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济渠道 | 陈述、申辩:当事人对本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
听证:要求听证需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 |
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 | |
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书》6个月内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赔偿:因本机关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