伤员;统筹协调灾区卫生防疫工作,指导开展应急接种、心理干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预防处置重大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组织调配需用药物;收集报送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医疗卫生机构受损等卫生应急工作情况。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灾区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市场价格监管,打击价格违法行为。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地震应急处置及现场指挥部协调保障工作;做好地震灾害信息收集、汇总和报送;衔接军地各类救援力量参与地震应急救援;协调安排到石泉县参加抗震救灾的救援队伍;指导做好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工作;管理、分配县级地震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承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县医保局:负责受灾地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大病医疗救助、医疗保障综合协调等工作。
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园区内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第一时间向指挥部报告灾害信息;及时转移和安置园区内受灾人员,妥善安排受灾人员生活;迅速控制园区内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做好次生灾害的排查与监测预警工作,防范地震可能引发的火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指导园区内企业开展灾后自救、互救和复工复产等工作,配合做好紧急物资的生产调配工作。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电视、广播等媒体的新闻宣传、抗震救灾报道和舆论引导;配合有关单位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
团县委:负责志愿者队伍的管理与调配。
县红十字会:负责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做好国内外组织和个人通过红十字会捐助物资、资金的接收工作;开展救援、救护、救助工作;做好红十字志愿者队伍管理与调配。
县慈善协会:负责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做好国内外组织和个人通过县慈善协会捐助物资、资金的接收工作。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做好对灾区环境、地震灾害引起的污染源泄漏等次生灾害的监测和防控;组织收集灾区环境污染灾情信息并上报,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污染环境案件鉴定工作。
县供电分公司:负责组织力量抢修并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保障地震现场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县气象局:负责加强气象监测,及时向指挥部上报重大气象信息,发布气象预警预报,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保障。
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驻石武警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组织对重要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对被困和受伤人员进行搜救;参与各类次生灾害处置及特殊建筑物的抢险;参与对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参与地震引发火灾、危险化学品泄漏等次生灾害的抢险救援。
县火车站:负责查明铁路中断、受损等情况,组织铁路沿线路域范围内抢修工作和被毁铁路设施的修复;负责保障抢险、救灾、防疫等人员、物资和设备的铁路运输畅通。
电信分公司、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广电网络公司:负责各级响应情况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内外通讯联络,建立一套现代应急通信系统,解决震后线路中断、通讯阻塞、系统瘫痪问题,必要时请求上级调动移动通讯设备,架设临时通讯线路;及时修复损毁的通讯设备,尽快恢复震区通信,保证通信畅通;制定通信保障方案,落实保障措施。
人寿保险公司、人保财险公司:负责投保户的灾损评估,做好赔偿工作。
各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第一时间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灾害信息;迅速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临时避难点,设置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简易住所和临时住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确保饮用水消毒和水质安全,积极开展卫生防疫,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做好次生灾害的排查与监测预警工作,防范地震可能引发的火灾、水灾、爆炸、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或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大量泄漏等次生灾害以及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工作要求承担其他工作。
3.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工作职责:负责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和震时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传达落实县委、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强化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做好地震灾情信息上传下达;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承担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4.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专家组
为加强地震灾害应急处置的科学性,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抽调或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地震灾害事件应急专家组。
主要职责:承担抗震救灾决策的技术咨询;向指挥部提出处置措施建议;参与灾害调查,对有关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
5.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
综合协调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政府办、县委统战部、县人武部、发改局、经贸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局、卫健局、武警中队、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和受灾区域镇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综合协调工作,搜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民情等各类信息,掌握、报告、通报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指导、协调各专项工作组工作;承办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活动及请示、报告、公告、命令、批复、协商等文件的起草、报送、发布等工作;做好解放军、武警来我县进行救灾支援的协调工作;协调来我县进行支援县外抢险救援力量;协调指挥部的后勤保障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抢险救援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人武部、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经开区管委会、团县委、红十字会、武警中队、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和受灾区域镇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人员搜救和抢险救灾,制定应急救援行动方案,组织各方救援队开展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协调有关专家指导应急救援工作;做好地震引发的火灾、地质灾害、矿山坍塌滑坡、危险化学品泄漏等次生灾害的抢险救援;发动灾区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工作,统筹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和志愿者队伍的组织、派遣和管理工作;调用、征用大型工程机械和抢险救援装备、设备和物资,做好各方应急救援队伍的后勤保障工作;协调县外救灾队伍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各类救援力量支援灾害发生地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群众生活保障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委统战部、县发改局、教体科技局、经贸局、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广电局、市场监管局、团县委、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气象局、火车站、供电分公司等单位和受灾区域镇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灾区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制定并实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灾后救助和资金物资保障等工作方案;组织疏散、转移和临时安置受灾人员;做好遇难人员善后相关事宜;指导各镇开展畜禽的安置工作;监测物价和供给,稳定市场价格秩序,保障救灾所需的生活必需品供应;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临时避难场所,组织、指导、监督中央下拨及省级、市级救灾款物的分配和使用;指导保险机构做好保险的查勘、定损和理赔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由县卫健局牵头,县人武部、发改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单位和受灾区域镇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设立应急医疗服务站,开展医疗救治、心理援助等工作;监督、监测灾区饮用水源、食品卫生和药品安全,开展灾区疫情监测,做好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做好灾区药品质量安全与供应保障工作,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做好县内外有关医疗机构和医疗救援队伍的协调工作,开展灾区环境卫生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交通运输组。由县交通局牵头,县人武部、发改局、经贸局、公安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广电局、应急管理局、武警中队、消防救援大队、供电分公司、火车站等单位和受灾区域镇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交通设施的抢通保畅和救灾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抢修维护公路、铁路等交通设施,维护交通秩序;制定救援队伍、设备和物资运送方案,配合开展受灾群众和伤病员的紧急转移;组织协调各类运输力量,做好抢险救援队伍、受灾人员、应急救灾物资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的运输工作;做好县内外有关交通设施抢险救援队伍、交通运输队伍的协调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要素供应保障组。由县发改局牵头,县经贸局、财政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广电局、供电分公司、电信分公司、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广电网络公司和受灾区域镇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电力、天然气(液化气)、成品油等要素供应以及供水、通信、广播电视等保障工作。指导相关企业做好电力、天然气(液化气)、成品油、供水、防洪、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设备的抢修工作并维护设施设备正常运转;做好县内外有关要素保供以及基础设施抢修队伍的协调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灾情监测研判组。由县住建局牵头,县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气象局、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和受灾区域镇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震情灾情监测及趋势研判,密切监视震情发展趋势,及时通报余震信息,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加强对可能造成严重次生灾害的危化品设施、水库、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等检查、监测力度,防控严重次生灾害的发生;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灾情调查和跟踪评估,对受灾情况进行抽样调查和核实,评估地震灾害损失;开展震后应急测绘工作,为灾情研判工作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支撑;开展灾区气象监测,及时通报重大天气变化,为灾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气象服务;开展灾区的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监测和防控工作,组织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震后安全性应急评估工作;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及时通报地质灾害隐患发展趋势和处理险情;对可能发生严重次生水患水源地进行监测,及时通报水患发展趋势和处理险情;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社会治安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司法局、武警中队等单位和受灾区域镇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秩序稳定工作,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做好灾区指挥场所、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避难和临时安置等重要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必要时组织开展重要目标的临时转移、搬迁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救灾捐赠接收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政府办、县委统战部、县发改局、民政局、财政局、团县委、慈善协会、红十字会和受灾区域镇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县内外、国(境)内外救灾捐赠物资、资金的管理工作和社会力量动员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临时接收仓库,统一接收、按需调配和发放捐赠款物;指导县内慈善机构和公益组织规范接收社会捐赠款物,及时做好统计、分配、使用、监督等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委统战部、县公安局、自然资源局、文旅广电局、卫健局、应急管理局、融媒体中心等单位和受灾区域镇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新闻宣传的组织协调工作;做好震情、灾情、抗震救灾信息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舆情监测,正确引导舆论,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临时广播站或新闻站,让灾区群众能够及时了解抗震救灾工作情况;组织开展对灾区群众的防震减灾、卫生防疫、次生地质灾害防范等方面的科普宣传和安全提示工作,做好震区境内外记者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灾损评估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发改局、经贸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和受灾区域镇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灾情损失的调查、核查和评估等工作;对受灾情况进行抽样调查和核实,评估地震灾害损失;对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调查总结,编制调查评估报告;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由县政府办牵头,县委统战部、县文旅广电局、应急管理局和受灾区域镇组成。
主要职责:协调涉外、涉港澳台相关工作。妥善安置在灾区旅游或工作的国(境)外人员,及时向上级相关机构报告有关情况,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恢复重建组。由县发改局牵头,县教体科技局、经贸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广电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慈善协会、红十字会、火车站等单位和受灾区域镇组成。
主要职责:指导开展灾区房屋应急评估、安全鉴定和加固重建工作;做好临时(永久)安置点的规划选址、安全评估和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受灾区域镇做好复工复产复学,及时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编制灾后重建规划,落实相关扶持政策,争取上级资金支持,指导协调灾后恢复重建相关事宜;开展设施加固重建和生态修复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6.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各工作组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长或县委、县政府指定专人担任,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现场抗震救灾相关工作。当上级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到达现场后,接受上级统一指挥。地震应急救援结束后,现场指挥部自动撤销。
主要职责:及时传达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部署和要求,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及时了解掌握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报并提出有关措施建议。
第二条 镇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各镇参照成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当指挥机构遭受破坏无法正常运转时,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抽调相关人员组成临时指挥机构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指挥、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组织力量实施先期应急救援,贯彻落实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在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应急救援行动。
由县住建局负责,积极配合省、市地震部门做好地震监测台网建设,保障好地震监测台站外围环境,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报和预警。对地震预报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及市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条 地震灾害预防
由县住建局负责,加强抗震设防监管,组织对抗震设防要求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开展地震风险评估,制定减灾对策,强化“三网一员”体系建设,建立地震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基础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督促危险建(构)筑物产权人(管理人)采取抗震加固措施;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邻县发生7.0级以上地震,县内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
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邻县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县内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
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邻县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县内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
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邻县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第二条 震情速报
当县内发生有感地震后,县住建局要依托专业地震监测平台,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测定,上报县委、县政府,通报县应急管理局,及时续报余震信息,负责向社会发布地震监测、预警、烈度等信息。县应急管理局向县委、县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上报震情灾情信息,并通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
第三条 分级响应
根据省、市《地震应急预案》规定,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
当县内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时,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建议,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启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当县内发生较大地震灾害时,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Ⅲ级响应级别建议,由县委、县政府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启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并根据情况请求上级支援。
灾情特别明显、超出县委、县政府应对能力,震情敏感复杂或发生在重要时段的较大及以上地震灾害,需要启动地震应急Ⅱ级响应的,根据《陕西省地震应急预案》规定,由县委、县政府报市委、市政府,由市委、市政府报请省委、省政府启动地震应急Ⅱ级响应。
当上级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响应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同级响应,并在上级统一领导下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第四条 先期处置
一般以上地震灾害发生后,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应立即组织召开指挥部工作会议,开展先期处置,迅速发动干部群众优先开展灾情收集和自救互救工作,并及时向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必要时可按照《陕西省地震应急预案》规定越级上报;组织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依法对交通干道进行临时交通管制;设置临时救灾物资库,接收、调配救援救灾物资;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临时集中安置点,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前来灾区开展支援活动的各类抢险救援队伍、群团组织和志愿者的组织管理工作。
县住建局要随时与省、市地震部门对接,掌握震情会商结果和地震趋势意见,报县委、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县应急管理局迅速调度了解灾情形势,提出救援救灾建议。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迅速按照本单位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分级管理一览表
第一条 善后处置
各镇、各有关单位要积极稳妥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大型机械、通信设备及其他救援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并依法给予补偿,造成损失的要做好理赔。
第八章 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
第一条 临震应急
1.临震应急措施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县临震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处置措施如下:县住建局负责加强震情监视,核实地震异常,及时向省、市地震监测部门汇报请求震情趋势研判,并及时报告相关结果;县应急管理局协调指导相关镇、部门做好防震抗震和抢险救援准备;县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负责对可能即将发生的地震事件影响后果进行评估,特别是对重要场所、重点地段,以及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区域制定相应对策,采取准备措施;县应急管理局、卫健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救援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准备;县交通局、供电分公司、火车站、电信分公司、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广电网络公司等负责组织制定应急交通、通信、供电保障方案,加强设施设备安全防护;县应急管理局、发改局、经贸局等负责做好抗震救灾物资准备;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分析引导,维护社会稳定。
2.临震应急终止
石泉县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石泉县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机制,规范我县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开展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不良社会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石泉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编制本预案。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石泉县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质量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工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和已建成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因工程质量发生的建筑物倒塌、市政基础设施严重塌陷等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等。
第四条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应急处置工作以减少人员伤亡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各镇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开展相关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强化日常监管,常态化开展隐患排查整治,提高预警能力,加强培训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防患于未然。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将应急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重视提高一线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充分发挥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公司的作用,提高对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全过程的综合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科学决策,依法处置。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在预防和应对建筑质量安全事故方面的专业能力,强化科学决策部署,依法依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采用先进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科技含量和装备水平,强化应急救援能力。
公开透明,畅通信息。遵循“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效管理、正确引导”的方针,科学研判事态发展,统一回应社会关切,及时、真实、准确、有效、主动地发布建筑质量安全事故的权威信息。
第五条 事故分级
按照国家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将事故等级从高到低依次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本事故等级中所指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一条 指挥机构
1.石泉县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县政府成立石泉县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建筑应急指挥部),作为处置石泉县建筑质量安全事故的指挥机构。
总指 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
县住建局局长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 员:县纪委监委、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经贸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经开区管委会、总工会、生态环境分局、交警大队、气象局,消防救援大队、电信分公司、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广电网络公司和各镇。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
工作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的统一决策部署;负责指挥、协调一般建筑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决定应急救援工作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当事故超出指挥部处置能力时,依程序提请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响应应对;组织开展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2.县建筑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纪委监委:负责对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中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开展审查调查。
县委宣传部:负责统一发布事故信息及抢险救援情况,引导社会舆论,做好新闻媒体协调工作。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事故现场维稳、交通秩序的管控,参与突发事件调查工作,协助做好突发事件中受灾群众疏散撤离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事故影响的城镇居民基本生活救助及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置工作;适时开展社会捐赠活动。
县财政局:负责筹措资金对事故发生地抢险救灾工作提供财政保障,做好资金使用监管;协助各镇(经开区管委会)争取抢险救灾资金。
县住建局:负责贯彻落实县建筑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决定事项,建立应急专家组和应急队伍,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应急知识普及等工作;做好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救援和善后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培训。
县交通局:会同县公安局承担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协调物资运输、人员转运等运力保障。
县卫健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中的医疗救治、卫生监督、疾病控制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对事故中涉及压力容器、工业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的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对事故中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非施工用产品的检测鉴定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置,对事故中不合格产品厂家和经销商的查究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事故应急处理和抢险救援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按照县政府授权或委托,做好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县总工会:参与事故中职工伤亡的调查处理,提出处理意见,监督防范和整改情况落实。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指导建筑质量安全事故环保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开展建筑质量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并出具评估报告;组织专家对重大事故环保应急抢险、灾后恢复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区域气象监测、预报预警。
县消防救援大队:参与制定抢修方案,负责组织实施事故现场的抢险救援;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本预案未明确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县建筑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行动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第二条 办事机构
1.县建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建筑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住建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分管安全生产副局长兼任。
工作职责:承担县建筑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向县建筑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扩大和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传达县建筑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和决策;联络、协调相关单位参与应急处置;负责履行应急值守职责;将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县建筑应急指挥部报告;组织编制和修编本预案,制定预案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完成县建筑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应急专家组
依托县级应急处置专家库,根据需要聘请专家,组建县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为分析事故发展趋势、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决策咨询和建议;参与现场处置方案的研究制定,进行技术指导;参与事故调查评估。
第三条 现场工作机构
1.现场指挥部
根据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在县建筑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县住建局、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组成,相关单位和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
工作职责:研究决策应急救援处置措施和救援方案;调动应急队伍,调集应急物资、装备及设备,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指挥现场应急力量做好被困人员搜救、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交通和治安秩序;迅速控制、消除危险源,严防次生、衍生事故发生;随时向县建筑应急指挥部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视情况开展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调查、统计工作。
2.应急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工作组,其组成及职责如下:
综合协调组:由县住建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和事故发生地镇政府(经开区管委会)组成。负责事故现场的指挥和统筹工作;落实县建筑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及时向县建筑应急指挥部汇报有关情况;综合协调各工作组的现场处置工作;组织调配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交通、通讯、设备等救援资源。
抢险救援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气象局等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地镇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应急救援专家和事故发生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伤员搜救、指导遇险人员开展自救工作,统一调集、指挥现场施救队伍,实施现场抢险,实施抢险工作的安全措施和清理事故现场。
安全保卫组: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牵头负责,事故发生地镇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参与。负责现场警戒,加强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交通管制,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确保救援通道的畅通;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必要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控制。
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经开区管委会)牵头,县经贸局、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局、供电分公司、电信分公司、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广电网络公司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物资及装备,组织力量抢修电力、通讯设施,保证应急救援信息和交通的畅通,提供救援人员生活后勤保障。
医疗救护组:由县卫健局牵头,负责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对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和抢险救援的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救护和转移治疗。
信息发布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住建局、应急管理局组成。负责统筹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发布和媒体接待工作,按规定及时发布事故有关信息和回应有关情况。
调查评估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纪委监委、县住建局、公安局、总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根据县政府安排,及时查明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总结事故应急处置的经验教训,评估事故损失。
善后处置组:由县政府牵头,县民政局、人社局、总工会、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保险公司组成。负责事故救助、补偿、抚慰、抚恤等工作,安置受灾人员,处理死难人员遗体;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协调灾后重建;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和法律援助;预防和解决因事故处置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3.其他有关单位应急职责
各镇、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群众的宣传、劝导、安置、生活保障等工作,协助做好现场疏散、疏导等各项配合工作。
建设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应急救援预案,结合在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宣传,及时向县住建局报告事故情况。在事故发生后,应积极协助县建筑应急指挥部开展有关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施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应急救援预案,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成立本单位应急抢险队伍,每个建筑工地均须成立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急救小组,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同时,各工程项目部应根据工程的特点,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本工程项目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特别是发生事故时,施工企业和项目部应及时向县住建局和县应急管理局上报事故情况,并负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
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应急救援预案,结合已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宣传,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监理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应急救援预案,结合在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熟悉所监理项目的合同条款、规范、设计图纸,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检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措施的投入,积极参与相关应急演练,协助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宣传。
勘察、设计单位:负责查明、分析、评价现场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对建筑本体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控制进行专项设计;对涉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进行标注,为建筑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相关的技术指导,协助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知识宣传。
第三章 预防与预警
第一条 预防
1.预防机制
工程各参建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应急处理机制,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加大安全检查力度,定期组织演练,提高事故的防范应对能力。监理单位须加强巡视旁站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在受控状态,同时要深入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第一时间向项目负责人报告,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县住建局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2.预防措施
县建筑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和应急预案,加强对相关部门人员的教育培训和预案演练。专业和局部性演练根据需要由各成员单位负责,综合性演练由县建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负责。
县住建局应密切关注国内外发生的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吸取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系。
各参建单位依据本预案和实际运行情况,制定项目应急预案,健全完善救援程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应急物资,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条 监测预报
坚持建筑质量安全事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和预防为主的原则,各参建单位要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风险监测防控措施,定期开展自查,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当出现可能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县住建局。
第三条 信息预警
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建筑质量安全事故,按照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分为由高到低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分别对应预测将要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级别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2.预警信息发布
县住建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监测信息和风险评估情况,确定预警级别,经审批后通过官方平台发布预警信息。
3.预警处置
预警信息发布后,发布单位和相关部门要进行分析研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开展应急准备,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当预警事件的发展态势发生变化时,信息发布单位可以视情调整预警级别;当可能引发建筑质量安全事故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且达到预警解除标准时,信息发布单位要解除预警信息,终止有关措施。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一条 事故报告
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目击者)应当立即向项目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30分钟内向县住建局和县应急管理局报告。
县住建局和县应急管理局接到建筑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并核实后,遵循“及时、准确、完整”的原则,应在30分钟内上报县政府及上级相关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建筑质量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执行首报、续报和终报制度,首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信息首报或报警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类别、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和损害程度的初步估计、现场救援情况、事故已采取的措施等。当情况发生变化时,需及时进行信息续报,主要内容包括:人员伤亡、事故影响最新情况、事件重大变化情况、采取应对措施的效果、检测评估最新情况、下一步需采取的措施等。当事故应急响应结束后,需及时进行信息终报,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的发生原因、处置经过、处置结果等。
第二条 先期处置
发生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减少损失,防止事态扩大,并将处置情况随时报县建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先期处置的主要内容为施救、抢险和现场保护,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
1.及时通知、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影响人员;
2.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3.通过控制事故现场、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施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阻止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
当应急救援工作队伍到达现场后,事发单位负责人应及时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需要处理的问题及有关工作措施,移交事故处置协调指挥权,并配合做好后续抢险救援工作。
第三条 分级响应
1.分级应对
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当事故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处置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
一般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其中,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提请市安委会指导应对;较大事故报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应对;重大及以上事故报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应对。
事故发生后,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应进行初判,根据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应急处置能力、预期影响后果进行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敏感事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视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2.响应启动
按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灾害类别,启动应急响应。
本预案将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一般事故(Ⅳ级):实施Ⅳ级响应行动时,县建筑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建立现场指挥部,明确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依法依规组织事故应对工作,开展应急救援,及时向县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报告事故处置主要进展情况,提出事故处置力量资源和相应级别调整的意见建议。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Ⅲ、Ⅱ、Ⅰ级):实施Ⅲ、Ⅱ、Ⅰ级响应行动时,县建筑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同时向上级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报告,提出启动更高级别响应的请求。相关成员单位应立即赶赴现场,在市级、省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领导、组织、协调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全力营救伤亡人员,避免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3.处置措施
在县建筑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现场指挥部统筹指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事故发生地镇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科学处置,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采取下列处置措施:
1.制定方案。根据事故类型,研判现场信息,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2.现场管制。划定警戒区域,在警戒区域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将警戒区域内与事故应急处置无关的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辆进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合理设置出入口,控制、记录进入事故救援核心区的人员。
3.搜救、疏散人员。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工作,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受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4.抢险救援。组织开展事故处置、工程抢险、道路交通设施抢修和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组织对事故工程进行隐患排查,迅速控制事故导致的危险源,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医疗救护。组织开展现场紧急医疗救护,及时转移危重伤员。根据需要向上级卫生健康部门请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专业医疗队伍进行指导和支援。
6.风险监测。开展事故现场及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地形、建筑物、构筑物情况进行监测,综合分析和评价监测数据,预测事故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提出现场救援工作建议。
第四条 信息发布
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由县建筑应急指挥部会同县委宣传部及时向社会发布建筑质量安全事故的监测和救援情况等信息。
建筑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力求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及时持续发布。未经现场指挥部的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信息。信息发布工作可通过发布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方式,主动、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故原因、损害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故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第五条 响应结束
当现场遇险人员全部获救,伤亡人数已经核清,事故现场得以控制,次生或衍生事故隐患等危险因素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完成,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指挥机构宣布响应结束。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一条 善后处置
在开展应急救援的同时,适时启动善后处置相关工作。善后处置工作,在县建筑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善后处置组负责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主要包括人员安置、生活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清理与处理现场等事项。善后处置责任单位应当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事故责任单位及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政策,做好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及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等,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保险机构须按规定及时开展理赔工作。
第二条 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一般建筑质量安全事故,由县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事故调查;较大事故由市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事故调查;重大及以上事故调查,按照国家、省级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事故调查应当查明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突发事件责任;提出对突发事件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突发事件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突发事件调查报告。
第三条 保险
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开展相关的保险查勘、定损和理赔工作。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一条 指挥保障
建立健全完善的应急指挥系统,充分发挥专家组的作用,科学、迅速、准确决策,为事故处置指挥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条 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通信网,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确保通信畅通;预案中涉及的单位、部门及人员应保证相互间通讯、信息的畅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定期调度,保证预案及时启动。
第三条 物资保障
县建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制定建筑质量安全事故物资储备制度,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保障应急救援需要;公安、应急、消防等部门要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救灾物资;各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工作,发生事故后,由指挥部统一调度使用。
第四条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健局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队伍,根据救援需要,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保障;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应急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实施监督管理,保证所用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掌握抢救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品、解毒药品供应的城市及来源。
第五条 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局负责救援队伍和疏散人员的运输工作;县公安局、交管部门负责道路交通的疏导工作,确保抢险队伍、车辆、器材及时到位。
第六条 应急队伍保障
建立由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组成的基本抢险队伍,以及由各建筑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队组成的专业应急队伍,共同组成应急队伍保障体系。
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建立本县建筑质量安全事故的专业应急队伍基本力量。
抢险力量:对在建工程,由施工单位人员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对已建成房屋和设施的,由房屋产权、物业管理等单位的人员组成,协助开展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依靠本地骨干企业建立种类和专业齐全的常备救援抢险队伍。
专家咨询力量:县住建局组织一批从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技术专家,组成专家组,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提供技术咨询。
第七条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为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第七章 预案管理
第一条 宣传与培训
县住建局应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建筑质量安全事故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专业应急队伍进行理论知识和应急救援技能培训,普及预防突发事故常识及事故应急处理知识,提高预防建筑质量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县应急管理局应组织应急预案培训,使相关成员单位更好地理解和掌握预案,进一步增强事故应急处置的能力。
全县各建筑施工企业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建筑质量安全事故防护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培训,将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防范和处置常识纳入专业培训内容,切实提高业务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条 预案演练
县建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每年组织一次建筑质量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演练工作,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各施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三条 责任与奖惩
县建筑应急指挥部根据建筑质量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提请县人民政府对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拒报、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预案编修
本预案由县建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编制,按程序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实施,并抄送上级相关主管部门。本预案应当在上位法律法规规章、应急指挥机构、部门职责、应急资源发生变化调整,以及在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重大问题需要调整时进行修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条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条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石泉县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系列指示要求和批示指示精神,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健全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对机制,科学、高效、妥善应对城镇燃气事故,坚决防范化解燃气安全重大风险,提高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及其所造成的损失和不良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条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消防条例》《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陕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石泉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编制本预案。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石泉县行政区域内燃气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应急保障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燃气设施在遭受恐怖袭击时,应急处置依据有关反恐应急预案执行。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原料使用,沼气、秸秆气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预案。
第四条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思想,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燃气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和应急储备管理,通过开展全面的风险评估工作,掌握燃气风险源的分布,增强燃气企业和管理部门对燃气突发事件的预警能力,落实燃气突发事件预防和消除安全隐患的措施;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做好应对燃气突发事件的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燃气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镇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及各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依法规范,科学处置。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充分利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发挥专家和专业人员作用,增强预防和应对燃气突发事件的专业能力。
5.公开透明,及时发布。遵循“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效管理、正确引导”的方针,科学研判事态发展,统一回应社会关切,及时、真实、准确、有效、主动地发布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权威信息。
第五条 事件分级
在燃气储存、输配、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燃气泄漏、火灾、爆炸、大面积停气等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低到高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
本预案燃气突发事件分级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Ⅳ级(一般)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Ⅳ级(一般)燃气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
(3)造成1000户以上10000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气6小时以上的;
(4)天然气门站、加气站、储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燃气输配设施或城镇燃气运输车辆等发生泄漏或引起燃烧、爆炸,需要紧急疏散人群、实行交通管制的;
(5)县委、县政府认为需要由其统一指挥、响应的其他燃气突发事件。
2.Ⅲ级(较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Ⅲ级(较大)燃气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3)造成10000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气12小时以上的;
(4)天然气门站、加气站、储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燃气输配设施或燃气运输车辆等发生严重泄漏或引起燃烧、爆炸后,难以控制,造成广泛的社会影响,需要紧急疏散人群、实行交通管制的;
(5)市委、市政府认为需要由其统一指挥、响应的其他城镇燃气突发事件。
3.Ⅱ级(重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Ⅱ级(重大)燃气突发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3)造成30000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的;
(4)省委、省政府认为需要由其统一指挥、响应的其他燃气突发事件。
4.Ⅰ级(特别重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Ⅰ级(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3)造成50000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气48小时以上的;
(4)中共中央、国务院认为需要统一指挥、响应的其他城镇燃气突发事件。
第二章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专项指挥部组成
在石泉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全县燃气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机构由专项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专家组组成,履行统一领导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燃气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全县燃气突发事件应急专项指挥部:
指挥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
县住建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发改局、经贸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交通局、水利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经开区管委会、交警大队、气象局、公路段、消防救援大队、生态环境分局、供电分公司等相关单位及各镇。
工作职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县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救援抢险、恢复重建等工作;启动和终止本预案,协调各镇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单位)应急处置机构的关系,指挥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燃气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根据现场具体情况,迅速组织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承办石泉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应急处置事项。
第二条 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负责协调、督促相关媒体发布相关预警信息;做好燃气突发事件宣传报道工作,引导和管控社会舆论,确保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和权威性;做好网络舆情监测、搜集、研判和信息报送等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在燃气突发事件威胁或影响全县天然气供应时,积极协调上级部门、上游供气单位,以及市内周边其他县区天然气生产、调度和供应的组织,保障燃气正常供应;做好相关应急物资储备、调度和后续供应的组织协调;做好应急状态下的电力运行和电厂、工商业用户的协调工作;
县经贸局:组织协调餐饮场所燃气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置、救援工作。负责配合相关部门督促餐饮场所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和泄漏紧急自动切断保护装置,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突发事件中应急通信保障等工作;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交通秩序的维护和管控;参与突发事件调查工作;协助做好突发事件中受灾群众疏散撤离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做好突发事件中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县住建局: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在燃气突发事件发生时,判定事件等级,提出预案启动建议,报专项指挥部批准后执行;根据专项指挥部的指示,牵头组织、协调事件发生后人员疏散、应急检修、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工作;统筹燃气企业专业应急队伍,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用;建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抢险专家库和专业抢险队伍;在突发燃气事件时,协调燃气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做好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参与对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做好突发事件处置所涉及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县交通局、公路段:负责会同县公安局承担在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交通运输保障工作;抢修与恢复受损的道路(含桥梁、隧道) 等交通工程;
县水利局:负责组织抢修与恢复在燃气突发事件中有关水利设施的抢险工作;
县卫健局:负责组织燃气突发事件现场受伤人员的救治与伤员转移工作;统计救治伤员的伤亡情况;组织现场人员的健康风险评估工作;协助做好救治伤员的信息报告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燃气突发事件中,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救援工作,参与燃气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协助做好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相关工作;协调相关应急力量、应急资源参与处置、救援工作;根据授权,牵头负责燃气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燃气突发事件区域气象监测预报预警;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燃气突发事件现场火灾扑救和抢险救灾工作,配合燃气专业抢险队伍进行现场应急抢险工作;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燃气突发事件现场环境保护、环境监测和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供电分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在燃气突发事件中引发电力系统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为燃气突发事件处置、救援提供用电保障;组织相应范围内电力系统的停电及事后恢复工作;
各镇政府、经开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响应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燃气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做好受影响区域人员通知、疏散转移、安抚劝导、救助安置等工作;做好辖区内燃气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后勤保障工作;
其他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工作职能,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和保障工作,必要时根据县专项指挥部的指令参与救援抢险。
第三条 专项指挥部办公室
全县燃气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由县住建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从专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抽调,职责如下:
1.组织落实全县燃气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的工作部署,传达上级领导的有关要求;
2.负责燃气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执行市燃气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的指令;
3.负责及时组织发布或者配合上级单位发布关于燃气突发事件及其处置情况信息;
4.负责对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提出改进意见;
5.负责受理处置110、119及其他单位有关燃气突发事件的警情联动工作;
6.负责本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工作;
7.负责建立健全县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制度,适时组织演练;
8.负责督促各镇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各行业管理部门定期组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9.其他与燃气突发事件相关的应急管理工作。
第四条 现场指挥部组成
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燃气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设置1名现场指挥,实行现场指挥负责制。原则上现场指挥机构不层层设立,根据响应级别和救援需要设立联合指挥部。
现场指挥由县燃气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总指挥或县政府指定的人员兼任,负责召集各参与处置、救援单位的现场负责人,明确各单位的职责分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
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应急处置需要可以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治安疏散组、医疗救护组、环境监测组、新闻宣传组、后勤保障组、交通运输组、调查评估组、善后处理组等应急工作组。
1.现场指挥部职责
(1)执行上级下达的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防止事态蔓延和扩大;
(2)协调相关成员单位,确定应急处置具体措施,制定处置、救援工作方案;
(3)负责协调有关单位组织调配救援力量,解决救援当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4)组织划定救援现场的警戒范围,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疏散转移可能受影响人员,开展现场医疗救护和疫情防控,并组织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及现场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5)负责及时向县燃气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报告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救援情况;
(6)完成县燃气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应急处置工作任务。
2.应急工作组职责
各应急工作组职责详见附件5石泉县燃气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分组表。
3.专家组
县燃气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燃气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决策咨询等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一条 风险防控
按照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防灾减灾能力,预防和减少燃气突发事件的发生,减轻和消除燃气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
县住建局要对燃气行业内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防范化解措施。切实加强对燃气安全工作的管理,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专人负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要建立风险信息互通共享机制,推动形成完整的风险管理数据库。
各燃气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日常燃气供应、安全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加强燃气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做好应急准备,防止燃气突发事件的发生。
第二条 监测与预警
1.监测
(1)在县燃气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的领导下,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优势,搜集、分析对燃气安全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组织开展风险分析,建立完善燃气安全监管体系,对燃气设施运行状况进行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建立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库,对已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进行记录,将分析和总结的结果存入信息库,并以此为基础不断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
加强重大节假日、重要社会活动、灾害性气候和冬季高峰供应期间的预测预警工作,建立和健全各类信息报告制度,不断提高应急保障管理水平。
(2)燃气企业要建立健全燃气供应系统的日常数据监测、设备维护、安全检查等各项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用气预测、系统改造等相关信息数据库,必要时将重要信息上报至县燃气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对本行业、本地区以外其他渠道传递来的信息,应当密切关注,提前做好应急准备。
2.预警
根据燃气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建立燃气突发事件四级预警指标体系,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燃气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各镇及各相关部门在收到相关信息,证实燃气突发事件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时,依据燃气突发事件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势态和紧迫性等因素,结合燃气实际情况,形成预警建议并立即向县政府和专项指挥部报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发布预警公告。
(1)Ⅳ级(蓝色)预警:可能造成1000户以上,10000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气6小时以上的,或经县燃气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其他有可能引发一般燃气突发事件的,由石泉县人民政府发布。
(2)Ⅲ级(黄色)预警:可能造成10000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气12小时以上的,或经县燃气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其他有可能引发较大燃气突发事件的,按照《安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发布。
(3)Ⅱ级(橙色)预警:可能造成30000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的,或经县燃气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其他有可能引发重大燃气突发事件的,按照《陕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发布。
(4)Ⅰ级(红色)预警:可能造成50000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气48小时以上的,因上游天然气输配设施故障、上游气源严重不足可能造成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的,或经县燃气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其他有可能引发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的,按照《陕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发布。
3.预警级别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当加强信息收集、分析、研判,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确定不可能发生城镇燃气安全事故或险情已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应当报请县燃气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批准后宣布解除预警,并终止有关预警措施。
4.预警响应行动
进入燃气突发事件预警期后,县燃气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采取以下预警响应行动并及时向市政府或者市燃气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报告:
(1)加强燃气调度和供气压力调节,保障供气安全;
(2)提高供气能力,做好动用备用气源的准备;
(3)必要时提请市政府协调本县燃气调度和供应;
(4)加强燃气场站和管网的巡检,及时发现和排除风险隐患;
(5)组织相关应急人员、专家、队伍、装备器材等进入待命状态;
(6)视情况调集所需物资和器材;
(7)组织有关单位采取其他有针对性的措施。
第三条 应急处置与救援
1.信息报告
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迅速、准确、多渠道报送相关信息。
(1)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要简明扼要、清晰准确。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包括首报、续报和终报。
首报内容:事发企业概况,包括事发企业的名称、企业负责人、联系电话、地址等;燃气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突发事件现场情况;初步判定原因、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突发事件发展趋势、初期处置控制措施等信息。
续报内容:应当包括事态发展趋势、人员治疗与伤情变化情况、突发事件原因、已经造成的损失或者准备采取的处置措施。
终报内容:应当包括突发事件起因、处置过程、处置结果等。
(2)信息报告的时间和程序
燃气企业和相关部门(单位)在接到燃气突发事件报告后,按照以下规定及时上报(县住建局24小时值班电话:0915- 6321642):
①Ⅳ级(一般)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燃气企业到达突发事件现场核实情况后,立即将现场情况报告县住建局,住建局应立即按照《安康市重大信息报送66条》相关要求,向县政府和县燃气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并同时抄送县安委会。收到报告后,县燃气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根据事态情况分析属Ⅳ级(一般)突发事件的,立即启动本县相关专项预案进行处置,密切跟踪事态变化,同时向市燃气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②Ⅲ级(较大)、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燃气企业到达突发事件现场核实情况后,立即将现场情况报告县住建局,县住建局应立即按照《安康市重大信息报送66条》相关要求,向县政府和县燃气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并同时抄送县安委会。收到报告后,县燃气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应立即启动本县相关专项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县政府和县燃气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同步按程序向市政府、市燃气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突发事件信息,请求市政府牵头部署相关处置工作,并在上级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相应应急处置工作。
③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④燃气突发事件中涉及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上报县安委会。
2.先期处置
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作为第一响应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必要的人员疏散和自救互救行动,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置,减少损失和防止事态扩大。
(1)根据实际情况派出相关人员到达现场,迅速组织人员疏散,划设现场警戒区,控制突发事件现场,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2)在事发单位自身能力范围内,开展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
(3)及时向县燃气主管部门报告现场处置进展情况;
(4)应急处置工作应在科学规范,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参与救援处置人员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5)其他相应处置措施和行动。
3.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燃气突发事件,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县燃气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采取或者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
(1)Ⅳ级( 一般) 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燃气突发事件时,由县燃气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部署相关应急响应工作,启动本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市燃气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县燃气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根据现场具体情况,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第一时间到达现场;
组织专家组进驻现场,对事态发展作出判断,并提供决策建议;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相关燃气企业的应急人员到达现场,并按现场指挥部部署对危险区域进行相应应急处置;
现场指挥部各应急工作组根据县燃气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或者现场指挥统一部署,由牵头单位组织按照职责分工有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及时采购、协调、调度气源补充,做好动用备用气源的准备,保障供气安全;
组织相关应急物资、装备器材等进入现场,做好应急处置使用的准备工作。
(2)Ⅲ级(较大)、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别重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时,由县政府或县燃气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按程序向上级报告,并按照上级部署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指挥与协调
启动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时,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协同联动、专业处置”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处置措施
(1)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燃气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应立即采取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危险源控制、交通管制、设备和场所管制、基础设施抢修、环境应急监测等措施;
(2)交通运输、医疗救治、通信、抢险救援物资装备、群众生活、社会秩序、新闻宣传、专家技术等应急保障牵头协调和支持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迅速投入到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
(3)必要时可以依法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6.响应升级
因燃气突发事件次生或者衍生其他突发事件,且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其他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县燃气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应当及时升级应急响应。
预计燃气突发事件可能波及周边城市或者地区的,由县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及时向上级报告,请求协调周边县区启动应急联动机制。
当燃气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县应急处置能力,需要上级提供援助和支持的,由县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及时向上一级报告,请求帮助和支援。
7.社会动员
根据燃气突发事件的危险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县燃气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报请县政府批准,由县燃气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做好燃气突发事件灾害防御、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医疗救助、卫生防疫、恢复重建、心理疏导等处置工作。
8.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的总体要求:统一、快速、有序、规范;
(2)信息发布的机构:县燃气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联合县委宣传部,开展燃气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
(3)县委宣传部要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权威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之内发布权威信息,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4)信息发布的方式:包括授权发布、新闻通稿、组织吹风会、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各镇政府及相关部门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县委宣传部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的管控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6)未经县燃气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
9.应急结束
当燃气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等突发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响应工作即告结束。应急响应结束后,现场指挥部予以撤销,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一般燃气突发事件,由石泉县人民政府宣布应急响应结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由县级以上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第四条 恢复与重建
1.善后处置
应急响应结束后立即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具体包括:治安管理、人员安置补偿、受灾群众和社会公众的心理疏导及教育宣传、征用物资补偿、救援物资及时补充以及恢复生产等事项。同时开展设备设施的修复和现场清理工作,尽快消除燃气突发事件产生的影响,妥善安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障社会安定。
2.恢复重建
按照县级统筹指导、镇级为主体、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原则,落实灾后恢复与重建机制。善后处理组应加大资金、政策、规划统筹,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立即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修复被破坏的城市基础设施,及时恢复社会秩序。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引导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3.调查与评估
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评估突发事件损失,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县政府报告。
调查机构:一般突发事件,由县燃气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下设的调查评估组或县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的突发事件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调查工作,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调查要求:查明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突发事件责任;提出对突发事件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突发事件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突发事件调查报告。
总结评估报告内容:突发事件发生单位概况;突发事件发生经过和处置、救援情况;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和突发事件性质;突发事件责任的认定以及对突发事件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突发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突发事件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第四章 应急保障
第一条 队伍保障
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中央改革部署,消防救援人员作为综合性常备应急骨干力量,定位为应急救援主力军,县消防救援大队承担着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突发事件的重要职责,并建立有全县综合性救援联动机制和消防救援专家组。依托县消防救援大队现有的综合性应急救援力量,对本县发生的燃气突发事件承担综合应急救援任务。
专业应急处置队伍。根据燃气应急工作需要,燃气企业专业应急队伍是本县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队伍,承担本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任务。各燃气企业应当加强燃气抢险队伍建设,通过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等手段提高燃气抢险队伍的综合素质、技术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应急专家。县燃气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由燃气、消防、安全、卫生、环境、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应急抢险专家库,为处置燃气突发事件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社会应急力量。发挥共青团、红十字会的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志愿者等参与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急志愿者队伍,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参与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处置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第二条 财力支持
县财政局将燃气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县财政、审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县燃气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应对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
第三条 物资装备
应急管理局要制定燃气突发事件物资储备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配送;
发改、经贸、财政、卫健、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能,根据燃气突发事件处置、救援的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建立应急物资和技术储备,制定应急物资调拨配送方案,建立紧急调用机制;
各燃气企业应当配备必需的应急设施、装备、车辆和通讯设备,并保持良好状态。
第四条 科技和产业支撑
鼓励支持燃气企业配备用于燃气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第五条 其他保障
医疗卫生保障。县卫健局负责组织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对燃气突发事件所引起的直接伤员和应急救援间接伤员给予积极的救治。必要时,由红十字会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
交通运输保障。县交通局牵头负责,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县公安局牵头,县交通局配合,建立健全应急通行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突发事件现场及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处置燃气突发事件期间,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和交通工具可以优先通行;道路及交通设施被破坏或毁坏时,县交通局、县住建局等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专业应急队伍,尽快组织抢修,保障交通线路顺畅。
治安维护。县公安局要建立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应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警力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对于发生燃气突发事件的区域,应当做好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为燃气专业应急救援队进入现场处置突发事件提供保障;组织设置警戒线,控制和保护现场,并根据需要协助受灾群众迅速疏散,控制突发事件肇事人员。
通信保障。县经贸局要指导通讯运营企业,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体系,完善公用信息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县文旅广电局负责做好应急广播保障工作。
公共设施保障。各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水、电、气、油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人员防护。县燃气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要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者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或者其他安全地带;在处置燃气突发事件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当充分考虑燃气突发事件的类型和特点及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方案,配备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安全防护设备,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第六条 宣传和培训
1.宣传
(1)由县燃气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宣传计划,编制应急宣传资料;
(2)各成员单位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广泛宣传应急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基本常识,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
(3)学校、幼儿园应当在县教体科技局指导下,将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根据学生的年龄和认知能力,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
(4)各燃气企业应当以安全用气和保护燃气设施为核心内容,以燃气用户等社会公众为对象,通过燃气销售、服务环节以及设立安全应急咨询等渠道切实加强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培训
各镇、经开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教育培训,培训要重点向基层一线管理人员倾斜。
(1)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县燃气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应急培训,提高应急管理意识、应急统筹能力、应急指挥水平。应当加强应急工作人员安全防护技能、安全意识、隐患排查等方面的培训,提升应急救援工作能力;
(2)应急救援队伍人员培训。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由相关部门分别组织培训,提高应急处置救援和安全防护技能,提高实施救援协同作战的能力;
(3)燃气企业人员的培训。各燃气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和处置燃气突发事件的能力;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七条 责任与奖惩
县燃气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调查报告提请县人民政府对处置突发事件作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拒报、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燃气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预案管理
第一条 预案编制与审批
应急预案编制应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要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
县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县住建局组织编制,按程序组织评审,并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同时报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和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条 预案演练
建立健全本县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县燃气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每3年至少组织1次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工作,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
各燃气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不断提高燃气工作人员的处置、抢险救灾能力,并确保负责应急、抢修的队伍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准备状态。通过应急演练,培训锻炼应急队伍,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
第三条 预案评估与修订
建立健全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县燃气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原则上至少每3年对本预案评估1次,并根据评估结果对预案进行修订。应急预案修订内容不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相关专项预案修订内容,可以以专项机构牵头部门印发,抄送有关单位。
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条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文PDF原件】:石政办发〔20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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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解读3】:https://www.shiquan.gov.cn/Content-26835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