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储某某,男,汉族,户籍地:陕西省石泉县。
被申请人:石泉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陕西省石泉县江南新区长安小区10号楼,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陕安石交罚〔2021〕40号),于2022年3月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2年3月30日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后依法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行政复议终止。
石泉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