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编号 | (石执法)应急案【2023】执法2号 |
被处罚人 | 汉中某某钢构有限公司 |
处罚事由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
主要违法事实 | 我局执法人员对池河工业园区开展了突击安全检查,发现某某钢构有限公司在作业现场从事电焊及框架结构作业的工人周某、付某两人属于特种作业人员(金属切割与焊接作业、高处作业),经核查,两人均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属于无证上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7款 |
处罚结果 | 行政处罚1万元 |
处罚日期 | 2023年5月24日 |
承办单位 | 石泉县应急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