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泉县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

时间:2024-02-02 09:14作者:佚名源自:石泉县司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规定,现就石泉县人民陪审员选任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全县共计选任人民陪审员70名。其中,通过随机抽选的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不少于56名,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不超过14名。

二、选任条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六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职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四)其他要求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三、选任程序

人民陪审员通过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选任。

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的,由石泉县司法局会同同级人民法院、公安局,从辖区内符合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

公民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应当于2024年3月2日之前向石泉县司法局提交身份证(流动人口需提供居住情况证明)、户口簿、学历证书等书面材料,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

组织推荐担任人民陪审员的,由被推荐人所在单位、所属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人民团体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于2024年3月2日之前向石泉县司法局提交被推荐人简历、身份证(流动人口需提供居住情况证明)、户口簿、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

四、资格审查

石泉县司法局会同同级人民法院、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五、提请任命

由石泉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陪审员人选。

六、就职宣誓

人民陪审员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应当公开进行就职宣誓。人民陪审员宣誓誓词为: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我宣誓: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忠实履行审判职责,廉洁诚信,秉公判断,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七、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报名时间和地点

1.报名时间:2024年2月2日起至2024年3月2日止,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2.报名地点:石泉县司法局一楼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3.报名咨询电话:0915-6326866

4.监督咨询电话:0915-8103022

人民陪审员依法代表人民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既是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具体体现,也是一项光荣的职责和义务,欢迎符合条件的公民踊跃报名参与。

特此公告。

石泉县司法局

石泉县人民法院

石泉县公安局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