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石泉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石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石泉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石泉县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9日
石泉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规范全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保障石泉县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石泉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石泉县突发事件风险分析报告》《石泉县突发事件应急资源调查报告》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石泉县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关行业领域已制定分类专项应急预案的,启动专项应急预案处置事故;没有专项预案的,适用本预案。
1.4预案体系
(1)内部应急预案
本预案是《石泉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专项预案,是应对全县生产安全事故的综合性预案,是我县专项应急预案库组成部分,是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而制订的综合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①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16个县级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牵头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编制相应分类专项应急预案,并与本预案相衔接。
②经开区、镇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经开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属地管理原则,制定辖管或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与本预案相衔接。
③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县内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实际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与本预案相衔接。
(2)外部应急预案
当石泉具发生需要外界力量支持的生产安全事故时,本预案与《陕西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上级主管部门应急预案相衔接。本应急预案与上级主管部门应急预案相互抵触、不衔接的,应服从上级,上级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负责协调;同时本预案与《石泉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同级部门预案相互联动、资源共享,与镇应急预案相互衔接,保持一致,不互相抵触。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各镇及经开区政府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有关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职责,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县人民政府为主,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各镇及经开区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县有关部门应当与事发地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2.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3)事故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
2.2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3)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超出县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2.3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2)直接经济损失的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生产安全事故。
(3)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超出县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4)省政府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2.4特别重大事故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2)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3)疏散转移10万人以上的。
(4)事态发展严重,产生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5)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本预案有关数值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应急组织体系
3.1应急指挥机构
石泉县生产安全应急组织体系由石泉县人民政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专业协调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组、各级生产组织和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等组成。
在石泉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设立石泉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是负责全县生产安全事故的常设机构,下设16个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见附件1)。在县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转为石泉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总指挥:各分管副县长
成 员:县委编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发改局、县教体科技局、县经贸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广电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国网供电分公司、县公路段、县气象局、大唐石泉水电厂、喜河水电厂、邮政分公司、电信分公司、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县石油公司、县火车站、十天高速石泉管理所主要负责人,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人武部、县公安局负责人,各镇镇长。
县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召集各救援部门研究确定现场援救方案,制定具体救援措施,明确各救援部门或单位的工作职责;
(2)组织划定事故现场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临时性强制措施;
(3)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防止事件影响扩大,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4)具体组织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5)掌握和报告重要情况,并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汇报现场救援情况。
3.2办事机构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
主要职责:
(1)组织现场情势分析,搜集、汇总事故救援信息,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救援情况;
(2)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3)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县应急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4)按照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协调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协调救援队伍的救援行动。
(5)对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所需应急物资设备、人员、技术力量的征用和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善后处置等工作提出建议,并按县应急指挥部指令迅速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6)承担县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3成员单位职责
县纪委监委:对石泉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直属机构及各镇政府等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以及事故处置情况实施监督。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宣传报道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各新闻单位对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工作;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及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网络舆情监测、研判、报告和舆情调控管控工作。
县发改局:全县油气长输管线和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牵头单位,负责把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列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之中;负责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有关项目的审查、审批,并将其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县教体科技局:全县各类学校校区设备设施、校车、试验场所等安全生产工作牵头单位,负责指导学校组织师生员工的疏散、抢救,妥善安置师生及家长并安抚情绪,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配合做好大型体育活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督促体育活动举办单位制定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
县经贸局:全县商贸领域场所、成品油流通行业等安全生产工作牵头单位,负责全县工业企业、中小微企业、传统服务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等经贸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制定经贸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县应急管理局提出的全县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县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并负责有关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县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县公安局:全县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事故地区交通管制、现场保卫、人群疏散和安置区的治安管理工作;负责对事故现场失踪人员的搜救;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开展舆情监控与处置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伤残人员、困难人员开展救助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向符合法定条件的生产安全事故受害人员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服务。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事故救援与处置所需相关资金。
县人社局:负责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工伤保险、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相关善后处置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为事故处理提供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
县住建局:全县房屋建设、交通、水利、通信、铁路、航空等领域建设工程,以及城镇燃气供应等安全生产工作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监管范围内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必要的工程技术支撑和工程器械资源;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故处置提供技术保障;负责组织协调对事故单位的危房鉴定工作;组织、协调全县市政基础设施和燃气、排水、排污等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县交通局:全县水上、铁路等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牵头单位,指导全县道路运输行业、城市客运、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编制并实施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建立交通应急管理机制;协助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协调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出抢险技术方案,提供抢险救援技术资料和物资器材;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水资源调配。
县农业农村局:全县农业、林业、畜牧、农机、渔业水产等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农业、种植业、畜牧业等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文旅广电局:全县文化经营娱乐场所、旅游景点、文博场所和景区设施设备等安全生产工作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文化、广电、旅游和文物领域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县卫健局:全县医疗卫生等安全生产工作牵头单位,负责组织、指导职责范围内卫生健康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医疗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在事故现场洗消与防疫,设置临时医疗急救点。
县市场监管局:全县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食品、药品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为特种设备事故处置提供技术保障;参与食品药品加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全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和尾矿库等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牵头单位,负责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协调工作;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监督报备工作;负责联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组,为救援工作提供支持;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林木采伐和运输、林产品加工等林业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界定环境影响区域范围,及时发出预警,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措施;针对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状况,协助专家组提出环境保护和治理方案,并监督事故责任主体单位组织实施。
县气象局:负责天气监测、预测、预报,及时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县消防救援大队:全县消防领域安全工作牵头单位,负责组织人员搜救、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工作,控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会同行业专业抢险队伍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各镇政府: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检查、监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各重点企业:负责组织协调各自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专业队伍及技术支持。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的需要,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3.4现场指挥部
县应急指挥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影响范围、发展态势和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人员由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任命,现场指挥部听从县应急指挥部指令,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主要职责:
(1)收集现场信息,核实现场情况,针对事态发展,制定和调整现场处置方案;
(2)全力组织事故抢险、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
(3)整合调配现场应急资源,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4)核实应急终止条件并向县应急指挥部请示应急终止;
(5)负责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5应急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工作需要,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护组、治安疏导组、现场监测组、交通运输组、后勤保障组、信息发布组、善后处置组等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协同完成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
综合协调组:由县应急管理局与事故牵头处置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统筹组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承担现场指挥部的值守工作,收集、汇总、上报现场处置工作情况;承办现场应急指挥部各类会议,督促落实现场指挥部议定事项;负责统筹调配应急资源;组织现场处置工作的总结评估及应急处置工作过程相关资料的搜集、整理、保管等工作。
抢险救援组: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应急管理局与事故相关专业处置力量组成。主要负责实施抢险救援、危险源控制、人员搜救、火灾扑救、工程抢险、工程加固和清理现场等工作,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医疗救护组:由县卫健局与事发地镇政府组成。主要负责组织制定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方案;组织有关医疗机构专业人员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伤病员的医疗救治和转运工作,及时向现场指挥部通报伤病员医疗救治情况;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的卫生防疫和监督工作;向受伤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
治安疏导组:由县公安局、事发地镇政府与事发单位组成。主要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实施警戒,维持治安秩序;组织疏散、转移和安置群众;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交通管制和疏导,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的应急通行需要。
现场监测组: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气象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对事故发生区域进行现场监测与控制工作,提出控制污染扩散的建议,防止发生环境污染次生灾害;承担抢险救援现场的气象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
交通运输组:由县交通局、事发地镇政府组成。主要职责是组织运送抢险救援人员、受灾人员、救援设备、救援物资等。
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镇政府与县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组成。主要职责是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需求,及时提供资金、物资、装备、食品、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
信息发布组:由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事发单位以及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协助现场指挥部把握宣传口径,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引导作用,掌握新闻舆论的主动权,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做好新闻媒体沟通协调和组织联络工作;向县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通报舆情进展,提出应对建议。
善后处置组:由事发地镇政府与县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组成。主要负责依据法律政策做好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员及受影响群众,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负责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做好遇难、受灾人员和受损企业的经济补偿等善后工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除以上工作组外,现场指挥部可根据现场应急处置实际情况,组建其他必要工作组。各应急工作小组组长及成员单位由现场总指挥指定。现场指挥部成立之前,事故发生单位和先期赶到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
3.6专家组
县应急管理局牵头,聘任有关行业(领域)或市级专家库相关专家参加。
主要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方案研究制定;研究分析事故发展形势和救援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议;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4风险防控与监测预警
4.1风险防控
县安委会和各专委会督导有关企业(单位)对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进行监控,并建立普查、登记、评估和管理等制度。对各类危险源(风险点)与危险(风险)区域进行每年定期调查、辨识、评估和分级,提出防控措施,建立动态更新的清单与台账,推进和完善风险防控网格化管理建设,及时消除各类隐患,并保证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对风险评估结果、潜在风险及研判分析的风险变化趋势,形成报告报送县安委会和县各专委会,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对重点行业(领域)风险和重要风险信息,相关县专委会和县安委会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或平台,实现风险信息的共享和及时通报。
严格落实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具有事故风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及时整改消除,实现隐患全员排查、登记报告、分级治理、动态监控、统计分析、验收销号的全过程闭环管理。
4.2监测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建立监控系统,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将结果定期报送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事故风险信息监测获取和共享机制,逐步实现各类事故监测平台信息的融合互通;采用定期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风险状况进行监测,保持对职责范围内重大危险源的监测和实施重点监控,达到及时发现、汇总、收集、分析事故风险和隐患信息的目的。
4.3预警
4.3.1预警分级
确定预警级别。依据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及发展态势,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红色预警、橙色预警、黄色预警、蓝色预警四个级别。
红色预警:根据自然灾害类、公共卫生事件类、社会安全事件类预警信息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有可能引发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橙色预警:根据自然灾害类、公共卫生事件类、社会安全事件类预警信息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有可能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黄色预警:根据自然灾害类、公共卫生事件类、社会安全事件类预警信息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有可能引发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蓝色预警:根据自然灾害类、公共卫生事件类、社会安全事件类预警信息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有可能引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4.3.2预警信息发布
县应急指挥部根据分析研判结果,及时发布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突发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渠道等。
4.3.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按照相关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动态评估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级别;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组织指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相关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分析,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针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调集应急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确保应急保障工作;不能保证安全的,应及时下达通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立即整改、局部停产或撤出人员、全部停产等措施;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3.4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态发展,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调整预警级别或宣布解除预警的建议,县应急指挥部按程序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宣布解除预警,并重新发布、报告或通报有关情况。
5应急响应
5.1信息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县应急管理局、事发地镇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县应急管理局、事发地镇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第一时间上报至县委、县政府。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迅速汇总研判各方信息,并通报县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对于初判为一般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立即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对于初判为较大或较大以上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在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的同时,将事故信息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及现场控制情况;及时续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和可能产生的次生衍生事件;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2先期处置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事发单位利用自有资源进行处置,启动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自救互救,同时确定或预测事故类型、危害程度,事故影响可能超出本单位范围的,要及时将险情通报给周边单位和人员。
事发地镇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力量营救受伤害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事发单位行业监管部门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同时组织会商,分析研判事态发展状况,提出是否启动县级响应的建议。
5.3分级响应
若先期处置不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级别或应急处置需求,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程序。石泉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三个级别,Ⅰ级为最高级别。当超出属地应急管理能力时,事发单位可向上一级提出扩大响应的请求,由上级指挥机构提供资源或启动更高级别的响应。
5.3.1Ⅰ级响应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县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宣布启动Ⅰ级响应,总指挥由县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担任,或由县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指派,指挥协调全县应急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在事故地区设置现场指挥部,现场总指挥由总指挥任命。根据处置需求,可请求市应急指挥部支持。
5.3.2Ⅱ级响应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县应急指挥部组织应对,启动县级Ⅱ级应急响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长由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任命,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及时向本级主要领导和上级报告事件处置主要进展情况,提出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力量资源和相应级别调整的意见建议。
5.3.3Ⅲ级响应
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由相关专项安全生产指挥部或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组织应对。相关专项安全生产指挥部或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迅速对生产安全事故发展趋势做出研判,组织调动应急资源和力量。在事发地人民政府或主责部门指导下开展现场具体的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多个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应急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由相关专项安全生产指挥部或该类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主责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按照应急预案相关要求,加强与预案成员单位之间的联系。积极组织联防联控和应对行动,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处置进展情况,适时提出相应级别调整的意见建议。
5.4扩大响应
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预计依靠石泉县自身应急力量无法有效处置时,由县应急指挥部报请市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未参与指挥时,由县应急领导小组组长负责临时指挥工作,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待安康市应急指挥机构参与指挥或上位应急预案启动后,县应急领导小组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上级部署,指挥、协调石泉县应急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5处置措施
当应急响应启动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和处置工作需要,县应急指挥部可采取以下措施。
5.5.1制定方案
在充分考虑专家等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事故类型,研判现场信息,制定人员搜救、险情排除、危险源控制、基础设施抢修等应急处置方案,合理调配专业人员、抢险装备和应急物资,并根据需求及时调整和补充。
5.5.2搜救疏散
根据事故类型,确定保护群众安全的方案和措施;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开展人员搜救工作,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确定紧急状态下疏散区域、疏散距离、疏散路线、疏散运输工具、临时避难场所。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尽可能做出标记、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5.5.3抢险救援
组织开展事故处置、工程抢险、道路交通设施抢修和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迅速控制危险源,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5.4现场管制
划定警戒区域,在警戒区域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将警戒区域内与事故应急处置无关的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辆进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合理设置出入口,控制、记录进入事故救援核心区域的相关单位与人员情况。
5.5.5医疗救护
组织开展现场紧急医疗救护,及时转移危重伤员。根据需要向上级卫生健康部门请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专业医疗队伍进行指导和支援。
5.5.6信息资源采集
要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包括:事故单位情况;事故致因物;开展事故现场及周边可能受影响区域的气象、地质、水文、环境信息;居民分布信息;抢险救援设备、设施信息;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信息等。对采集的信息要进行分析整合,按要求进行反馈。
5.5.7舆情处置
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及时关注舆情发展态势,加强研判,根据需要协调开展舆情处置引导工作。
5.6信息发布
县委宣传部会同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对事故相关新闻信息进行汇总、分析,组织媒体报道。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故的危害程度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事故初步原因等。
5.7应急结束
当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得到解救,事故伤亡情况已核实清楚,环境监测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结束应急响应,通知相关方面解除或逐级降低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在县应急指挥部领导下,事发地镇政府和事故责任单位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归还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保险受理和理赔工作。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承保单位快速勘察并及时做好理赔。
6.2事故调查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县政府牵头,指派县应急管理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属地政府以及工会相关人员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县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县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应包含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等内容。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保障
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县消防救援大队承担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救援任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县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依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建立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提高人员素质,加强装备建设。
企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先期力量。企业要根据自身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际,有计划地组建企业内部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基础救援物资,并根据企业类型配备专项救援装备、物资。
鼓励发展社会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推进社会应急救援人才队伍建设,明确社会救援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的伤亡抚恤等政策,营造社会救援力量有序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支撑环境,比如在应急救援过程中调用社会民众大型工程机械的经济补偿措施等。
7.2装备物资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全县不同区域生产安全事故的种类、频率和特点,按照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
事故易发、多发地区的镇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7.3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健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掌握医疗救治资源分布、救治能力与专长,明确调用方案。接到事故应急处置的指令后,要保障迅速组织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投入应急救治,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
7.4交通运输保障
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必要时,组织紧急动员和协调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确保应急运输安全畅通,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及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车辆优先通行。
7.5信息与通信保障
各有关政府部门、生产经营企业要完善应急通信网络、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置应急联系电话,安排专人接听。负有救援保障任务的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企事业单位应设置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随时保证信息畅通,同时各种联络方式必须建立备用方案。
按照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建设标准,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危险源监控方法与管理措施、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逐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建立石泉县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家组的通讯联系方式和备用联络方案,建立联络员制度,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7.6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治安保障,在事故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
7.7经费保障
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骨干队伍配备专业的应急抢险器材和防护用品,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经费支持。县财政局负责应急经费保障工作,根据事故处置需求,及时下拨应急经费,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应预留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
8预案管理
8.1宣教培训
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载体,开展应急宣传教育。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面向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干部、新闻发言人、基层干部的应急管理专题培训,提升其预防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县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本系统、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
8.2应急演练
县应急管理局综合管理、指导、督促全县的应急演练工作,县级各类专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至少每3年组织1次;各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本系统、本领域、本部门的应急演练工作,并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演练工作的指导。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本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8.3预案修订与备案
8.3.1预案修订
本预案的修订工作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3.2预案备案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修订,按程序报请县政府批准,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9奖励与责任追究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本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各成员单位对预案落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县应急指挥部对在应急处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重要情况、事故救援不力及其他失职、渎职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附则
10.1说明
本预案有关等级的表述中“以上”含本级,“以下”不含本级。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10.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石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1总则
1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石泉县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完善应急响应程序,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需求,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1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安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石泉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1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石泉县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自然灾害是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冰雹、雪、寒潮、霜冻、道路结冰、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其他自然灾害。
1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石泉县人民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自然灾害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镇政府、行政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科学应对自然灾害的科技水平和能力。加强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自然灾害的综合能力。
1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12.1应急组织机构
石泉县人民政府设立自然灾害防灾救灾和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全面负责石泉县自然灾害防灾救灾和应急救援工作。
总指挥长:县委副书记、县长
责任副总指挥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总指挥:分管气象、水利、林业、自然资源工作副县长
县人武部部长
县政府办主任
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人武部、县公安局负责人,县发改局、县教体科技局、县经贸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广电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医保局、县信访局、县林业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公路段、县气象局、县水文站、县交警大队、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供电分公司、石泉水电厂、喜河水电厂、县火车站、邮政分公司、电信分公司、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广电网络分公司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减灾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决定增加其他成员单位。
12.2办事机构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水利局局长、县林业局局长、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县住建局局长、县气象局局长兼任。
12.3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抢险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及舆情监测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全县抢险救灾独立民兵连和应急撤离分队的组建、训练和演练,组织当地武警和民兵预备役积极参与抢险救助,并承担应急指挥部下达的特殊性应急抢险和紧急救援任务。
县发改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确定年度救灾物资储备计划;根据储备规划,负责全县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县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负责组织供应受灾人员生活所需的成品粮油、主食的应急采购;组织救灾粮源,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下达储备粮动用、加工计划;结合实际,做好应急成品粮油的日常储备工作;加强受灾地区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监测分析工作,必要时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受灾区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做好因灾造成的储备粮及仓储设施损失评估工作;参与自然灾害损失评估;安排灾后重大恢复重建项目,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参与全县减灾救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负责县级减灾救灾项目审批和项目建设的指导监督工作。
县教体科技局:组织学校向学生做好防灾减灾的宣传教育;负责学校的抢险、撤离、安置、救灾工作;负责对有接纳安置撤离灾民任务的学校进行组织协调和安排督导。
县经贸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根据受灾区域实际需求,负责组织有关企业和单位,做好受灾人员所需方便食品、饮用水、副食品、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活必需品的应急生产供应;协调采购灾后恢复重建所需建材等物资;做好因灾造成商贸业损失的评估;参与全县减灾救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
县公安局:负责受灾区域抢险救灾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维护、警戒执勤、群众撤离路线的疏导、特殊情况下的强制撤离和超标准大灾下的社会治安及交通管制、保畅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按规定程序纳入保障范围;负责各养老机构防灾减灾的工作组织。
县司法局:参与灾情期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指导、监督和管理救灾期间法律援助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受灾区域救灾经费的筹措落实和拨付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人社局:推动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贯彻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灾民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灾民合法权益。
县自然资源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负责牵头做好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等防范工作。
县住建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指导受灾区域防震减灾、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参与灾后房屋重建和加固工程建设等工作;指导受灾区域开展因灾损毁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损失评估、安全鉴定、修复及重建工作。负责地震监测、震情分析研究、震情会商评估和趋势研判,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及时编写震情简报;负责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等现场工作,参与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处置工作;参与防震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负责协同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工作。
县交通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负责评估和统计交通运输行业以及公路、水路客运站等交通设施的灾害损失;负责做好救灾工作期间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组织对因灾损毁道路的抢修和恢复工作;组织协调公共交通运营企业、邮政和物流企业,开辟救灾绿色通道,开展受灾人员转移疏散和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负责为应急救灾任务提供交通保障。
县水利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负责受灾区域防洪工程抢险、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应急供水工作;提供汛情、旱情信息;组织、协调、指导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做好因灾造成水利设施损失的评估;参与防灾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负责提供防洪抗旱、水土流失、水利工程等防灾减灾对策与建议;监督管理城市防洪工作;对全县水利工程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承办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管理和有关科普宣传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负责做好农业灾情统计、上报和灾后恢复生产自救工作。
县文旅广电局:负责组织文物、旅游景区、广播电视等场所损失评估;配合做好受灾区域文化旅游景区游客疏导、安抚和安置工作;负责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建设,为受灾区域群众提供应急信息服务;负责受灾区域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县卫健局:负责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医疗保障和灾后防疫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自然灾害抢险救灾期间的市场秩序维护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负责做好抢险救灾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做好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及灾情统计上报、灾民生活救助、物资调拨、组织生产自救等工作。
县医保局:与县卫健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县信访局: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接待;社情民意收集;各类矛盾化解;指导、协调处理群众受灾期间及灾后的信访问题。
县林业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负责全县森林火灾、林业生物灾害监测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因灾造成林木损失的评估;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国土绿化等工作。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全县自然灾害发生后的环境监测及防治保障工作。
县公路段:负责做好县城内国道、省道及县道的应急抢险和保畅工作。
县气象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及时、准确预报天气信息情况;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提供重要灾害性天气和雨情信息。
县水文站: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负责及时、准确地向应急指挥部提供汉江石泉段及其上游重要干、支流的水情、汛情信息,提前研究预判、预报上游来水情况。
县交警大队:负责维护受灾区域道路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确保道路畅通,引导抢险救灾车辆顺利通行。
县武警中队:组织武警官兵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受灾区域社会治安。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参加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应急救援,遇险人员搜救和转移工作。
供电分公司:负责全县防洪安保设施的电力安全调度及供应,组织开展全县电力设施抢修和维护工作,确保供电安全,全力保障救灾指挥用电和灾后电力设施的恢复。
石泉水电厂、喜河水电厂:负责沿江报警和电厂水情预报及报告工作;积极主动配合做好度汛期间汉江洪水会商研判和落实应急错峰调度指令。
县火车站:负责县城站线防范,监测和治理;自然灾害导致的铁路线路损毁抢通,确保线路通畅。
邮政分公司:负责受灾区域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负责邮政行业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负责监督检查机要通信工作,保障机要通信安全。
电信分公司、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广电网络分公司:负责保障抢险救灾期间各自网络通讯畅通,确保救灾期间信息及时、准确传递。
12.4专家组
石泉县应急管理局牵头,聘请石泉县或市级自然灾害领域专家为石泉县自然灾害类专家库成员,为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12.5现场指挥部
应急指挥部及受灾镇政府视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成立综合协调、灾情评估、抢险救援、安全维稳、医疗防疫、新闻宣传和生活救助等专项工作组,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
13预警机制
13.1监测预警
各镇政府根据各自辖区地质特点、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等情况,建立本区域的自然灾害监测监控网络,加强对风险隐患排查、监测监控。
县应急管理局建立全县自然灾害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数据库,定期开展自然灾害风险分析及评估报告,梳理风险隐患因素,划分监督管控风险等级,明确监督监管机制;对存在重大危险源、风险隐患较高的自然灾害点实施重点监控,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跟踪整改情况。
13.2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
各镇政府发现自然灾害有可能发生时,应立即上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针对上报的信息,组织相关专家分析研判后,向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发布建议和范围,经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向各成员单位和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发布预警信息。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对风险信息变化情况进行分析研判,根据结果向应急指挥部提出提高或降低预警等级的建议,经批准后发布预警调整信息,预警调整信息发布的要求和流程按照预警发布相关规定执行。
经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专家组研判,确认灾害发生的风险已经基本消除,应向应急指挥部建议解除预警,经批准后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预警内容主要包括:预警区域或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灾害概要、有关预防预警措施及工作要求、发布机关等。
14信息报告和发布
14.1报送方式
行政村(社区)向镇政府报送灾情时,采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报告,电话报告时应做好电话记录。
镇政府向县委、县政府上报灾情时,应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桌面端或APP)、传真或电子邮件上报;特殊情况下,可采用电话或其他方式。
14.2报送人员
原则上行政村(社区)灾情报送人员为行政村(社区)“两委”成员、行政村(社区)灾害信息员。
镇政府灾情报送人员为镇政府负责应急管理相关工作人员。
14.3报告时限
4.3.1灾情初报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行政村(社区)灾害信息员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文字说明、灾害现场照片上报镇政府,镇政府在接到灾情后半小时内上报到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在接到受灾镇政府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后,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减灾委报告。对于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和倒塌损坏房屋情况,行政村(社区)要同时填报《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台账》和《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台账》,并会同自然灾害快速上报镇政府,镇政府汇总上报到县应急管理局。
对于造成人员死亡失踪的自然灾害以及敏感灾害信息、可能引发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事件等,镇政府应立即按程序上报。
4.3.2灾情续报
在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需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害发生后,每24小时须至少上报一次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动态,即使数据没有变化也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其中,行政村(社区)每日11时前向镇政府上报前24小时灾情,镇政府每日12时前向县应急管理局上报前24小时灾情。
4.3.3灾情核报
灾情稳定后,行政村(社区)应在1日内核定灾情,上报镇政府,镇政府在1日内汇总上报到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村(社区)、镇政府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灾情信息,不得伪造和篡改灾情信息。
14.4灾情评估
县委、县政府,镇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评估制度,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在每年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召开灾情会商评估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14.5灾情核定
县政府组织各部门和相关专家运用调查、多部门会商、综合评估等方法,开展灾情的核定工作,将结果汇总形成台账,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14.6信息发布
4.6.1发布原则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原则。
4.6.2发布权限
灾情未达到县级Ⅳ级响应时,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灾情信息。灾情达到县级Ⅳ级响应,未达到Ⅰ级响应时,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发布灾情信息。上级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时,应在上级指导下发布灾情信息。
4.6.3发布内容
信息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受灾基本情况和抗灾救灾动态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受灾基本情况: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人员伤亡、农作物受灾、房屋倒塌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自然灾害灾情统计指标。
抗灾救灾动态及下一步工作安排:受灾区域抢险救灾工作进展,县委、县政府关于应对自然灾害的部署和决策,抗灾救灾工作取得的成效,下一步抗灾救灾工作安排。
4.6.4发布形式
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媒体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方式,通过主流和重点新闻媒体、新媒体平台、政府网站、移动电话和社交软件等发布。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消息。
15应急响应
灾害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属地为主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做好受灾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根据自然灾害造成的危害程度,石泉县自然灾害救助响应等级由低到高分为Ⅳ、Ⅲ、Ⅱ、Ⅰ四级。灾害损失达不到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Ⅳ级响应条件的,由镇政府或气象、水利、林业、自然资源及应急管理部门协调组织开展各项抗灾救灾工作,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给予配合指导。
15.1Ⅳ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石泉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紧急转移安置500-1000人;
(2)倒塌房屋50-100间;
(3)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达到1000-3000人;
(4)县委、县政府决定的其他符合启动Ⅳ级响应的事项。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Ⅳ级响应启动条件,应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宣布启动Ⅳ级响应,指导受灾镇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同时报告县委、县政府。
5.1.3响应措施
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气象、水利、林业、自然资源及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受灾镇政府开展抗灾救灾工作;气象、水利、林业、自然资源及应急管理部门和受灾镇政府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
(2)根据受灾镇政府申请和对灾情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款物,支持受灾镇政府救灾工作;县发改局、县经贸局协调做好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疗物资等生产供应;县住建局指导做好受灾区域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工作;县水利局指导做好受灾区域防洪工程抢险、水利工程修复工作;县卫健局做好受灾镇政府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3)县委宣传部负责向社会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4)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5.2Ⅲ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石泉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紧急转移安置1001-5000人;
(2)倒塌房屋101-300间;
(3)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达到3001-5000人。
(4)县委、县政府决定的其他符合启动Ⅲ级响应的事项。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Ⅲ级响应启动条件,应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分管气象、水利、林业、自然资源工作副县长)宣布启动Ⅲ级响应,组织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和参与受灾镇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同时报告县委、县政府。
5.2.3响应措施
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在Ⅳ级响应措施基础上,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的发展进行预测,研究落实对受灾区域的救灾支持措施。
(2)气象、水利、林业、自然资源及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灾种赶赴受灾镇政府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必要时,责任副总指挥赶赴现场,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根据受灾镇政府申请和对灾情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根据需要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
(4)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及应急指挥部指示,随时做好救灾准备。
15.3Ⅱ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石泉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1-3人;
(2)紧急转移安置3001-5000人;
(3)倒塌房屋301-500间;
(4)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达到5001-1000人。
(5)县委、县政府决定的其他符合启动Ⅱ级响应的事项。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Ⅱ级响应启动条件,应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县委副书记、县长)宣布启动Ⅱ级响应,指挥协调应急指挥部所有成员单位参与应急救助工作。
5.3.3响应措施
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在Ⅲ级响应措施基础上,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担任现场指挥,第一时间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各项处置工作;必要时,总指挥赴受灾区域察看灾情、指导救灾工作。
(2)督促受灾镇政府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管理和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及时动员和组织受灾区域群众转移到安全住所;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救济受灾群众和安顿无家可归者,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及时就医,防止疫病流行;保护国家和群众的财产,维护受灾区域稳定;尽快恢复受灾区域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开展生产自救和重建家园工作。
(3)向社会发布救灾捐赠公告,由县应急管理局和红十字会等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组织向受灾区域开展捐赠活动,统一接收救灾捐赠款物;公布接收捐赠单位和账号、电话,主动接收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对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及时分配下拨捐赠款物;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况;接收的社会捐赠款物,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灾情实际及捐赠人意愿提出具体分配意见,经县财政局审核后下拨;红十字会做好国(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定向捐赠分处工作;县应急管理局指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4)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及应急指挥部指示,全力做好救灾工作。
15.4Ⅰ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石泉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4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5001人以上;
(3)倒塌房屋501间以上;
(4)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达到10001人以上;
(5)县委、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Ⅰ级响应启动条件,应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县委副书记、县长)宣布启动Ⅰ级响应,在做好灾害救助处置工作的同时,及时上报市减灾委办公室,请求启动上级预案,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4.3响应措施
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在Ⅱ级响应措施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应急指挥部召开灾情会商会,各相关成员单位、专家及受灾镇政府参加,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发展进行预测研判,对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上级减灾委办公室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3)根据上级减灾委的拨付情况,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指导受灾镇政府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4)加强受灾区域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受灾区域群众紧急转移。
(5)灾情稳定后,根据省、市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要求,县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受灾镇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的综合评估工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15.5响应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启动时,需要开展相关受灾群众救助工作的,可视情同步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15.6响应结束
自然灾害得到完全控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核实遇险人员、被解救和遇难人员无误,伤亡人员得到妥善安置,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灾害的隐患消除,经过现场指挥部确认后,按照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原则,由应急指挥部决定并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1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16.1过渡期生活救助
由省及省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和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镇政府评估受灾区域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指导受灾镇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监督检查受灾区域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受灾区域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和受灾镇政府组织绩效评估。
1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镇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每年9月开始受灾群众冬春期间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建立需政府救助人口台账,并在10月前将需政府救济人口生活困难等情况报县应急管理局。
(2)县应急管理局适时派出工作组赴受灾区域开展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有关情况。
(3)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要制定冬春受灾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及冬春救助对象分类救助实施标准。
(4)县应急管理局结合县各镇灾情核定结果,会同县财政局下拨市、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期间受灾困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5)对经确认需县委、县政府救助的受灾困难群众,由县民政局编制救助花名册统一发放。款物的发放张榜公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6)县财政局定期通报受灾镇政府冬春救灾资金下拨进度,接受公众和媒体监督,确保救灾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
(7)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招标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困难群众的过冬衣被、取暖问题。
16.3恢复重建
灾后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工作应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由受灾镇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1)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县灾情和各镇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2)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灾情稳定后,县住建局立即组织损毁房屋评估和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并上报房屋损毁具体情况。
(3)制定灾后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受灾镇政府要根据灾情和自身实际,制定详细的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包括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补助范围和标准、补助资金筹集下拨、政策支持、组织实施措施等。
(4)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镇政府向县政府请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县财政局报经县政府同意后,下拨省、市、县救灾应急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及损坏民房的维修加固。
(5)县财政局定期通报各镇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工作进度。
(6)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县民政、财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财政部门。
(7)住建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制定恢复重建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确保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开展。
(8)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和电力、通信企业以及金融机构,各负其责,各执其事,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快受灾区域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步伐,维护受灾区域社会稳定。
(9)卫生部门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进行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受灾区域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17应急保障
17.1资金保障
县、镇财政、应急等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陕西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安康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等规定,安排本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预算,并视灾情轻重及时调整;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县、镇政府两级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1)县委、县政府要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救灾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保证资金及时拨付。
(3)救灾资金预算不足时,县、镇政府两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救灾工作需要,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及时补充安排资金。
(4)县、镇政府两级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适时增加救灾资金预算,提高受灾人员救助水平。
17.2队伍保障
建立灾害信息员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县、镇政府、行政村(社区)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加强灾害信息员业务培训,提高自然灾害应对处置能力。行政村(社区)、各镇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要结合实际推进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单位、企业要建立完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平时加强应急队伍学习、培训和演练,提高队伍素质。应急指挥部将专业应急、公安消防武警、医疗、行业、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应急救援力量纳入县自然灾害应急救援队伍中。要加强应急队伍管理,人员变动时及时调整补充。配备必要的救援物资和装备。
17.3物资保障
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单位、企业要建立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等物资储备与保养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并进行常态维护、保养,保证能够正常使用,相关监管部门不定期检查物资储备情况。
建立全县应急抢险物资储备信息库,掌握全县自然灾害抢险救灾所需车辆、电力设施、排水设施等救援物资信息,便于事故发生时随时支援。
17.4通信保障
通信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加强市、县、镇政府、行政村(社区)四级救灾通讯网络建设和管理,确保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17.5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抵达灾害发生地。
交警部门应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管制程序,必要时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灾害发生区域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17.6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医疗卫生救援,掌握医疗救治资源分布、协调医疗资源,依靠救治能力与专长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等卫生应急处置工作,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医疗保障。
17.7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灾害发生地重点区域、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维护社会秩序。
18预案管理
18.1宣传、培训和演练
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对避险、自救互救知识进行宣传,有计划地对干部职工、企业员工、应急救援人员和广大群众进行宣传培训,提高避险、自救互救能力。定期组织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演练,保证应急系统在自然灾害发生时能正常有序地运行。
本预案在石泉县应急管理局牵头下,至少每2年举行1次模拟演练。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单位、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每年至少组织1次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属地应急管理部门。
18.2预案修订
本预案每2年修订1次,遇有重大情况变化,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单位、企业应根据具体生产条件、自然灾害的种类和危害程度,制定《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根据情况每年进行一次修改和补充。
在下列情况下,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要求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18.3预案备案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修订,按程序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县人民政府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19责任与奖惩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在自然灾害抢险救灾中牺牲的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致病、致残人员及死亡人员家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由于玩忽职守或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相关职责,或阻碍、干扰救灾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由本级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其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0附则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石泉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21总则
2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石泉县非煤矿山(含尾矿库、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小型露天采石场等)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规范应对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响应程序,提高非煤矿山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保证在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能够迅速、有效和有序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2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康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石泉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21.3事故分级
根据非煤矿山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石泉县行政区域内所有非煤矿山事故(包括尾矿库溃坝事故、放炮及火药爆炸事故、触电事故、火灾事故、坍塌事故、冒顶片帮、透水事故、物体打击事故、中毒窒息事故、其他事故)的应对工作。
2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救援。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救援”理念,始终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救援。
(2)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快速高效应对非煤矿山事故。
(3)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平时预防相结合,做好应对非煤矿山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
(4)依法规范,科学应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充分发挥专家、工程技术人员和非煤矿山救护队的作用,遵循客观规律,科学决策、科学施救。
2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2.1应急组织机构
石泉县人民政府设立石泉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为石泉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议事协调机构,在发生非煤矿山事故后转为石泉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 员: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税务局、国网供电分公司负责人。
主要职责:负责全县非煤矿山和尾矿库等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召集各救援部门研究确定现场援救方案,制定具体救援措施,明确各救援部门或单位的工作职责;建立非煤矿山事故预测预防预警机制;组织划定事故现场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临时性强制措施;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防止事件影响扩大,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22.2办事机构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
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收集、分析和报告非煤矿山事故的信息以及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汇报;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协调邻近非煤矿山企业提供支援力量;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各项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向应急指挥部和石泉县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非煤矿山应急工作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负责处理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成员单位职责
县发改局:负责事故地区现场供电、临时照明,供水排水、通信保障、工程机械调集和准备工作;负责安排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基建项目申报工作,协调争取建设资金。
县公安局:负责事故地区交通管制、现场保卫和人群疏散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失踪人员的搜救工作;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开展舆情监控与处置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过渡期应急救助后,对符合条件的伤残人员、困难人员开展救助工作。
县人社局:指导监督与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政策落实。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负责向符合法定条件的生产安全事故受害人员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服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为事故发生现场及周边地区提供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等资料;组织专家为事故现场救援及周边地质环境安全提出措施。
县水利局:负责组织供水企业做好事故现场救援供水保障;组织、指导事发地周边涉及在建水利工程的抢险救援工作,以及事故有关供水、排水设施抢险抢修工作;负责做好事发地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和污染沿线预警工作;根据事故情况,加强供水水质监督检查,指导供水企业单位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防止次生事故发生;协助事故救援污水转移和处置工作。
县卫健局:负责组织、协调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医疗救援工作;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洗消与防疫、临时医疗急救点设置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为特种设备事故处置提供技术保障;参与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协调工作;对全县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风险隐患排查,建立非煤矿山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督促、指导非煤矿山企业制定和完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监督报备工作;负责联系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为救援工作提供支持;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县林业局:参与事故抢险救援会商和评估;负责全县森林火灾、林业生物灾害防治和沙尘暴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因事故造成林木损失的评估;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国土绿化、防沙治沙;负责沙尘暴、森林火险、重大林业生物灾害的监测防治。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非煤矿山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界定环境影响区域范围,及时发出预警,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措施;针对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状况,协助专家组提出环境保护和治理方案,并监督事故责任主体单位组织实施。
县税务局:负责向非煤矿山企业贯彻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织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组织开展纳税服务、税收宣传工作,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承担涉及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项。负责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票证管理。负责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负责处理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国网供电分公司:负责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期间的电力安全调度及供应,组织对电力设施进行抢修和维护,确保应急救援期间的供电安全。
22.4专家组
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有关行业(领域)专家进入石泉县安全生产专家库,安全生产专家库专家根据县政府、应急指挥部和县应急管理局工作安排,参与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重要规划、重大事项的调查研究,为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技术、信息和决策咨询;参加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评估、安全应急预案评审、重大安全问题专题调研与风险评估、安全事故调查等工作;为应急管理、应急救援、事故调查、事故鉴定提供技术支持;为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为非煤矿山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22.5现场组织机构
22.5.1现场指挥部
各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根据现场情况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对现场救援工作进行全面指挥。事故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技术总工要向现场指挥部汇报事故现场情况,并提出处置建议。现场指挥部根据专家、矿山救援队、自然资源等部门意见制定救援方案,组织实施救援,现场指挥部下设应急救援工作组。
22.5.2应急救援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应急救援工作组,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现场指挥部一般下设:
(1)抢险救援组: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市场监管局、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及事故单位协同配合,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组长。负责制定总救援方案、组织拟定受伤人员救助方案并组织实施救援行动。
(2)物资保障组:由县发改局负责,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国网供电分公司协同配合,县发改局主要负责人兼任组长。负责现场供电、临时照明、供水排水、通信保障、工程机械调集和准备工作。
(3)安全保卫组:由县公安局负责,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兼任组长。具体负责事故现场警戒保卫应急行动,确定警戒范围,实施交通管制,组织警戒区域内的人员撤离及治安保卫工作等。
(4)医疗救护组:由卫健局负责。事故发生后迅速赶赴现场,制定救护方案,抢救伤员,协调县内各医院对事故现场中受伤人员及时进行救治,协调血站、疾控部门做好受伤人员供血和防疫工作。
(5)善后处置组:由县民政局负责,县应急管理局、县卫健局、县人社局、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事故单位协同配合,县民政局局长兼任组长。主要负责事故伤亡人员的安抚及善后处理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6)事故调查组:由相关人民政府派人组成,有需要的可邀请专家参加。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分别由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除以上工作组外,现场指挥部可根据现场应急处置实际情况,组建环保气象组、媒体应对组、后勤保障组等其他必要工作组。各应急工作小组组长及成员单位由现场总指挥指定。现场指挥部成立之前,事故发生单位和先期赶到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
23监测与预警
23.1监测预防
非煤矿山企业根据地质特点、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等情况,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监测监控,建立和实时更新危险源数据库,每年制定矿山灾害与预防处理计划,更新危险源目录,并上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县应急管理局建立全县非煤矿山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数据库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定期完成非煤矿山领域风险分析及评估报告,梳理隐患风险因素,划分监督管控风险等级,明确监督监管机制;对存在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较高的非煤矿山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跟踪整改情况。
非煤矿山主要危险为冒顶片帮、透水、坍塌、中毒窒息、火灾、放炮及火药爆炸、触电、物体打击、尾矿库溃坝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矿山分布情况和地质特点分析事故多发区和重点防护区;对收集到的可能造成非煤矿山事故预测信息进行可靠性分析、研究,联合相关专家、技术人员及时制定应对方案,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
23.2预警分级
预警信息依据可能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红色预警、橙色预警、黄色预警、蓝色预警四个级别。
蓝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级别非煤矿山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级别非煤矿山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级别非煤矿山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级别非煤矿山事故,事故随时会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23.3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
各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应立即上报当地或属地镇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立即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提出预警发布信息和预警发布范围的建议,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向各成员单位和各抢险救援队伍发布预警信息。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抵达现场后通过科学的现场勘查、企业上报等渠道收集风险信息变化情况,并进行分析研判,根据结果向应急指挥部提出提高或降低预警等级的建议,经批准后发布预警调整信息,预警调整信息发布的要求和流程按照预警发布相关规定执行。
经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专家组研判,确认事故发生的风险已经基本消除,应向应急指挥部建议解除预警,经批准后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预警内容主要包括:预警区域或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事故概要、有关预防预警措施及工作要求、发布机关等。
23.4预警行动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组织专家对事故信息做好会商研判,分析事故发展趋势,为启动应急响应提供专业性、科学性的依据。
预警发布后,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各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在接到预警信息后,进入应急准备状态,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开通全部通信联络方式,对可能发生的非煤矿山事故进行全面分析;落实各项保障措施,检修、补充应急装备和物资,重型应急装备根据需要开始进入应急准备状态;制订应急响应行动方案,完成一切应急准备工作,队伍处于待命出发状态。
当事故得到妥善处理、涉险事故危险性消除时,根据变化情况适时宣布解除预警。
24应急响应
24.1信息报告
24.1.1报告主体
各非煤矿山企业、属地镇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及县应急管理局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主体。
24.1.2报告程序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非煤矿山企业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事发非煤矿山企业要在事发后第一时间内将事件信息报告给事发地镇政府及县应急管理局和负有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县应急管理局和负有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第一时间上报至县委、县政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非煤矿山事故信息后,迅速汇总研判各方信息,并通报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对于初判为一般级别的非煤矿山事故,立即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对于初判为较大或较大以上级别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在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的同时,将事故信息并报安康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24.1.3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应尽量及时、准确、要素完整,因事故复杂情况不详的,可先报告简要情况,随后边核实边续报。
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及事故发生地点和时间;发生的事故类型;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遇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事故先期处置情况;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事故发展趋势等。
24.2先期处置
发生非煤矿山事故后,事发单位利用自有资源进行处置,启动本单位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自救互救,同时确定或预测事故类型、危害程度,事故影响可能超出本单位范围的,要及时将险情通报给周边单位和人员。
事发地镇政府立即启动本级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力量营救受伤害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同时组织会商,分析研判事态发展状况,提出是否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响应的建议。
24.3分级响应
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可控性、救灾难度和影响范围,按照等级由低到高可划分为Ⅲ级响应、Ⅱ级响应、Ⅰ级响应。发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后,若先期处置不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按事故的级别或者应急处置需求分别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24.3.1Ⅲ级响应
发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经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研判未达到一般级别时,由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宣布启动Ⅲ级响应,指导、协调事发地镇政府对事发企业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处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总指挥由副总指挥指派。
24.3.2Ⅱ级响应
发生一般级别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主任宣布启动Ⅱ级响应,指挥、协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力量赶赴现场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在事故地区设置现场指挥部,现场总指挥由总指挥任命。
24.3.3Ⅰ级响应
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宣布启动Ⅰ级响应,指挥、协调全部应急力量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向安康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并请求启动上级应急预案,并在上级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4.4扩大响应
当非煤矿山事故进一步扩大,依靠石泉县自身应急能力无法有效处置或直接超出石泉县处置能力范围之外时,应立即由应急指挥部上报安康市人民政府。当安康市应急指挥机构未参与指挥时,由县应急领导小组组长负责临时指挥调度;当安康市应急指挥机构参与指挥或者启动上位预案时,石泉县应急领导小组按照上级统一领导进行工作的部署、协调。
24.5应急处置
24.5.1冒顶片帮
(1)抢救人员进入事故地点前,应先处理好冒顶片帮,处理时要有防止浮石伤害受伤人的措施。
(2)必须从外向里边支护边接近事故地点,并加强事故地点地压观测,防止二次冒顶片帮。
(3)大面积冒落时,可考虑掘一条通向遇险人员的专用巷道。
(4)严禁用镐刨和大锤敲打压在受伤人身上的大石块,应用千斤顶抬起拨开。
(5)若被救出者身上有外伤,先将其抬到安全地点后,尽快松开衣服检查受伤情况,如发现伤口出血,则先止血,主要采用伤口加压包扎止血的方式,用手帕等物将伤口紧紧包扎即可。如果没有条件包扎,可以采用指压的方法:迅速用手指将出血处向下按压,或直接压迫出血部位的供血动脉。
(6)若伤者有骨折,应对骨折作临时固定。
(7)若伤者已停止呼吸,就要立即让他躺平,解开其衣服和裤带,撬开他的嘴,取尽口鼻的泥沙,用手帕或毛巾拉出其舌头,然后进行人工呼吸抢救。若心跳也已停止,应进行心脏按压,促使其恢复心跳。
24.5.2透水事故
(1)撤出井下所有人员。
(2)增设水泵和管路,加强排水。
(3)保证排水电力供应。
24.5.3坍塌
(1)认真观察事故地点的顶帮情况、伤者的位置和被埋压的状况,再由外向里,边支护边施救。
(2)如果采空区底板坍塌,人员坠落采矿区,必须确保施救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施救人员才能进入采空区。
(3)若发现顶帮有再冒落危险,要先维护好顶帮,然后小心地把遇险者身上的砂石搬开,把人救出;若石块较大,无法搬运,可用千斤顶等工具抬起拨开,绝对不可用镐刨或铁锤砸打。
(4)如大面积坍塌,人员被堵塞在里面,可采用管道穿越坍塌层或取近距离打巷道的办法。
(5)现场抢救中,要安排专人对边坡进行监护和清理,防止事故扩大。对坍塌位置的下游坡脚进行加固处置,防止坍塌范围的扩大。
(6)受伤人如出血、骨折、停止呼吸,参照4.5.1冒顶片帮事故处置(5)、(6)、(7)条。
24.5.4中毒窒息
(1)发生人员中毒窒息情况后,严禁盲目施救。必须采取通风措施,向有毒区域送入大量新风,稀释和排出有毒有害气体,通风良好后救援人员才可进入危险区内进行救援。
(2)事故现场的炮烟未有效排出之前,救援人员必须戴上防毒面具、自救器等防护用品,做好安全防护,才准进入救人,以免扩大事故。
(3)危险区域的排风扇保持开启。
(4)必要时也应给中毒者戴上防毒面具、自救器,迅速把中毒者移到具有新鲜风流的巷道或地面,静卧保暖。
(5)中毒者还没有停止呼吸或呼吸虽已停止但心脏还在跳动,先清除中毒者口腔、鼻腔内的杂物,使呼吸道保持畅通以后,立即进行人工呼吸:
①一氧化碳中毒时,解开他的衣服立即进行人工呼吸,有两人在场时,另一人可同时搓摩他的皮肤,促使之温暖。如果心跳也停止了,就要迅速进行体外心脏按压,同时进行人工呼吸;
②硫化氢中毒时,在进行人工呼吸前,要用浸透食盐水的棉花和手帕盖住他的口鼻;
③二氧化氮中毒,二氧化氮中毒最突出的症状是指尖、头发变黄,还有咳嗽、恶心、呕吐等症状。二氧化氮中毒时,会使伤员发生肺浮肿,因而严禁采用人工呼吸,若必须用苏生器输氧时,在纯氧中不能掺二氧化碳,避免刺激伤员肺脏。最好是在苏生器供氧的情况下,使伤员能进行自主呼吸;
④二氧化碳及瓦斯窒息,二氧化碳及瓦斯窒息造成假死的伤员,除了进行人工呼吸和苏生器输氧外,还要摩擦其皮肤或使之闻氨水,以促进恢复呼吸。
24.5.5火灾
(1)对回风侧遇险人员进行救援时,救护人员必须佩带好自救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方准实施救护。
(2)对现场明火进行灭火时,灭火人员必须站在进风侧,严禁站在回风侧。
(3)油类着火时,严禁用水灭火,只能用沙子、二氧化碳干粉灭火器等灭火。扑灭电气设备火灾时,人体或手持的用具不可触及导线及设备,以防触电。
24.5.6放炮及火药爆炸事故
(1)抢救人员在进入危险区域前必须注意检查处理残药和盲炮,弄清有无二次爆炸的可能。
(2)必须戴上防毒面具、自救器等防护用品。
(3)必须采取通风措施,矿井主扇、危险区域的局扇保持开启。
24.5.7触电
(1)充分利用当时当地的现有条件,使触电者迅速脱离电源。
(2)救护人不可直接用手或其他金属及潮湿的构件作为救护工具,而必须使用适当的绝缘工具。
(3)救护人要用一只手操作,以防自己触电。
24.5.8物体打击
(1)及时搬移开压在伤害人身上的物块和大块,物体和大块用人力搬移不动,禁止用镐刨和大锤敲打大块,应用千斤顶等工具抬起拨开,救出伤员。
(2)查明伤者的伤害部位,首先进行外伤处理,特别是外出血者,应先进行止血包扎;根据受伤人员的伤情(外伤、内伤、骨折)来采取救护措施。
(3)受伤人如出血、骨折、停止呼吸,参照4.5.1冒顶片帮事故处置(5)、(6)、(7)条。
24.5.9尾矿库溃坝
(1)尽快成立救灾指挥领导小组(由当地政府负责人和矿长为首组成),统一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2)溃坝前应尽快通知可能波及范围内的人员立即撤离到安全地点。
(3)划定危险区范围,设立警戒岗哨,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区。
(4)尽快抢救被尾矿泥围困人员,组织打捞遇害人员。
(5)尽快检查尾矿坝垮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二次溃坝。
(6)溃坝后,如果库内还有积水,应尽快打开泄水口将水排除。
(7)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措施,防止尾矿泥对农田、水面、河流、水源的污染或者尽量缩小污染。
24.6信息发布
非煤矿山发生事故时,应急指挥部会同县委宣传部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相关新闻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组织媒体报道。
24.7响应结束
事故得到完全控制,事故隐患已经消除,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核实遇险人员、被解救和遇难人员无误,伤亡人员得到妥善安置,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经过现场指挥部确认后按照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原则,由启动应急响应的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决定并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25善后工作
25.1善后处置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要组织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密切关注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中受伤人员的持续治疗,对员工进行心理疏导,以消除恐慌心理;组织开展遇难人员家属的安抚、赔偿;救援物资的补充、协调应急救援队伍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等事项。尽快恢复正常秩序,减少事故产生的后果和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保险受理和理赔工作。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承保单位快速勘察并及时做好理赔。
25.2总结与评估
指挥部要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上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事故调查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25.3事故调查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事故原因调查组介入,调查事故原因。
26应急保障
26.1通信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建立领导小组和各成员单位多样化沟通渠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轮班制度。
若事故发生地通信线路中断,通信管理部门要协调有关基础通讯运营公司组织抢修恢复,同时尽快建立并启动卫星车等机动通信方式,保证现场应急指挥信息通畅,努力保障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26.2队伍保障
将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公安消防部队、紧急医疗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应急救援力量纳入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中。应急指挥部要结合实际推进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完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平时加强应急队伍学习、培训和演练,提高队伍素质;保证应急队伍整编,人员变动时及时调整补充;配备必要的救援物资和装备。
26.3物资保障
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非煤矿山企业建立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等物资储备与保养制度,储备必要的非煤矿山事故应急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能够正常使用,相关监管部门不定期检查物资储备情况。
还可建立全县应急抢险物资储备信息库,掌握全县非煤矿山抢险救灾所需车辆、电力设施、排水设施、通风设施、灭火设施等救援物资信息,便于事故发生时随时支援。
26.4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抵达事故发生地。
公安交警部门应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管制程序,必要时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事故发生区域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26.5技术储备和保障
成立专家组,由安全监管、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选派的专业技术人员及事故所在地的负责人组成,对事故的各项要素进行综合分析,为指挥部提供科学合理的决策依据。
26.6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健局负责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的医疗卫生救援,掌握医疗救治资源分布、协调医疗资源,依靠救治能力与专长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等卫生应急处置工作,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医疗保障。
26.7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要加强对事故发生地重点区域、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维护社会秩序。
26.8资金保障
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按期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需要专门账号存储;同时必须为所有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金。确保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对资金进行监管。
27预案管理
27.1宣传、培训和演练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要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避险、自救互救知识进行宣传,有计划地对企业职工、应急救援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避险、自救互救能力。定期组织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保证应急系统在非煤矿山事故发生时能正常有序地运行。
本预案至少每3年举行1次应急演练。非煤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每年至少组织1次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27.2预案修订
本预案的修订工作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要求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27.3预案备案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修订,按程序报请县政府批准,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28奖励与责任追究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本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各成员单位对预案落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对在应急处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重要情况、事故救援不力及其他失职、渎职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 附则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石泉县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
29总则
29.1编制目的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的有效控制,建立健全石泉县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防范、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石泉县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发展。
29.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康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康市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石泉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结合《石泉县突发事件风险分析报告》《石泉县突发事件应急资源调查报告》制定本预案。
29.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石泉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29.4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强化红线意识,坚持底线思维,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在应急处置和指挥救援时,要避免次生、衍生事件对应急救援人员造成伤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石泉县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各镇政府以及各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应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的应急机制。企业履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主体责任。
(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企业为主体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联动机制,充分动员和发挥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监管网络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监测和预警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9.5事故分级
根据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0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30.1应急指挥机构
石泉县人民政府设立石泉县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是负责全县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的常设机构,在县内发生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后转为石泉县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
县交通局局长
成员由县纪委监委、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分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各镇政府分管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全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工作;召集各救援部门研究确定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具体救援措施,明确各救援部门或单位的工作职责;组织划定事故现场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临时性强制措施;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防止事件影响扩大,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30.2办事机构
县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收集、分析和报告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的信息以及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汇报;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协调临近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的应急力量提供支援;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向石泉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和石泉县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应急工作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负责处理县危险化学品专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30.3成员单位
县纪委监委:对石泉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及各镇政府等有关部门履行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以及事故处置情况实施监督。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宣传报道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各新闻单位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工作;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及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网络舆情监测、研判、报告和舆情调控管控工作。
县发改局:按照县应急管理局提出的全县应急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县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并负责有关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县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县公安局:负责事故地区交通管制、现场保卫和人群疏散工作;负责对事故现场失踪人员的搜救;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开展舆情监控与处置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伤残人员、困难人员开展救助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向符合法定条件的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受害人员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服务。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事故救援与处置所需相关资金。
县人社局:负责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伤亡人员工伤保险、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相关善后处置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为事故处理提供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协调因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造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受损的应急处置工作;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必要的工程技术支撑和工程器械资源。
县交通局:根据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协调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在行驶中发生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卫健局: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应急医疗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在事故现场洗消与防疫,设置临时医疗急救点。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县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协调工作;督促、指导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和应急救援队伍;督促、指导小型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储备一定数量的消防灭火器材;负责联系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专家,为救援工作提供支持;组织参与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县生态环境局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界定环境影响区域范围,及时发出预警,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措施;针对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状况,协助专家组提出环境保护和治理方案,并监督事故责任主体单位组织实施。
县气象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期间的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抢险救援工作,进行人员搜救,会同行业专业抢险队伍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各镇政府:检查、监督、组织、协调本辖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隐患排查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全面履行属地责任。
各重点企业: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专业队伍及技术支持。
30.4专家组
县应急管理局牵头,聘请石泉县安全生产或市级专家库相关专家参加。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防范、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30.5现场组织机构
30.5.1现场指挥部
事故发生后,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主要承担制定和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收集、汇总并向上级指挥机构报告事故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落实上级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等工作。
30.5.2应急救援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应急救援工作组,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现场指挥部一般下设:
(1)综合协调组:负责事故信息收集、汇总、报告、协调解决救援工作有关事项等。
(2)危险源控制组: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并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质立即组织专用的防护用品和专用工具。
(3)抢险救援组:制定并组织实施救援方案,调集、协调救援队伍和专家开展抢险救援等。
(4)灭火救援组:负责现场灭火、伤员搜救、设备容器冷却、喷水隔爆及事后对被污染区域的洗消和清理工作。
(5)环境监测组: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大气、水质、土壤环境进行及时监测,确定污染物的成分及浓度,参与环境损害评估。
(6)治安保卫组:负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人员疏散、当地社会秩序维护等。
(7)医疗救护组:负责调集医疗救护力量救治伤员等。
(8)善后处理组:负责事故中伤亡人员家属接待、伤亡抚恤、经济补偿协调等。
除以上工作组外,现场指挥部可根据现场应急处置实际情况,成立通信保障组、后勤保障组、新闻报道组等其他必要工作组。各应急工作小组组长及成员单位由现场总指挥指定。现场指挥部成立之前,事故发生单位和先期赶到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
31风险防控与监测预警
31.1风险防控
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并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对可能引发事故的信息进行监控分析,研究制定应对方案,及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须经过安全知识培训,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负责,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县应急管理局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检查、风险隐患排查及隐患整改工作;掌握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分布、可能发生的事故等基本状况,建立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梳理隐患风险因素,划分监督管控风险等级,明确监督监管机制;对存在重大危险源、风险高的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控;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技术人员对较大或较敏感的风险源进行评估,提出防范措施。
县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对收集到的可能导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的信息进行分析、研究,制定应对方案,及时报告县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31.2预警分级
预警信息依据可能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四个级别。
蓝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级别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级别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级别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级别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事故随时会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31.3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
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发现有事故发生的征兆时,应立即上报县应急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县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针对上报的信息,组织相关专家分析研判后,向县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专委会提出预警发布建议和范围,县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同意后,县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向各成员单位和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发布预警信息。
县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应通过现场检查、企业上报等渠道收集风险信息变化情况,并进行分析研判,根据结果向县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提出提高或降低预警等级的建议,经批准后发布预警调整信息,预警调整信息发布的要求和流程按照预警发布相关规定执行。
经过县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和专家组研判,确认事故发生的风险已经基本消除,应向县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建议解除预警,经批准后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预警内容主要包括:预警区域或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事故概要、有关预防预警措施及工作要求、发布机关等。
31.4预警行动
预警发布后,县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各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在接到预警信息后,进入应急准备状态。
各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在接到预警信息后,进入临战状态;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开通全部通信联络方式,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全面分析;救援队伍开始临战动员,对救援人员进行分组、对救援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各项保障措施,检修、补充应急装备和物资,重型应急装备根据需要开始进入临战状态;制订应急响应行动方案,完成一切临战准备,队伍处于待命出发状态。
32应急响应
32.1信息报告
32.1.1报告程序
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企业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事发企业要在事发后第一时间将事件信息报告给县应急管理局、事发地镇政府、负有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县应急管理局、事发地镇政府、负有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第一时间上报至县委、县政府。
县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事故信息后,迅速汇总研判各方信息,并通报县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对于初判为一般级别的事故,立即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对于初判为较大或较大以上级别的事故,在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的同时,将事故信息并报安康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和安康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32.1.2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应尽量及时、准确、要素完整,因事故复杂情况不详的,可先报告简要情况,随后边核实边续报。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发单位概况,事发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判断;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事故救援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事故发展趋势预测等。
32.2先期处置
发生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后,事发单位利用自有资源进行处置,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自救互救,同时确定或预测事故类型、危害程度,事故影响可能超出本单位范围的,要及时将险情通报给周边单位和人员。对于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在发生烟花爆竹事故后,应及时利用自有资源进行处置,并拨打119紧急救援电话,同时疏散周边群众。
事发地镇政府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力量营救受伤害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县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同时组织会商,分析研判事态发展状况,提出是否启动县级响应的建议。
32.3分级响应
若先期处置不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根据事故级别或应急处置需求,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程序。石泉县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三个级别,Ⅰ级为最高级别。当超出属地应急管理能力时,事发单位可向上一级提出扩大响应的请求,由上一级提供资源或启动更高级别的响应。
32.3.1Ⅲ级响应
发生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经县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研判未达到一般级别时,由县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主任宣布启动Ⅲ级响应,并担任总指挥,指挥、协调和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处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担任现场总指挥。
32.3.2Ⅱ级响应
发生一般级别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时由县安委会主任宣布启动Ⅱ级响应,总指挥由县安委会主任担任或由县安委会主任指派,指挥、协调和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在事故地区设置现场指挥部,现场总指挥由总指挥任命。
32.3.3Ⅰ级响应
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时,由石泉县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宣布启动Ⅰ级响应,总指挥由石泉县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担任,或由石泉县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指派,指挥协调全县应急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在事故地区设置现场指挥部,现场总指挥由石泉县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任命。必要时可向安康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市级相关部门请求支援。
32.4扩大响应
当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依靠石泉县自身应急力量无法有效处置时,由县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报请安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业委员。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未参与指挥时,由石泉县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负责临时指挥工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待安康市应急指挥机构参与指挥或上位应急预案启动后,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上级部署,指挥、协调石泉县应急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2.5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在报告信息的同时,要立即组织企业相关负责人、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等组成现场抢救组,开展紧急疏散、紧急区域划定、人员搜救等先期处置工作。各有关政府部门要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根据可能造成的后果,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物质泄漏事故、有毒物质泄漏事故。要及时了解事故现场情况,根据事故具体类型和实际情况制定事故的抢险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2)根据烟花爆竹事故突发、迅速、冲击波强,以爆炸燃烧为主,易产生二次爆炸的事故特点,密切监控事态发展,排除导致事态进一步恶化的险情。
(3)查明危险源,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严禁一切火源、电源,防止静电火花,将易燃易爆物品搬离危险区域,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4)开展现场紧急医疗救护,及时转移危重伤员;划定警戒区域,在警戒区域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将警戒区域内与事故应急处置无关的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辆进入。
(5)在危险区与安全区交界处设立洗消站,根据有害物质的品种使用相应的洗消药剂,对所有染毒人员及工具、装备进行洗消。事故现场残留的有毒有害气体应彻底清除,泄漏液体、固体应统一收集处理,洗消污水应集中净化处理,严禁直接外排。
(6)迅速调集应急救援队伍、物资及食物、饮水,尽可能向被困人员提供生存必需保障。
(7)保护事故现场,将所有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等)贴上标签,注明时间、地点、管理者,尽可能进行现场摄影及绘图等。
(8)要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包括事故单位情况;事故致因物;开展事故现场及周边可能受影响区域的气象、地质、水文、环境信息;居民分布信息;抢险救援设备、设施信息;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信息等。对采集的信息要进行分析整合,按要求进行反馈。
(9)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及时关注舆情发展态势,加强研判,根据需要协调开展舆情处置引导工作。
(10)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应禁止或限制使用能产生静电、火花的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4.5.1 危险化学品事故
4.5.1.1 处置措施
(1)危险化学品分类:依据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及标志》,危险化学品分为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等八大类。
(2)发生事故主要原因和处置措施:事故主要原因一般分为操作失误和设备缺陷。针对事故的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其中主要措施包括:灭火、点火、隔绝、堵漏、拦截、稀释、中和、覆盖、泄压、转移、收集等。
(3)石泉县危险化学品基本情况:国道210经过石泉县两河镇、饶峰镇、城关镇、曾溪镇,国道316经过石泉县池河镇、城关镇、曾溪镇,两条国道均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过境。石泉县区域内天然气长输管道总里程30.68km。石泉县区域内无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主要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为14家加油站,1家LNG加气站、1家液化石油气站。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类型为汽油、柴油、天然气。由于汽油、柴油、天然气等存在易燃易爆的特点且加油(气)站各类作业环节对安全要求很高,如果管理或操作不到位,有发生油气跑冒、火灾爆炸、中毒窒息、机械伤害、车辆伤害、物体打击、触电、高处坠落等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
4.5.1.2 危险化学品事故危害范围区域划分
(1)事故中心区域:中心区域一般指以事故现场为中心、半径500米的区域。此区域危险化学品浓度指标高,有危险化学品扩散、爆炸、火灾、建筑物设施及设备损坏、人员急性中毒的可能。
(2)事故波及区域:事故波及区域一般指距事故现场500-1000米的区域。该区域空气中危险化学品浓度较高、作用时间较长,有可能发生人员中毒或物品损坏。
(3)事故影响区域:事故影响区域是指事故波及区域外可能受到影响的区域,该区域可能有从中心区和波及区扩散的小剂量危险化学品危害。
4.5.1.3 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原则
a、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及处置措施:
(1)进入现场救援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器具。如果泄漏物是易燃易爆的,事故中心区应严禁火种、切断电源、禁止车辆进入、立即在边界设置警戒线。根据事故情况和事故发展,确定事故波及区人员的撤离。如果泄漏物有毒的,应使用专用防护服、隔绝式空气面具。立即在事故中心区边界设置警戒线。根据事故情况和事故发展,确定事故波及区人员的撤离。为了在现场上能正确使用和适应,平时应进行严格的适应性训练。应急处理时严禁单独行动,要有监护人,必要时用水枪、水炮等掩护。
(2)泄漏源控制措施:关闭阀门、停止作业或改变工艺流程、物料走副线、局部停车、打循环、减负荷运行等,采用合适的材料和技术手段堵住泄漏处。
(3)泄漏物处理措施:
围堤堵截:筑堤堵截泄漏液体或者引流到安全地点。贮罐区发生液体泄漏时,要及时关闭雨水阀,防止物料沿明沟外流。
稀释与覆盖:向有害物蒸气云喷射雾状水,加速气体向高空扩散。对于可燃物,也可以在现场释放大量水蒸气或氮气,破坏燃烧条件。对于液体泄漏,为降低物料向大气中的蒸发速度,可用泡沫或其他覆盖物品覆盖外泄的物料,在其表面形成覆盖层,抑制其蒸发。
收容(集):对于大型泄漏,可选择用隔膜泵将泄漏出的物料抽入容器内或槽车内;当泄漏量小时,可用沙子、吸附材料、中和材料等吸收中和。
废弃:将收集的泄漏物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用消防水冲洗剩下的少量物料,冲洗水排入污水系统处理后才能排放。
b、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及处置措施:先控制,后消灭。针对危险化学品火灾的火势发展蔓延快和燃烧面积大的特点,积极采取统一指挥、以快制快,堵截火势、防止蔓延;重点突破、排除险情;分割包围、速战速决的灭火战术。
扑救人员应占领上风或侧风阵地。进行火情侦察、火灾扑救、火场疏散人员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自我防护措施。如佩戴防护面具,穿戴专用防护服等。
应迅速查明燃烧范围、燃烧物品及其周围物品的品名和主要危险特性、火势蔓延的主要途径,燃烧的危险化学品及燃烧产物是否有毒。
正确选择最适合的灭火剂和灭火方法。火势较大时,应先堵截火势蔓延,控制燃烧范围,然后逐步扑灭火势。
对有可能发生爆炸、爆裂、喷溅等特别危险需紧急撤退的情况,应按照统一的撤退信号和撤退方法及时撤退。(撤退信号应格外醒目,能使现场所有人员都看到或听到,并应经常演练)。
火灾扑灭后,仍然要派人监护现场,消灭余火。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和上级安全管理部门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责任,未经公安、监督部门和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c、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火灾事故及处置措施:
(1)扑救气体火灾切忌盲目灭火,即使在扑救周围火势以及冷却过程中不小心把泄漏处的火焰扑灭,在没有采取堵漏措施的情况下,也必须立即用长点火棒将火点燃,使其恢复稳定燃烧。否则,大量可燃气体泄漏出来与空气混合,遇着火源就会发生爆炸,后果将不堪设想。
(2)首先应扑灭外围被火源引燃的可燃物火势,切断火势蔓延途径,控制燃烧范围,并积极抢救受伤和被困人员。
(3)如果火势中有压力容器或有受到火焰辐射热威胁的压力容器,能疏散的应尽量在水枪的掩护下疏散到安全地带,不能疏散的应部署足够的水枪进行冷却保护。为防止容器爆裂伤人,进行冷却的人员应尽量采用低姿射水或利用现场坚实的掩蔽体防护。对卧式贮罐,冷却人员应选择贮罐四侧角作为射水阵地。
(4)如果是输气管道泄漏着火,应首先设法找到气源阀门。阀门完好时,只要关闭气体阀门,火势就会自动熄灭。
(5)贮罐或管道泄漏关阀无效时,应根据火势大小判断气体压力和泄漏口的大小及其形状,准备好相应的堵漏材料(如软木塞、橡皮塞、气囊塞、粘合剂、弯管工具等)
(6)堵漏工作准备就绪后,即可用水扑救火势,也可用干粉、二氧化碳灭火,但仍需用水冷却烧烫的罐体或管壁。火扑灭后,应立即用堵漏材料堵漏,同时用雾状水稀释和驱散泄漏出来的气体。
(7)一般情况下完成了堵漏也就完成了灭火工作,但有时一次堵漏不一定能成功,如果一次堵漏失败,再次堵漏需一定时间,应立即用长点火棒将泄漏处点燃,使其恢复稳定燃烧,以防止较长时间泄漏出来的大量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后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从而存在发生爆炸的危险,并及时准备再次灭火堵漏。
(8)如果确认泄漏口很大根本无法堵漏,只需冷却着火容器及其周围容器和可燃物品,控制着火范围,一直到燃气燃尽,火势自动熄灭。
(9)现场指挥应密切注意各种危险征兆,遇有火势熄灭后较长时间未能恢复稳定燃烧或受热辐射的容器安全阀火焰变亮耀眼、尖叫、晃动等爆裂征兆时,指挥员必须适时做出准确判断,及时下达撤退命令。现场人员看到或听到事先规定的撤退信号后,应迅速撤退至安全地带。
(10)气体贮罐或管道阀门处泄漏着火时,在特殊情况下,只要判断阀门还有效,也可违反常规,先扑灭火势,再关闭阀门。一旦发现关闭已无效,又无法堵漏时,应立即点燃,恢复稳定燃烧。
d、易燃液体火灾事故及处置措施:易燃液体通常也是贮存在容器内或用管道输送的。与气体不同的是,液体容器有的密闭,有的敞开,一般都是常压,只有反应锅(炉、釜)及输送管道内的液体压力较高。液体不管是否着火,如果发生泄漏或溢出,都将顺着地面流淌或水面漂散,而且,易燃液体还有比重和水溶性等涉及能否用水和普通泡沫扑救的问题以及危险性很大的沸溢和喷溅问题。
(1)首先应切断火势蔓延的途径,冷却和疏散受火势威胁的密闭容器和可燃物,控制燃烧范围,并积极抢救受伤和被困人员。如有液体流淌时,应筑堤(或用围油栏)拦截漂散流淌的易燃液体或挖沟导流。
(2)及时了解和掌握着火液体的品名、比重、水溶性以及有无毒害、腐蚀、沸溢、喷溅等危险性,以便采取相应的灭火和防护措施。
(3)对较大的贮罐或流淌火灾,应准确判断着火面积。
大面积(>50m2)液体火灾则必须根据其相对密度(比重)、水溶性和燃烧面积大小,选择正确的灭火剂扑救。
比水轻又不溶于水的液体(如汽油、苯等),用直流水、雾状水灭火往往无效。可用普通蛋白泡沫或轻水泡沫扑灭。用干粉扑救时灭火效果要视燃烧面积大小和燃烧条件而定,最好用水冷却罐壁。
比水重又不溶于水的液体(如二硫化碳)起火时可用水扑救,水能覆盖在液面上灭火。用泡沫也有效。用干粉扑救,灭火效果要视燃烧面积大小和燃烧条件而定。最好用水冷却罐壁,降低燃烧强度。
具有水溶性的液体(如醇类、酮类等),虽然从理论上讲能用水稀释扑救,但用此法要使液体闪点消失,水必须在溶液中占很大的比例,这不仅需要大量的水,也容易使液体溢出流淌;而普通泡沫又会受到水溶性液体的破坏(如果普通泡沫强度加大,可以减弱火势)。因此,最好用抗溶性泡沫扑救,用干粉扑救时,灭火效果要视燃烧面积大小和燃烧条件而定,也需用水冷却罐壁,降低燃烧强度。
(4)扑救毒害性、腐蚀性或燃烧产物毒害性较强的易燃液体火灾,扑救人员必须佩戴防护面具,采取防护措施。对特殊物品的火灾,应使用专用防护服。考虑到过滤式防毒面具防毒范围的局限性,在扑救毒害品火灾时应尽量使用隔绝式空气面具。为了在火场上能正确使用和适应,平时应进行严格的适应性训练。
(5)扑救原油和重油等具有沸溢和喷溅危险的液体火灾,必须注意计算可能发生沸溢、喷溅的时间和观察是否有沸溢、喷溅的征兆。一旦现场指挥发现危险征兆时应迅即作出准确判断,及时下达撤退命令,避免造成人员伤亡和装备损失。扑救人员看到或听到统一撤退信号后,应立即撤至安全地带。
(6)遇易燃液体管道或贮罐泄漏着火,在切断蔓延方向并把火势限制在上定范围内的同时,对输送管道应设法找到并关进、出阀门,如果管道阀门已损坏或是贮罐泄漏,应迅速准备好堵漏材料,然后先用泡沫、干粉、二氧化碳或雾状水等扑灭地上的流淌火焰;为堵漏扫清障碍,其次再扑灭泄漏口的火焰,并迅速采取堵漏措施。与气体堵漏不同的是,液体一次堵漏失败,可连续堵几次,只要用泡沫覆盖地面,并堵住液体流淌和控制好周围着火源,不必点燃泄漏口的液体。
4.5.2 烟花爆竹事故
石泉县烟花爆竹生产、销售企业基本情况:石泉县目前无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共有2家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零售网点108家。
烟花爆竹批发、零售门市在烟花爆竹储存过程中存在的火灾与爆炸危险有害因素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烟花爆竹在储存过程中受潮或被水淋湿,导致其中的药剂发热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
烟花爆竹产品通常在干燥条件下存放,其装填药剂的化学性能比较稳定,只发生缓慢的化学反应。当其受潮后,药剂的化学安定性将显著降低,因有水作介质,氧化剂和部分化合状态的还原剂以离子状态存在,导致反应的活化能显著提高,部分单质还原剂的表面活性增强,化学反应加速同时放出大量的反应热,若大量堆放散热情况不良,温度达到药剂的燃点时便会产生自燃,从而引起爆炸。
(2)产品堆放倒垛,致使烟花爆竹内装药剂撞击摩擦引起燃烧或爆炸堆垛太高、堆垛宽度与高度比例不合理、产成品外包装箱受潮抗压性能下降等均可能造成产品倒垛现象。
(3)小型啮齿动物啃咬致使烟花爆竹产品燃烧或爆炸。由于烟花爆竹药剂在生产过程中需要添加有机物粘合剂进行造粒,小型啮齿动物极易在烟花爆竹产品箱中做窝和啃咬产品,药剂因啃咬摩擦而引起燃烧或爆炸。
(4)装填药剂的非相容性引起烟花爆竹产品的燃烧或爆炸使用禁忌原材料、原料配伍不科学、未定型的新产品等在储存过程中,均可能因为产品性能不稳定,化学反应加速、热量急剧释放导致烟花爆竹产品燃烧或爆炸。
(5)作业人员违章操作引起烟花爆竹燃烧或爆炸
仓储环境药剂集尘太多,人员踩踏摩擦;违反规定在储存场所内开箱或包装;使用易产生火花的黑色金属工具开箱;违反规定在储存场所动火、动焊作业;在储存场所内抽烟;穿戴化纤类易产生静电火花的服装或进入储存场所前未导出人体静电导致静电积聚并放电;对产品野蛮搬卸等均可引起烟花爆竹产品燃烧或爆炸。
(6)过期或报废产品违规存放引起烟花爆竹产品燃烧或爆炸
由于过期或报废烟花爆竹产品其内装药剂化学性质极不稳定,严禁在储存场所存放。若违反规定存放,因其不稳定特性容易发生自燃现象,从而引起同一地点存放的其他产品燃烧或爆炸。
(7)门店遭遇雷击引起烟花爆竹燃烧或爆炸。
因安全检查不到位,避击设施的避击针坏损、引下线锈蚀、金属构件接地线松脱等没有得到及时发现和维修,发生雷击时会产生火球,其侵入储存场所导致烟花爆竹燃烧或爆炸。
(8)门店外明火侵入储存场所引起烟花爆竹燃烧或爆炸。
门店外小孩玩火、燃放烟花爆竹均有可能导致明火侵入,引起烟花爆竹燃烧或爆炸
(9)运输车辆库外装卸过程中的意外事故可能引起库内烟花爆竹燃烧或爆炸。
车辆装卸是一个动态过程,烟花、爆竹燃烧和爆炸的危险性较高。诱发因素有内装药剂的撞击、摩擦:运输车辆防火罩失效。加之车辆距离储存场所太近,事故可能波及储存场所产品。
(10)人为破坏直接造成烟花爆竹燃烧或爆炸。
a、烟花爆竹火灾事故处置措施
(1)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应立即报警,同时开展切断电源,抢救伤员,疏散人员,灭火等措施,将火灾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点。
(2)采取先控制后消灭,针对火势发展蔓延情况,积极采取统一指挥,以快制快、堵截火势,防止蔓延,排除险情,分割包围,速战速决的灭火战术。
(3)初起少量火源应用干粉灭火器灭火,或用湿被湿布等覆盖燃烧区,使其窒息或减少火势。
(4)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将起火点附近的可燃物和其他物品搬移至安全地带。
(5)要防止火势向周边蔓延,还要防止火星溅向其他易燃物品。
(6)扑救人员应占领上风或侧风阵地,进行火情侦察,火灾扑救,火场疏散人员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自我防护措施。
(7)应迅速查明燃烧范围,燃烧物品及其周围物品的品名和主要危险性,火势蔓延的主要途径和燃烧物品是否有毒等情况。
(8)正确选择最合适的灭火剂和灭火方法。火势较大时应先堵截火势蔓延,控制燃烧范围,然后逐步扑灭火势。
(9)现场指挥者要注意火灾现场动态,对有可能发生爆炸等特别危险的情况,需紧急撤退时,应立即停止灭火,疏散灭火人员,按照统一的撤退信号和撤退方法及时全部撤退,以免因爆炸而引发人员和财产损失的扩大。
(10)火灾扑灭后,仍然要派人监护现场,消灭余火,保护好火灾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和上级安全管理部门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责任。
b、烟花爆竹爆炸事故处置措施
(1)由烟火药引起的爆炸事故,必须及时地、科学地进行现场救护:
①爆炸发生后,救护组成员马上到现场查看有无人员受伤。
②如伤者身上有着火处,立即用干粉灭火器喷射,扑灭火焰。
③立即将伤者带离现场,送到安全并空气新鲜处用醋冲洗脸部,并让伤者大量饮水,情况严重者立即送医院治疗抢救。
(2)在爆炸事故发生中,应迅速开展自救、互救和抢救。以减少伤亡和损失,自救方法如下:
①卧倒自救:烟火药剂发生爆炸时,首先看到的是闪光,因为光速比声速快得多,(光速每秒30万KM,声速每秒340M)因此,现场人员看到较大的闪光,就应该立即卧倒,卧倒时尽量选择桌、凳架下,一只手在额前,另一只手盖住后脑,以防砖块、杂物落下时击伤大脑。
②离开自救,事故发生是突然的,部分现场的职工被这突如其来的事故吓得惊慌失措,乱喊乱跑,造成了现场混乱的局面,往往会失去自救的良机。其正确的自离方法应是迅速镇定下来,赶快离开现场,身姿低矮、沿墙行走,以减少事故扩大。
③滚地自救。药物爆炸后,紧接着就是燃烧,现场职工如果身上粘有药尘,就很容易引火烧身。自救的正确方法,当衣服燃烧后,应立即脱掉或撕掉燃烧的衣服或用湿衣服、湿麻袋披盖,千万不要怆惶乱跑,以免借风之助使火烧得更旺。当在没有以上这些条件的时候,应迅速就地打滚,利用滚地熄灭身上的火焰,以达到自救的目的。
④止血自救。烟火药剂爆炸事故中,最容易出现破伤流血,特别是动脉出血,必须尽快进行自救止血,千万不能坐等来人抢救,一般迅速有效的方法是:指压止血法,其要领是在出血部位的上方一处,用拇指或其余四指把动脉管压在骨面上,以止住出血,紧急情况时可隔着衣服压迫。对动脉出血用指压法止血后,需立即换用其他止血法,加压包扎止血法,伤口用无菌的敷料覆盖着,再用纱布、棉花、毛巾、衣服等折叠成相应大小的垫置于无菌敷料上面,然后再用绷带、三角巾等紧紧包扎,施以压力,一般需要持续5-15分钟才可奏效。以停止出血为度。同时将受伤部位抬高也有利于止血。这种方法用于小动脉,中、小静脉或毛细血管出血。但伤口内有碎骨片时,禁用此法,以免加重损伤。止血带止血法,适用于四肢大出血的急救,也是止血最有效的,但容易损伤肢体,影响后期修复。上止血带前抬高患肢12分钟,在出血部位的上方,如上臀或大腿的上1/3处,先用毛巾或棉垫包扎皮肤,然后将止血带拉长拉紧缠绕在毛巾等物外面,不可过紧过松,最多绕两圈,以出血停止为宜。止血带最好用有弹性的橡胶管(不可用铁线、铁丝之类),每30-50分钟放松一次止血带,每次2-5分钟,此时用局部压迫法止血,再次结扎止血带的部位应上下稍加移动,减少皮肤损伤。放松止血带时应注意观察出血情况,如出血不多,可改用其他方法止血,以免压迫血管时间过长,造成肢体坏死。支脉出血经初步止血后必须尽快送医院手术治疗。
c、扑救烟花爆竹爆炸、火灾的注意事项
由于烟花爆竹内部结构含有爆炸性物质,受摩擦、撞击、震动、高温等外界因素诱发,极易发生连环爆炸,遇明火则更危险。
(1)要迅速判断和查明再次发生爆炸的可能性和危险性,紧紧抓住爆炸后和再次发生爆炸之前的有利时机,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全力制止再次爆炸的发生。
(2)含镁铝合金粉等烟火药及其产品不能用水灭火。宜选用干砂和不用压力喷射的干粉扑救。
(3)如果有疏散可能,人身安全上确有可靠保障,应迅速组织力量及时疏散着火区域周围的爆炸物品,使着火区周围形成一个隔离带。
(4)扑救爆炸物品堆垛时,水流应采用吊射,避免强力水流直接冲击堆垛,以免堆垛倒塌引起再次爆炸。
(5)灭火人员应积极采取自我保护措施,尽量利用现场的地形、地物作为掩蔽体或尽量采用卧姿等低姿射水;消防车辆不要停靠在离爆炸物品太近的水源位置。
(6)灭火人员发现有发生再次爆炸的危险时,应立即向现场指挥报告,现场指挥应迅速作出准确判断,确有发生再次爆炸征兆或危险时,应立即下达撤退命令。灭火人员看到或听到撤退信号后,应迅速撤至安全地带,来不及撤退时,应就地卧倒。
32.6信息发布
县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会同县委宣传部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相关新闻信息进行汇总、分析,组织媒体报道。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依法依规,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对外发布有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的虚假信息。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故的危害程度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事故初步原因等。
信息发布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政府及相关部门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2.7响应结束
现场险情得以控制,事故伤亡情况已核实清楚,被困人员被解救,受伤人员已全部安排救治,死亡人员得到妥善处置,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按照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原则,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并宣布响应结束。
33善后工作
33.1善后处置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积极做好遇难人员亲属的安抚、赔偿,征用物资补偿,恢复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善后工作,减少事故影响,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保险受理和理赔工作。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承保单位快速勘察并及时做好理赔。
33.2调查评估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县政府牵头,指派县应急管理局、负有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相关人员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县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县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应包含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等内容。
34应急保障
34.1队伍保障
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包括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公安消防部队、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紧急医疗救援等应急救援队伍。县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要结合实际推进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要建立完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物资和装备。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须经过安全知识培训,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34.2物资保障
县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掌握各有关部门及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储备情况,建立全县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物资储备制度,设置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物资确保应急需要。
34.3交通运输保障
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县交通局要确保事故发生地区通行条件良好。必要时,由县公安局实行交通管制,确保救援人员、物质、器材运输和伤员转移的畅通。
34.4技术储备和保障
县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成立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范的技术研究。
34.5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健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的医疗卫生救援,掌握医疗救治资源分布、救治能力与专长,明确调用方案,协调医疗资源赶赴现场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临时救护所,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医疗保障。
6.4 治安保障
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县公安局要加强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做好治安工作。
35预案管理
35.1宣传、培训和演练
县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要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避险、自救互救知识进行宣传,定期组织职工、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增强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
本预案至少每3年组织1次演练;各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35.2预案修订
本预案的修订工作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5.3预案备案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修订,按程序报请县政府批准,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36奖励与责任追究
县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对本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各成员单位对预案落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县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对在应急处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重要情况、事故救援不力及其他失职、渎职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7附则
37.1说明
本预案有关等级的表述中“以上”含本级,“以下”不含本级。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37.2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县政府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