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单位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保留理由 | 办事指南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出具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
1 | 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 | 营业执照副本 | 具备开办场所的基本条件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 国家级 | 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 | 县市场监管局 | √ | 按照先照后证要求,属前置审批条件 | 申请人提交资料后,受理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 | |||
2 | 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消防安全合格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六)消防、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备案证明。 | 国家级 | 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 | 公安消防部门 | √ | 属公共娱乐场所必须必备条件 | 申请人提交资料后,受理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 | |||
3 | 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 | 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 环境噪音合格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 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二)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环境噪声等相关规定; ··· | 国家级 | 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 | 环保部门 | √ | 属公共娱乐场所必须必备条件 | 申请人提交资料后,受理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 | |||
4 | 县林业局 |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 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第七条第(三)项: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 部门规章 | 县林业局 |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相关规划或者管理部门 | √ | 核实是否符合规划 | 申请人提交资料后,受理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 | |||
5 | 县林业局 | 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 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第七条 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 部门规章 | 县林业局 | 申请人 | 核实单位资质及个人身份 | 申请人提交资料后,受理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 | ||||
6 | 县林业局 | 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 申请林权登记 |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林权权利人应当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 部门规章 | 林业主管部门 | 申请人 | √ | 确认森林、林木、林地权属 | 申请人提交资料后,受理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 | |||
7 | 县林业局 | 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 申请林权登记 |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林权权利人应当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 部门规章 | 林业主管部门 | 申请人 | √ | 核实单位资质及个人身份 | 申请人提交资料后,受理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 | |||
8 | 县林业局 | 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 林权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 林权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三)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 部门规章 | 林业主管部门 | 当地村委会 | √ | 核实变更和灭失的真实性 | 申请人提交资料后,受理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 | |||
9 | 县林业局 | 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 部门规章 | 林业主管部门 | 当地村委会 | √ | 核实是否有生产经营所需场地 | 申请人提交资料后,受理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 | |||
10 | 县林业局 | 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 部门规章 | 林业主管部门 | 申请人 | √ | 核实是否有生产经营所需相关设施及 | 申请人提交资料后,受理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 | |||
11 | 县林业局 | 提交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内容的材料 | 申请采伐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八条:申请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提交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内容的材料。 | 法律 | 林业主管部门 | 申请人 | √ | 核实是否符合采伐规定 | 申请人提交资料后,受理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 | |||
12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死亡证明书或注销户籍证明 | 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待遇核准的依据 |
人社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
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函〔200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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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村(社区)居委会、医疗机构、户籍所在镇公安派出所 | √ | 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待遇核准的依据 | 申请人提交资料后,受理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 | |||
13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死亡证明 | 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死亡人员丧葬费补助金 |
《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费补助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安人社办发[2014]222号)
三、领取丧葬费补助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自待遇领取人员死亡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办理手续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领取养老金待遇死亡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属于民政部门规定的火化对象,同时须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2、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镇(办)、村(社区)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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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 | 石泉县人社局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中心 | 医院、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 | √ | 按政策执行 | 申请人提交资料后,受理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 | |||
14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宣告死亡证明 | 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死亡人员丧葬费补助金 |
《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费补助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安人社办发[2014]222号)
三、领取丧葬费补助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自待遇领取人员死亡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办理手续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领取养老金待遇死亡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属于民政部门规定的火化对象,同时须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2、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镇(办)、村(社区)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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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 | 石泉县人社局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中心 | 法院 | √ | 按政策执行 | 申请人提交资料后,受理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 | |||
15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火化证明 | 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死亡人员丧葬费补助金 |
《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费补助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安人社办发[2014]222号)
三、领取丧葬费补助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自待遇领取人员死亡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办理手续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领取养老金待遇死亡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属于民政部门规定的火化对象,同时须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2、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镇(办)、村(社区)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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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 | 石泉县人社局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中心 | 县民政局 | √ | 按政策执行 | 申请人提交资料后,受理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 | |||
16 | 县民政局 | 孤儿父母死亡证明 | 办理孤儿生活补助 | 陕西省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民发〔2011〕28号“父母死亡的,提交由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由村(居)委会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的,须提供2-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 | 省级 | 县民政局 | 公安部门、县级以上人民医院或人民法院 | 陕西省民政厅 | 安康市民政局 | 石泉县民政局 | 镇人民政府 | 孤儿父母死亡证明必须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审批后才能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 | 申请人提交资料后,受理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发放补助。 |
17 | 县民政局 | 孤儿父母失踪证明 | 办理孤儿生活补助 | 陕西省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民发〔2011〕28号)“查找不到父母或父母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证明,或提交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失踪证明。” | 省级 | 县民政局 | √ | 孤儿父母死亡证明必须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审批后才能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 | 申请人提交资料后,受理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发放补助。 | ||||
18 | 县民政局 | 孤儿监护人证明 | 办理孤儿生活补助 | 陕西省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民发〔2011〕28号)“监护人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相关判决书、调解书、协议、公证文书、居(村)委会证明材料等)。” | 省级 | 县民政局 | 公安部门、县级以上人民医院或人民法院 | √ | 孤儿父母死亡证明必须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审批后才能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 | 申请人提交资料后,受理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发放补助。 | |||
19 | 县民政局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1、父母服刑证明; 2、父母死亡证明; 3、一二级残疾证明; 4、父母重病证明; 5、儿童重病证明; 6、儿童重残证明 | 办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助 |
陕西省民政厅、省法院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陕民发﹝2019﹞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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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 县民政局 | 公安部门、县级以上人民医院或人民法院 | √ | 提交父母服刑证明、父母死亡证明、一二级残疾证明、父母重病证明、儿童重病证明、儿童重残证明等资料才能完成困境儿童的认定。 | 申请人提交资料后,受理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发放补助。 | |||
20 | 县民政局 | 补领婚姻登记证身份信息变更证明 | 补领婚姻登记证 |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陕民发〔2017〕2号)“婚姻当事人所持身份证件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应当提交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身份信息变更证明。” | 省级 | 石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公安部门、县级以上人民医院或人民法院 | √ | 补办婚姻登记证书 | 申请人提交资料后,受理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 | |||
21 | 县公安局 | 消防验收意见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三条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 国家级 | 县公安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 | 上级规定 | 县应急管理局实地查看后办理 | |||
22 | 县公安局 | 辖区派出所进行初审证明材料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三条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 国家级 | 县公安局 | 辖区公安派出所 | √ | 上级规定 | 辖区公安派出所实地查看后办理 | |||
23 | 县公安局 | 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年审所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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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 县公安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 | 上级规定 | 县应急管理局实地查看后办理 | |||
24 | 县公安局 | 电信公司IP证明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年审所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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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 | 县公安局 | 电信公司 | √ | 上级规定 | 电信公司办理 | |||
25 | 县公安局 | 网吧实名软件安装证明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年审所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 全国 | 县公安局 | 软件安装公司 | √ | 上级规定 | 软件安装公司办理 | |||
26 | 县公安局 | 医院病历 | 鉴定参考依据 |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公通字【2017】6号) | 全国 | 县公安局 | 县级以上医院 | √ | 上级规定 | 县级以上医院办理 | |||
27 | 县公安局 | 具有合法使用证明 |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核发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22日公安部令第87号公布 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原件)。 合法使用需要证明由购买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注明拟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用途,并加盖购买单位印章或者个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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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 | 县公安局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上级规定 |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 | |||
28 | 县公安局 | 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年审所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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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 | 县公安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 | 上级规定 | 县应急管理局实地查看后办理 | |||
29 | 县公安局 | 本年度网络文化许可证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年审所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 全国 | 县公安局 | 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 | √ | 上级规定 | 县文化广播影视剧局办理 | |||
30 | 县公安局 | 本年度工商执照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年审所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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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 | 县公安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 | 上级规定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 | |||
31 | 县公安局 | 基层组织证明 | 申报户口、补入遗漏户口、申请变更出生日期、注销户口,变更户口登记项目、等户口办理事项 |
安康市公安局公民出生日期更正及补录户口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
市级 | 县公安局 | 单位、乡(镇)政府、村(居)委会 | √ | 上级规定 | 单位、乡(镇)政府、村(居)出具 | |||
32 | 县公安局 | 恢复户口证明 | 华侨、港澳台同胞回国定居,需要登记常住户口的 | 《陕西省公安机关户口办理工作流程》第三章第四节第二十六条 | 省级 | 县公安局 | 出入境管理部门 | √ | 上级规定 | 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 | |||
33 | 县公安局 | 落户介绍信 | 复员、转业军人异地入户 | 《陕西省公安机关户口办理工作流程》第三章第四节第六十八条 | 省级 | 县公安局 | 退伍军人安置办 | √ | 上级规定 | 退伍军人安置办办理 | |||
34 | 县公安局 | 户口注销 | 注销户口登记 | 《陕西省公安机关户口办理工作流程》第四章第三节第四十二条 | 省级 | 县公安局 | 卫生部门、医疗机构、社区(村、单位)、武装部、法院 | √ | 上级规定 | 卫生部门、医疗机构、社区(村、单位)、武装部、法院办理 | |||
35 | 县公安局 | 新生婴儿上户 | 户口登记 | 《陕西省公安机关户口办理工作流程》第三章第一节第十七条 | 省级 | 县公安局 | 卫生部门 | √ | 上级规定 | 卫生部门办理 | |||
36 | 县公安局 | 承办者主体合法的证明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许可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十三条 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四)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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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 | 县公安局 | 市场监管局和公安机关 | √ | 上级规定 | 市场监管局办理和公安机关核发 | |||
37 | 县公安局 | 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以及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和本省建筑、消防等安全标准、规定的证明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许可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十三条 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四)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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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 | 县公安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 | 上级规定 | 县应急管理局办理 | |||
38 | 县公安局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营业执照或其他组织提供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22日公安部令第87号公布 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原件)。 合法使用需要证明由购买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注明拟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用途,并加盖购买单位印章或者个人签名。 | 全国 | 县公安局 | 市场监管局和公安机关 | √ | 上级规定 | 市场监管局办理和公安机关核发 | |||
39 | 县公安局 | 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22日公安部令第87号公布 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原件)。 合法使用需要证明由购买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注明拟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用途,并加盖购买单位印章或者个人签名。 | 全国 | 县公安局 | 使用单位 | √ | 上级规定 | 使用单位出具 | |||
40 | 县公安局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 |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证明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发布)第十八条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由货主向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复印件); (三)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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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 | 县公安局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单位 | √ | 上级规定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单位办理 | |||
41 | 县公安局 | 承担本次货物押运任务的押运人人身份证件以及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上岗资格证 |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核发 |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购买和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行为实行许可管理制度。购买和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未取得上述许可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购买、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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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 | 县公安局 | 交通部门和交通局 | √ | 上级规定 | 交通部门和交通局办理 | |||
42 | 县公安局 | 承运本次货物的车辆机动车行驶证、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证 |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核发 |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购买和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行为实行许可管理制度。购买和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未取得上述许可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购买、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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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 | 县公安局 | 交通部门和交通局 | √ | 上级规定 | 交通部门和交通局办理 | |||
43 | 县公安局 | 营业执照 |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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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 | 县公安局 | 市场监管局 | √ | 上级规定 | 市场监管局办理 | |||
44 | 县公安局 | 《民用爆破作业许可证》 | 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业单位备案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三十二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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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 | 县公安局 | 公安部门 | √ | 上级规定 | 上级公安部门办理 | |||
45 | 县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购买、进出口情况备案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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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 | 县公安局 | 公安部门 | √ | 上级规定 | 上级公安部门办理 | |||
46 | 县公安局 | 娱乐经营许可证 | 娱乐场所备案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8 号)第十一条娱乐场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批准文件、许可证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 全国 | 县公安局 | 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 | √ | 上级规定 | 文化和广电旅游局办理 | |||
47 | 县公安局 |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许可 |
《陕西省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细则(暂行)》第七条 |
全省 | 县公安局 | 金融机构 | √ | 上级规定 | 县公安局实地查看后审批 | |||
48 | 县公安局 |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工程验收 |
《陕西省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细则(暂行)》第十七条 |
全省 | 县公安局 | 金融机构 | √ | 上级规定 | 县公安局审批后上级公安机关办理合格证 | |||
49 | 县公安局 | 死亡证明 | 机动车继承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机动车登记和业务,但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除外。对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伤残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可以凭相关证明委托代理人代理申领。 代理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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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 |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户籍地派出所 | √ | 上级规定 |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办理 | |||
50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验资报告 | 证明登记的市场主体实缴出资情况 |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 | 国务院 | 石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验资机构 | √ | 要求部分特殊的市场主体有一定的资金保障 |
1、申请人到市场准入登记窗口开展公司名称核准,申领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
2、起草公司章程,并由各股东签字(章)确认。公司章程需明文规定各股东的投资金额、所占股权比例及出资方式(现钱或实物资产,无形资产);
3、凭市场准入部门核发的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性帐户缴存投资款;
4、与会计师事务所签署验资业务委托书,委派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以验资材料;
5、到会计师事务所申领验资报告,并到市场准入登记窗口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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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员身份证明 | 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身份性质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8号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六)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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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 石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村(居)委会 | √ | 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真正成为农民自己主导的合作经济组织 |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农业人口户口簿;无农业人口户口簿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不属于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的,成员身份证明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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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县医疗保障局 | 石泉县城乡居民意外伤害调查表 |
证明外伤有无第三方责任 |
《陕西省城乡居民意外伤害医保报销管理方案》陕卫体改办发〔2015〕5号 第四条规定:“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发生医疗费用,申请待遇支付的,需填写《陕西省城乡居民意外伤害申请表》” | 省级 |
县医保经办中心 |
村委会、镇社保站或派出所(交警队) | √ | 申请人提交资料后,受理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 | ||||
53 | 县医疗保障局 | 异地居住证明及务工证明 | 异地就医备案 | 《安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级统筹办法实施细则》安医保发(2019)57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参保人凭身份证和异地居住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 市级 |
县医保经办中心 |
居住地或用工单位 | √ | 申请人提交资料后,受理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 | ||||
54 | 县应急管理局 | 身份证、营业执照、烟花爆竹零售许可申请表、专柜照片、培训证件 | 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七条 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向所在地发证机关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和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国家级 | 石泉县应急管理局 | 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个人 | √ | 办证需要 | 申请人提交资料后,受理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 | |||
55 | 县自然资源局 | 用地预审申请报告、用地审批申请报告 |
办理用地预审、用地审批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用地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
(三)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
前款规定的用地预审申请表样式由国土资源部制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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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 |
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申请用地单位 |
√ | √ | √ |
符合政策法规要求 |
申请人提交资料后,受理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 | |
56 | 县自然资源局 |
审批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核准、备案批复文件、产业规划、产业政策文件 |
办理用地预审、用地审批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九条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
(二)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其他相关图件;
(三)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规划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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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 |
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发改部门 | √ | √ | √ |
符合政策法规要求 |
申请人提交资料后,受理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 | |
57 | 县自然资源局 |
压覆矿产证明文件、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评报告 |
办理用地预审、用地审批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8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 省 |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省自然资源厅 |
√ |
符合政策法规要求 |
申请人提交资料后,受理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 | |||
58 | 县自然资源局 | 用地预审审查意见 |
办理用地预审、用地审批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预审意见应当包括对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结论性意见和对建设用地单位的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预审意见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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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 |
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 | √ |
符合政策法规要求 |
申请人提交资料后,受理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 | ||
59 | 县自然资源局 | 探矿权、采矿权登记审批材料 | 探矿权、采矿权登记 |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矿业权审批工作规则》(陕自然资源办发〔2019〕 84号) | 省级 |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 石泉县自然资源局 | √ | √ | 符合政策法规要求 | 申请人提交资料后,受理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 | ||
60 | 县自然资源局 | 乡村规划许可证审批材料 | 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41条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省级 | 自然资源局 | 建设单位 | √ | 法定保留 | 申请人提交资料后,受理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 | |||
61 | 县司法局 |
经济困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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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申请人经济困难 |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七条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 国务院 | 石泉县法律援助中心 |
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 |
√ | 工作实际需要,依法保留 | 申请人可自行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开具 | |||
62 | 县司法局 | 死亡证明 | 证明被继承人死亡 | 《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第3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 全国公证协会 | 石泉县公证处 | 医院、法院、公安机关等 | √ | 工作实际需要,依法保留 | 申请人提交 | |||
63 | 县司法局 | 财产权利证明 | 证明财产权利 | 《公证程序规则》第18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申请公正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 司法部 | 石泉县公证处 | 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单位等 | √ | 工作实际需要,依法保留 | 申请人提交 | |||
64 | 县司法局 | 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证明 | 证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 | 《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第3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 全国公证协会 | 石泉县公证处 | 被继承人的人事主管部门或所在村(居)、乡镇人民政府 | √ | 工作实际需要,依法保留 | 当事人同一户籍登记,能显示亲属关系的,无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