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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石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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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石泉分局行政执法信息公开
时间:2021-02-22 11:46
作者:佚名
源自: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石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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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
陈述、申辩:当事人对本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听证:在本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赔偿:因本机关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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