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zfgzbmsqxrmzfbgs/2024-0731 公开日期: 2024-02-21 14:58
来源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石泉分局
内容概述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石泉分局单位职能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石泉分局单位职能

(一)负责建立健全县级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中、省、市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全县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负责依法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管理;拟订全县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组织监督实施国家、省、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二)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县重大环境问题。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协调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统筹协调全县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全县减排目标的责任。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全县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工作。

(四)负责提出全县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负责排污费的征收及稽查。

(五)负责全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废气、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重金属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核和发放;负责危险废物的转移和监督管理。

(六)指导、协调、监督全县生态保护工作。拟订全县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的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建设。

(七)对涉及全县环境保护的政策规定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审批或审核全县开发建设区域、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负责全县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和技术标准,研究起草并组织实施县级地方性辐射安全规章;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安全防护和统一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全县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全县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县级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编报全县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环境信息。

(十)负责开展全县环境保护科技与对外合作交流工作。监督执行国家、省上和市上颁布的各类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组织县级环境成果的鉴定、交流与推广;指导全县清洁生产,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县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负责开展环境保护方面的交流合作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依法按程序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