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济渠道】石泉县公安局行政执法信息公开

时间:2021-03-01 16:50作者:佚名源自:石泉县公安局
分享到:
救济渠道 陈述、申辩:当事人对本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听证:在本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行政复议: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涉及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犯自己合法权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证据保全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同时可向本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涉及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犯自己合法权益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证据保全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具体见《证据保全施决定书》)。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具体见《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可向本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赔偿:因本机关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提出赔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