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时间:2022-08-31 15:31作者:佚名源自:石泉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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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郝某某,男,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宁陕县。

被申请人:石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所地:石泉县城关镇春潮广场政务中心,负责人:王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编号:202203),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审查受理期间,申请人于2022年7月23日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后依法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行政复议终止。

石泉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