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编号 | 石水罚字[2022]08号 |
被处罚人 | 杨某某 |
处罚事由 | 于2022年8月1日前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使用挖掘机在池河镇谭家湾村木材检查站外侧池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料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2年8月1日县水利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巡查发现池河镇谭家湾村池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有人用机械采挖砂石料。经过现场勘查、核实,调查取证。证实是杨某某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使用挖掘机在池河镇谭家湾村木材检查站外池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料。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处罚结果 |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自行将堆放在池河镇谭家湾村木材检查站池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砂石料进行清除,恢复河道原貌; (3)处罚款贰仟伍佰元整(2500.00元整)。 |
处罚日期 | 2022.8.2 |
承办单位 | 石泉县水利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