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管理,维护政令通畅和法治统一,根据《安康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安司发〔2020〕39号)要求,由县司法局牵头组织对全县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经清理,决定保留文件9件,需修改完善文件1件,废止和失效文件13件。须修改完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修订,按规定程序重新发布,逾期未修改完善的停止执行;对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对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各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重要意义,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和有效期制度,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因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清理工作不及时而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将在法治建设年度考核中扣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纪委监委。
附件:
1.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需修改完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石泉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30日
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 |
文 号 |
实施机关 |
清理结果 |
1 |
关于印发《石泉县农业产业化经营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石农林科发〔2018〕153号 |
县农业农村局 |
保留 |
2 |
关于印发《石泉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
石政办发〔2019〕5号 |
县财政局 |
保留 |
3 |
关于批转《石泉县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
石政办发〔2019〕7号 |
县审计局 |
保留 |
4 |
关于转发《石泉县农业信贷融资担保业务操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
石政办发〔2019〕15号 |
县财政局 |
保留 |
5 |
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
石政发 〔2019〕16号 |
县生态环境 分局 |
保留 |
6 |
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
石政发 〔2019〕21号 |
县公安局 |
保留 |
7 |
石泉县林业局关于对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实行封控隔离和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通告 |
|
县林业局 |
保留 |
8 |
关于印发《池河镇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池政发 〔2020〕49号 |
池河镇 |
保留 |
9 |
关于印发《石泉县县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石政办发〔2020〕27号 |
县财政局 |
保留 |
附件2
需修改完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 |
文号 |
实施机关 |
清理结果 |
1 |
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杂草垃圾的通告 |
|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石泉分局 |
修改完善 |
附件3
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 |
文号 |
实施机关 |
清理结果 |
1 |
石泉县机关事业单位向市场购买劳动服务的实施意见 |
石政办发〔2015〕10号 |
县人社局 |
失效 |
2 |
石泉县贫困家庭贫困学生认定办法 |
石教体发〔2018〕52号 |
县教体科技局 |
废止 |
3 |
关于印发《石泉县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石农林科发〔2018〕174号 |
县农业农村局 |
失效 |
4 |
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石泉水库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全面禁养的通告 |
|
县农业农村局 |
失效 |
5 |
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 |
石政发 〔2020〕5号 |
县林业局 |
失效 |
6 |
《石泉县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
石政办发〔2013〕82号 |
县教体科技局 |
失效 |
7 |
关于印发《石泉县推行文明殡葬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
石政办发〔2017〕71号 |
县民政局 |
失效 |
8 |
关于印发工业园区入园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
石政办发〔2014〕6号 |
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 |
失效 |
9 |
后柳镇集镇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 |
后政发 〔2014〕53号 |
后柳镇 |
失效 |
10 |
《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办法(试行)》 |
石司发 〔2014〕39号 |
县司法局 |
失效 |
11 |
关于印发《石泉县扶贫互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石扶发 〔2017〕28号 |
县扶贫局 |
失效 |
12 |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黄牌警告暂行办法举报奖励办法和综合监管十项制度(试行)的通知 |
石政办发〔2016〕65号 |
县应急管理局 |
失效 |
13 |
《石泉县学校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管理暂行办法》 |
石教体发〔2016〕30号 |
县教体科技局 |
失效 |