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zfgzbmsqxwsjkj-GK-2024-0011 发布日期: 2024-01-25 10:14
来源 石泉县卫生健康局
内容概述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推动控烟工作深入开展,引导群众践行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打造节日无烟氛围,国家卫生健康委决定开展“无烟佳节 与爱同行”控烟活动,根据省市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我县2024年春节前后“无烟佳节 与爱同行”主题宣传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石泉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无烟佳节 与爱同行”活动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驻石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推动控烟工作深入开展,引导群众践行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打造节日无烟氛围,国家卫生健康委决定开展“无烟佳节 与爱同行”控烟活动,根据省市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我县2024年春节前后“无烟佳节 与爱同行”主题宣传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活动组织领导。各镇、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精心谋划,采取宣传标语、宣传栏、海报、视频、公益宣传多种形式,迅速开展“无烟佳节 与爱同行”宣传活动,教育干部职工、人民居民群众了解吸烟的健康危害,引导遵守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倡导节假日期间走亲访友、亲朋聚会不吸烟、不送烟、不敬烟,全面推进“无烟家庭”建设,营造文明健康的节日氛围。活动宣传资料获取电子邮箱:jksxbgs@126.com,密码:Bgs89623616。

二、突出重点场所控烟。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安政办发〔2023〕20号),全面落实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场所禁止吸烟,医院、影剧院、候车室、大中型商场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要深入开展无烟党政机关、无烟学校、无烟医院建设成果巩固提升活动,严禁使用或变相使用公款支付烟草消费开支,不得在公务活动中吸烟、敬烟、劝烟,并教育引导公职人员、教师和医务人员在“无烟佳节 与爱同行”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推进文明健康社会氛围的形成。积极开展青少年控烟宣传教育,帮助青少年树立“拒吸第一支烟,做无烟新一代”的理念,促进无烟学校、无烟家庭建设、确保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三、履行控烟工作职责。宣传部门要组织各类媒体开展控烟宣传教育;教育部门要持续做好青少年和学校控烟工作;县医院、县中医院要发挥好戒烟门诊作用;县卫生计生执法监督所要加强公共场所禁烟的监督检查;其他单位都要开展控烟宣传教育,推进重点场所控烟等无烟环境建设。县爱卫办于1月30日14点30在春潮广场,联合县文明办、县教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外分局、县医院、中医院、疾控中心、妇计中心、卫生监督所等单位开展集中宣传活动,请各单位安排工作人员,准备好宣传资料,按时参加;各镇也要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石泉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