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济渠道 | 陈述、申辩:当事人对本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
听证:在本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 |
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 |
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 |
赔偿:因本机关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