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济渠道】石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信息公开

时间:2021-02-22 10:52作者:佚名源自:石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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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 陈述、申辩:当事人对本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听证:在本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见《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见《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处罚不停止执行。
赔偿:因本机关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提出赔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