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权限】【执法依据】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执法信息公开

时间:2021-02-25 17:06作者:佚名源自: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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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实 施 依 据 责 任 事 项 责 任 依 据 事项类型(调整/调整) 备注(责任主体)
1 行政许可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订版)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规定;
2、符合《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参照《陕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陕教发〔2011〕35号)和《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基本办学标准(试行)》(陕教发〔2011〕39号)等各级各类学校设置标准;
3、符合当地学校布局规划;
4、符合教育部、人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
5、符合《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陕西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陕教规范〔2018〕8号)规定;
6、符合各地《民办学校管理办法》《民办学校分类设置标准》规定。 
1.受理阶段责任: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2 行政许可 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1.受理阶段责任: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3 行政许可 校车使用许可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617号)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1.受理阶段责任: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4 行政许可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1.受理阶段责任: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5 行政许可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9号令第十一条 举办健身气功业务培训、交流展示、功法讲座等活动,实行属地管理。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参加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应当按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二)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包括:1、健身气功?易筋经(普及功法);2、健身气功?五禽戏(普及功法);3、健身气功?六字诀(普及功法);4、健身气功?八段锦(普及功法);5、健身气功?太极养生杖(普及功法);6、健身气功?导引养生功十二法(普及功法);7、健身气功?十二段锦(普及功法);8、健身气功?马王堆导引术(普及功法);9、健身气功?大舞(普及功法)10、健身气功?易筋经(竞赛功法);11、健身气功?五禽戏(竞赛功法);12、健身气功?六字诀(竞赛功法);13、健身气功?八段锦(竞赛功法)。(三)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四)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五)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六)有活动所在场所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七)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卫生条件。第十七条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第十八条 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愿;(二)布局合理,方便群众,便于管理;(三)不妨碍社会治安、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四)习练的功法为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五)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六)有社会体育指导员;(七)活动场所、活动时间相对固定。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必须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申请;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可以由自然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申请。
1.受理阶段责任: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2006年第9号)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6 行政许可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河道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建设方案;组织专家组审查,必要时现场勘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许可条件的,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全民健身条例》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2013年第17号)
《陕西省体育局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陕体发〔2013〕59号)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7 行政许可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主席令第55号,2009年8月27日、2016年11月7日、2022年6月24日予以修改)改 第八十七条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超过十日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同意;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1.受理阶段责任: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8 行政许可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年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修改)改第二十五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相关信息及以往办理记录。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9 行政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1998年第251号令)第二十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登记、设立的条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登记许可结果;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10 行政许可 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225号,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登记、设立的条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登记许可结果;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殡葬管理条例》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11 行政许可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14号财政部令第98号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第三条第一款: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14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12 行政许可 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第十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13 行政许可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修订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应当将章程向社会公示,修订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完成修订后,报主管部门备案或者核准。第二十二条 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登记、设立的条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登记许可结果;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14 行政许可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登记、设立的条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登记许可结果;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陕西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15 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主席令第65号,2012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应的监督检查。 
1.受理阶段责任: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等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6〕34号)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陕人社发〔2013〕43号)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16 行政许可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三十四条: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登记、设立的条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登记许可结果;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石泉县机构改革方案》(石办字〔2019〕10号)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17 行政许可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二十八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登记、设立的条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登记许可结果;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石泉县机构改革方案》(石办字〔2019〕10号)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18 行政许可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三十五条: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登记、设立的条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登记许可结果;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石泉县机构改革方案》(石办字〔2019〕10号)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19 行政许可 商品房预售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二十九号,2019年8月26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登记、设立的条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登记许可结果;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20 行政许可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登记、设立的条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登记许可结果;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21 行政许可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登记、设立的条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登记许可结果;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22 行政许可 燃气经营许可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登记、设立的条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登记许可结果;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23 行政许可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21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登记、设立的条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登记许可结果;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24 行政许可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9年3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登记、设立的条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登记许可结果;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25 行政许可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2009年1月24日修订)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材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登记、设立的条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登记许可结果;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26 行政许可 单位、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除城市道路外的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审批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12月26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2015年5月28日修正本)第十四条:单位、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除城市道路外的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必须经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登记、设立的条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登记许可结果;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27 行政许可 迁移、拆卸、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在设施上拉线接电、悬挂物品的批准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12月26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2015年5月28日修正本)第三十一条:迁移、拆卸、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在设施上拉线接电、悬挂物品的,应向城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专业队伍施工。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登记、设立的条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登记许可结果;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28 行政许可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登记、设立的条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登记许可结果;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29 行政许可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登记、设立的条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登记许可结果;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30 行政许可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商业摊点、电话亭、宣传娱乐活动点、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保管站和堆放物料、施工作业的批准 《陕西省城市公用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12月26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5年5月28日修正)第十九条: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商业摊点、电话亭、宣传娱乐活动点、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保管站和堆放物料、施工作业的,须经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道路及其设施;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损坏道路及其设施的,应当修复或者赔偿。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登记、设立的条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登记许可结果;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31 行政许可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三十六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登记、设立的条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登记许可结果;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32 行政许可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修正)第八条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1年9月25日陕西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养护单位因公路改建、扩建或者树木更新确需砍伐公路用地范围内林木,属国道、省道、县道的,经省公路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属乡道的,经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在年采伐限额内,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由采伐单位负责组织更新补种。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登记、设立的条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登记许可结果;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修正)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33 行政许可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三)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从事省际和市际客运经营的申请,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决定。对从事设区的市内毗邻县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直辖市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内包车客运实行分类管理的,对从事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陕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第218项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登记、设立的条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登记许可结果;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34 行政许可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23年7月20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登记、设立的条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登记许可结果;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35 行政许可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车辆运营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修正)第七条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登记、设立的条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登记许可结果;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修正)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36 行政许可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671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登记、设立的条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登记许可结果;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修正)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公布,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修正)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37 行政许可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登记、设立的条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登记许可结果;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修正)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公布,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修正)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38 行政许可 港口经营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登记、设立的条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登记许可结果;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39 行政许可 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登记、设立的条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登记许可结果;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40 行政许可 内河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12月3日国务院令第18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六条: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1987年8月22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登记、设立的条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登记许可结果;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41 行政许可 取水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修订)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登记、设立的条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登记许可结果;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42 行政许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登记、设立的条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登记许可结果;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43 行政许可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四条: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登记、设立的条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登记许可结果;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44 行政许可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修改)附件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28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备注:仅取消水利部审批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仍然保留。
《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669号)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登记、设立的条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登记许可结果;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45 行政许可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修正)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登记、设立的条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登记许可结果;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46 行政许可 挖掘、占用、利用、跨(穿)越水工程设施建设活动批准 《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1996年9月3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公布,2018年5月31日予以修正)第十五条:兴建铁路、公路、厂矿、铺设管道等,须挖掘、占用、利用、跨(穿)越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水工程管理单位或水工程所有者的意见,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与其签订协议后方可施工。修复或改建水工程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在施工中造成水工程其他损坏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相关信息及以往办理记录。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审查资料复印件。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47 行政许可 农药经营许可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22年3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受理阶段责任: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农药管理条例》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48 行政许可 兽药经营许可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20年3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1.受理阶段责任: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兽药管理条例》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49 行政许可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20年3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1.受理阶段责任: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农业部公告第2436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正)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50 行政许可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21年12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以及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2015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51 行政许可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21年12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1.受理阶段责任: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52 行政许可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22年10月3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放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发放。
1.受理阶段责任: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53 行政许可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条:在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8号)第十八条: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1.受理阶段责任: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8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54 行政许可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受理阶段责任: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55 行政许可 动物诊疗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21年1月22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二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受理阶段责任: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9号公布,农业部令2022年第5号修正)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56 行政许可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1.受理阶段责任: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57 行政许可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五条: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
1.受理阶段责任: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58 行政许可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21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9年3月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76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59 行政许可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21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9年3月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76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60 行政许可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9年3月2日予以修订)第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第4号,2017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第四条: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
1.受理阶段责任: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正)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61 行政许可 营业性演出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20年11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受理阶段责任: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25号公布,文化部令第9号修正)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62 行政许可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20年11月29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受理阶段责任: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63 行政许可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22年3月29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1.受理阶段责任: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64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1.受理阶段责任: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65 行政许可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1.受理阶段责任: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66 行政许可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四号)
第二十三条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67 行政许可 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第二十一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68 行政许可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69 行政许可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465项: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河道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建设方案;组织专家组审查,必要时现场勘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许可条件的,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70 行政许可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第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安政发〔2014〕12号)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71 行政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二)水质;(三)采光、照明;(四)噪音;(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2011年第80号发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2015年第8号、2016年第18号修订)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并对其卫生检测的真实性负责,依法依规承担相应后果。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第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安政发〔2014〕12号)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72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正)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73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八十七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正)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74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2022年3月29日予以修订)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第五十二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1第1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下放至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实施。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75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2022年3月29日予以修订)第十四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执业。第十九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关于取消部分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902号)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76 行政许可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50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下放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7号公布,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7号修正)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77 行政许可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9年3月2日予以修改)第八条:使用放射线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正)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78 行政许可 医师执业注册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3号,2017年2月28日)第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79 行政许可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80 行政许可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1.受理阶段责任: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7号公布,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7号修正)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81 行政许可 护士执业注册 1.《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2020年3月27日予以修改)第八条: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中“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的,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设立的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进行现场检查,提出是否同意许可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护士条例》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82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设立的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进行现场检查,提出是否同意许可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83 行政许可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65号令)第三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设立的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进行现场检查,提出是否同意许可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84 行政许可 企业登记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其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1.受理阶段责任: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85 行政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9月20日主席令第9号发布,2021年4月29日修订)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设立的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进行现场检查,提出是否同意许可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86 行政许可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登记、设立的条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登记许可结果;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个体工商户条例》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87 行政许可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十六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领取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登记、设立的条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登记许可结果;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88 行政许可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
根据2019年8月26日已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第五十一条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除依据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登记、设立的条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登记许可结果;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89 行政许可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许可制度管理,食品摊贩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管理。实施许可、发放登记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登记、设立的条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登记许可结果;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90 行政许可 小餐饮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9月20日主席令第9号发布,(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2015年7月30日陕西省2019年7月31日予以修订)第九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许可制度管理,食品摊贩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管理。实施许可、发放登记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许可证或者登记卡。第二十七条:从事小餐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第二十八条: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陕西省小餐饮管理办法》(陕市监发〔2021〕347号)第六条:小餐饮实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登记、设立的条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登记许可结果;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91 行政许可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21年12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九十一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1月12日农业部令第56号,2015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草种生产许可证由草种生产单位或个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41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4〕13号)附件2第11项 项目名称:草种生产、经营许可;实施机关:省农业厅;处理决定:下放至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92 行政许可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19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六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第五十七条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8年3月1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1.受理阶段责任: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93 行政许可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草原防火条例》第十八条:在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在草原防火期内,因生活需要在草原上用火的,应当选择安全地点,采取防火措施,用火后彻底熄灭余火。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在草原防火期内,禁止在草原上野外用火。
1.受理阶段责任: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森林防火条例》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草原防火条例》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94 行政许可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草原防火条例》第十九条:……在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
1.受理阶段责任: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森林防火条例》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草原防火条例》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95 行政许可 进入森林高火险区、草原防火管制区审批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草原防火条例》第二十二条:……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车辆,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颁发的草原防火通行证,并服从防火管制。
1.受理阶段责任: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森林防火条例》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草原防火条例》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96 行政许可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9月19日国务院令第47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正)第二十九条: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1.受理阶段责任: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风景名胜区条例》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石泉县机构改革方案》(石办字〔2019〕10号)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97 行政许可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但是,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第十五条: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筹备设立批准书;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
1.受理阶段责任: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石泉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新增划转事项清单》(石政办函〔2023〕4号)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98 行政许可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1.受理阶段责任: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石泉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新增划转事项清单》(石政办函〔2023〕4号)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99 行政许可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正)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2月3日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令174号予以修订)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三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七条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5〕6号)附件2第6项,项目名称:省属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实施机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处理决定:下放至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5〕6号)
《陕西省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陕劳发〔1995〕2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石泉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新增划转事项清单》(石政办函〔2023〕4号)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100 行政许可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2020年03月27日予以修订)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城市供水条例》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石泉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新增划转事项清单》(石政办函〔2023〕4号)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101 行政许可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004年6月29日发布)
“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2015年5月4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十八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1.受理阶段责任: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石泉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新增划转事项清单》(石政办函〔2023〕4号)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102 行政许可 城市公园内举办展览、文体表演等活动审批
《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2013年9月26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第三款 在公园、广场举办展览、文艺表演、集会、商业促销等各类活动的,应当符合公园、广场的性质和功能,不得损害植被、设施和环境质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状。公众自发的文体活动应当遵守公园、广场的管理规定,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和秩序。
《西安市城市园林条例》(2013年12月26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3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第十九条 公园内举办展览、文体表演及其他活动的,应当符合公园的性质和功能,不得损害公园植被、设施和环境质量。在园内局部举办展览、文体表演及其他单项活动的,由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在公园举办群众性大型活动的,应经市公安部门、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权的通知》(市政发〔2014〕19号)附件2第25项:城市公园内举办展览、文体表演等活动审批,下放至城六区政府市容园林管理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石泉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新增划转事项清单》(石政办函〔2023〕4号)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103 行政许可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条 不具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应当先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协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在治理活动开始之前,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并附具下列文件:
  (一)被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和治理协议;
  (二)符合防沙治沙规划的治理方案;
  (三)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
第二十七条 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所称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范围界限;
  (二)分阶段治理目标和治理期限;
  (三)主要治理措施;
  (四)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用水来源和用水量指标;
  (五)治理后的土地用途和植被管护措施;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5〕6号)附件2第14项,项目名称: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处理决定:下放至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林业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石泉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新增划转事项清单》(石政办函〔2023〕4号)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104 行政许可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94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条: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九条: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第26项:船员适任证书的核发,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海事管理机构。
1.受理阶段责任: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直属海事系统权责清单制度的通知》(交办海〔2018〕19号)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城市供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石泉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新增划转事项清单》(石政办函〔2023〕4号)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105 行政许可 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或者拖放竹、木等物体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2019年3月2日予以修订) 第二十二条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1.受理阶段责任: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直属海事系统权责清单制度的通知》(交办海〔2018〕19号)
《石泉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新增划转事项清单》(石政办函〔2023〕4号)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106 行政许可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的港口岸线工作,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实施对港口深水岸线的使用审批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六条第三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第十三条第一款: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但是,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2年第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5号修正)
《石泉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新增划转事项清单》(石政办函〔2023〕4号)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107 行政许可 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余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第十六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1.受理阶段责任: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石泉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新增划转事项清单》(石政办函〔2023〕4号)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108 行政许可 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17号,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二十五条第四款:通航建筑物的运行应当适应船舶通行需要,运行方案应当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并公布。
1.受理阶段责任: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6号)
《石泉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新增划转事项清单》(石政办函〔2023〕4号)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109 行政许可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17号,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二十八条‘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1.受理阶段责任: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修正)
《石泉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新增划转事项清单》(石政办函〔2023〕4号)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110 行政许可 设置或者撤销内河渡口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5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五条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
(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渡口经营者应当在渡口设置明显的标志,维护渡运秩序,保障渡运安全。
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渡口船舶应当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
第三十九条渡口载客船舶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并在明显位置标明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
渡口船舶应当按照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线渡运,并不得超载;渡运时,应当注意避让过往船舶,不得抢航或者强行横越。
遇有洪水或者大风、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渡口应当停止渡运。
1.受理阶段责任: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石泉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新增划转事项清单》(石政办函〔2023〕4号)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111 行政许可 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野外考察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进行了修改。 第十六条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或者向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者林区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集证后,应当抄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采集证的格式由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1.受理阶段责任: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石泉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新增划转事项清单》(石政办函〔2023〕4号)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112 行政许可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二)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分别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材料、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
1.受理阶段责任: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
《石泉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新增划转事项清单》(石政办函〔2023〕4号)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113 行政许可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第1号公布)第十二条:下列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农业农村部审批:(一)远洋渔船;(二)因特殊需要,超过国家下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的渔船;(三)其他依法应由农业农村部审批的渔船。
第十三条:除第十二条规定情况外,制造或者更新改造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购置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由买入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国内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的申请、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受理阶段责任: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
《石泉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新增划转事项清单》(石政办函〔2023〕4号)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114 行政许可 渔业捕捞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2020年11月29日予以修订)第十五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近海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近海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批准发放。
1.受理阶段责任: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
《石泉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新增划转事项清单》(石政办函〔2023〕4号)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115 行政许可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二条 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受理阶段责任: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正)
《石泉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新增划转事项清单》(石政办函〔2023〕4号)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116 行政许可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交给主管部门备案。《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3号)第十二条  设置沿海航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沿海航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取得沿海航标管理机构的同意。
第十五条 沿海航标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经沿海航标管理机构对航标效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1.受理阶段责任: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3号)
《石泉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新增划转事项清单》(石政办函〔2023〕4号)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117 行政许可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2020年11月29日予以修订)第六条、第十一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5月13日文化部第9号令)第七条、第十三条;《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补充协议九;《文化部关于实施《〈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有关事项的通知》(文市函〔2012〕1916号);《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3〕27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 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
1.受理阶段责任: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石泉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新增划转事项清单》(石政办函〔2023〕4号)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118 行政许可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1.受理阶段责任: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石泉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新增划转事项清单》(石政办函〔2023〕4号)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119 行政许可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2017年7月1日施行)第十五条 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订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5号)第二十六条: 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包括其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
1.受理阶段责任: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
《石泉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新增划转事项清单》(石政办函〔2023〕4号)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120 行政许可 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 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 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四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1.受理阶段责任: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石泉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新增划转事项清单》(石政办函〔2023〕4号)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121 行政许可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2022年3月29日予以修订)第十四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六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十九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受理阶段责任: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石泉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新增划转事项清单》(石政办函〔2023〕4号)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122 行政许可 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 药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引导和督促会员依法开展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
1.受理阶段责任: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石泉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新增划转事项清单》(石政办函〔2023〕4号)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123 行政许可 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1月15日国务院令第23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41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4〕13号)附件2第22项:下放至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食药监行政主管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41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4〕13号)
《石泉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新增划转事项清单》(石政办函〔2023〕4号)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124 行政许可 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审批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发布)第十三条: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任何部门、团体、单位与国外签署涉及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协议,接待外国人到国家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必须征得林业部的同意;涉及地方自然保护区的,必须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七条: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3第28项:“进入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审批”下放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1第47项:“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从事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石泉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新增划转事项清单》(石政办函〔2023〕4号)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
125 行政许可 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22年12月3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2、第二十二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3、第十二条 申请特许猎捕证的程序如下:
(一)需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和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二)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三)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猎捕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动物园需要申请捕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在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前,须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需要申请捕捉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在向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前,须经同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负责核发特许猎捕证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1.受理阶段责任: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调整 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石泉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新增划转事项清单》(石政办函〔2023〕4号)
《石泉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字〔2020〕3号)
《关于做好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0〕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