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编号 | 石市监处罚〔2023〕14号 |
被处罚人 | 石泉县某某诊所 |
处罚事由 | 石泉县某某诊所使用失效医疗器械和提供的药品及服务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3年1月16日,石泉县某某诊所使用失效医疗器械,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药品及服务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涉嫌违反《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相关规定,后被石泉县市场监管局查获。 |
处罚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
处罚结果 | 1.没收失效医疗器械38支;2.罚款5000元。 |
处罚日期 | 2023/3/14 |
承办单位 | 石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